前項等級區分檢定後,如有增劇或再受傷者,經複檢屬實,得改列等級。 依前項規定申請等級複檢者,以服替代役期間為限。 但因公致身心障礙核 定有案者,於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之日起五年內,因同一原因身心障礙等 級增劇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 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三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四 替代役實施條例2025 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前項所稱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替代役實施條例2025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 (役) 別。
替代役實施條例: 執行實際面與爭議點
用人單位違反其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 男權益受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 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罰金。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眷屬喪葬津 貼。 前項死亡給付、身心障礙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事故 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之。
-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一 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 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 ﹝1﹞替代役役男保險、醫療之作業程序、死亡殘廢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替代役役男保險之作業程序、死亡殘廢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之實 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 ﹝2﹞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需用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之繳納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 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三 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 減費優待。 四 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
替代役實施條例: 法規資訊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依前二項辦理撫卹經查明並未死亡者,應註銷其死亡撫卹令,已發之撫卹金得免追繳。 替代役役男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安置輔導處分或感化教育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 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以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 ﹝3﹞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 濫用職權,在客觀上具體表現為不正確地使用權力的行為,包括超越職權和不正當行使職權。
-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 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 ﹝1﹞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之研發替代役役男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予請假;其請假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替代役役男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 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一 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 主要包括以下四種罪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本條是關於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處分的規定。 翫忽職守,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不認真履行職權,或者過度運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在客觀上具體表現為不正確地使用權力的行為,包括超越職權和不正當行使職權。 替代役實施條例 徇私舞弊,指違反法律規定,為了自身利益而使用欺騙的方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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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備役體位或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之役期較服常備兵役役期長四至六個月;替代役體位或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其役期與服常備兵役者同。 ﹝1﹞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常備役體位或以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1﹞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以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1﹞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替代役體位者,應服替代役。 ﹝4﹞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 ﹝1﹞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應服替代役。
替代役實施條例: 服役規定
﹝1﹞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 ﹝1﹞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5﹞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二章 服役規定
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 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一 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第9條應徵服替代役之役男,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者,得予延期徵集。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替代役實施條例: 研發替代役
另外,因各項事由,總出境期間不得超過第三階段役期的二分之一。 申請使用研發替代役的用人單位,必須依照相關法令,在第二階段期間,向內政部繳納「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基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內政部則依此基金發給役男薪俸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替代役實施條例: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107年11月)
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 同條第二項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第6條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後,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 第6-1條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適用本條例規定。 替代役役男因傷病成殘,自核定殘等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年撫卹金: 一 因公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四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替代役實施條例: 實施範圍
四 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者。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死亡給付規定如下: 一 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二 替代役實施條例 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替代役實施條例 一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 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替代役實施條例 九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六 章 保險
民國82年(199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役男,不分軍種兵科均為服一年的義務役軍事訓練。 民國83年(19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役男需接受四個月的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並依據體位及家庭因素分為一般替代役六個月、補充兵役十二天以及免役體位不需服役。 第1條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殘廢給付規定如下: 一 因公成殘: (一) 一等殘: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 因病或意外成殘: (一) 一等殘:給付三十個基數。 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後,三年內未能分發任用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之服務年限者,補服應服之一般替代役役期。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四章 權利義務
三 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 替代役實施條例 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扶養義務人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 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替代役役男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 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 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 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原分配員額、限制其申請之員額或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提出申請:一、未依第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書面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有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 用人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權益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常備役體位 或以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前項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或以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役期,由主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由主管機關製發證明書。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其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三年以內;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改服一般替代役;其所服期間除第一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四分之一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 出國條款:研發替代役役男三年內出境均受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限制。 但在第三階段後,可以用旅遊名義申請出境,每年一次為限,每次必須在7天以內,包含7天,而且需由用人單位(公司)向內政部役政署提出申請。
替代役實施條例: 替代役實施條例
依前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獎勵、懲處之對象、種類、方式與申請救濟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替代役役男保險、醫療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替代役役男撫卹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適用範圍及殮葬補助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