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2條6大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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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所稱之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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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雇主有以勞基法第5條所列舉的「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就是違反不得強制勞動的規定,依勞基法第75條的規定,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從您的例子看起來,癥結點尚有雇主故意每次都使勞工延長工時20分鐘,以規避加班費給付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而為權利濫用的問題,以下區分兩部分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32條2025 依林君等6人111年1月至3月份出勤紀錄,其等於該期間確有單日工作超過8小時,而有延長工作時間之情事,且訴願人自始並不否認。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如果勞工在10月5日加班,仍應於12月31日前休完,屆期未補休的時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訴願人已依91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前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取得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應無違法。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立法緣由,解釋時應考量工會之代表性,此規定有牴觸憲法集會結社自由、工作權及自由權等規定之虞,業經大法官有提出不同意見書予以闡明。 必須是勞工或由勞工組成之工會使具有勞工延長工時同意權之適格,訴願人為反映延長工時之真實意願並維護內勤員工權益,業已徵詢全體內勤員工對於延長工時議題予以表示,已取得林君等6人內勤員工簽署之延長工作同意書。 再者,解釋上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指工會同意之對象,應以工會會員為限,林君等6人並非O山工會之會員,故其延長工作時間,實無須得O山工會同意。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3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80條之1第2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於裁處罰鍰時,審酌下列各款情事,為量罰輕重之標準:(1)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
  •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立法緣由,解釋時應考量工會之代表性,此規定有牴觸憲法集會結社自由、工作權及自由權等規定之虞,業經大法官有提出不同意見書予以闡明。
  •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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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最新之修正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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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勞動部提醒,8周彈性工時必須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雙方開會同意過後才能調整出勤,若是沒有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開罰2-100萬元。 勞動部強調,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明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農曆春節連休10天,放假時間從1月20日(五)到29日(週日),並在1月7日(六)及2月4日(六)補上班,不過也被勞工質疑,補班後不符合一例一休規定。 對此,勞動部強調,雇主若是沒有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開罰2-100萬元。 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禁止之規定,是民事法律關係之根本精神,任何民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拘束,僱傭契約自不例外。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天災」之定義為何?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違反勞動法令公告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勞基法裡關於延長工時的各項條文,均未規範加班的最小單位。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勞動部舉例說明,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每3個月彈性調整延長工作時間,約定自4月1日起,依曆計算至同年6月30日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便為7月1日至9月30日止。 但與一般商品買賣不同之處在於「勞動力」是附著於個人身上,既無法切割也無法儲存,更不像打電動一樣集滿三天補休的元氣就能在一天爆發出三天的工作表現,因此既然勞動力具有不可儲存的性質,先放假再請勞工工作或加班,當然就不合理了。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 (二)對於事業單位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事業單位之利益為行為,致使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未盡其防止義務者。 勞動基準法第32條2025 勞動基準法第32條2025 (第2項)事業單位為中央、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7條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
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加班半小時: (三) 加班費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