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595大優點2025!專家建議咁做…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撤銷權的行使,則是法律關係已經生效後,因為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關係生效前或生效當下,因某些原因(如發生錯誤)而依法賦予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 行使撤銷權(口頭或書面皆可)後,法律關係將溯及既往失效。 例如乙撞傷丙,甲卻誤以為是自己撞的,遂對丙為賠償。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民法2592025
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
  • 但其他有執行權
    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
    行。
  •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
    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 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其行使請求權無法律上之障礙,不包括事實上之障礙在內(本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八五號判例參照)。

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民法259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
義務。 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
,應重作之。 民法259 前項情形,出版權授與人得請求相當之賠償。

民法259: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
條之二之規定。 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民法2592025 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259: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註釋-法定解除之效果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
    孳息,並為計算。
  •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
    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 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
    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民法259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民法259: 第 二 款 遲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3條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1條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2592025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民法259: 民法名詞解釋 – 解除權

然而必須留意,撤銷權須在某乙發現受騙後一年內為之,否則某甲行使撤銷的權利將消滅。 二、至於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的租金,由於此時租賃契約尚未終止,由乙享有自屬有法律上原因,甲自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返還。 民法2592025 然而,嗣後甲乙仍無法就上開事項達成合意,租賃契約不能成立。 此時,甲先前所給付之第一個月租金,即因給付目的無法達成,得請求乙返還之。

民法259: 共有の債権に対する弁済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
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
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
孳息,並為計算。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259: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
標的物。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
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
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民法259: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
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