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汽車駕駛執照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八、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駕駛大型營業車輛,除遊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七第三項規定申經核准者外,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之時段行駛。 六、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駕駛遊覽車,應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所定之經歷及專業訓練條件。 前項第二款各目之經歷,如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依照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訓練結業者,得由交通部按照其登記領照之教練車數量予以核定,不受其限制,並准集體報考。 十一、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車、露營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其規定如附件五,使用之滅火器應為內政部登錄機構認可之車用滅火器,且大客車應於車輛後半段乘客取用方便之處,另設一具車用滅火器。 雙節式大客車各節車廂及市區雙層公車各層車廂,應依前述規定分別設有對應數量之車用滅火器。
- 前項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換領新型號牌,逾期未換領又未申請延期者,其牌照不得使用,經再通知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
- 二十二、使用自動排檔之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國內產製者以出廠日為準,進口者以裝船日為準,應裝設未踩煞車踏板無法由停車檔排出檔位之自動排檔鎖定裝置。
- 一、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者。
- 3號基金交流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含台2己基隆港西岸聯絡道,本路段申請後有條件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駛,詳情請參考附件)。
為了增加機車載物空間,常有機車於後方或兩側加裝貨物架,但如果加裝超大尺寸的附掛貨物架,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規定,最高將被罰新臺幣600元。 最後,記者詢問如果大型狗無法裝入籠內,又無法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該怎麼辦,交通大隊人員表示,最好還是乘坐汽車,較安全也較不易觸犯法規。 機車載物規定 如果有需要大型狗隻運輸,也可以考慮寵物友善計程車。
機車載物規定: 交通安全入口網
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機車載物規定2025 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路考,但依第六十九條核准在原訓練機構辦理考驗者,其結業學員得先參加路考,及格後再行筆試。 四、使用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為燃料之車輛、幼童專用車、其他自用車或其他營業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八、教練車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車身前後並應加掛標示有「教練車」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四、機關、學校、團體標售或拍賣者,應繳驗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其原屬免稅車輛者,並應繳驗補繳貨物稅之完稅照。
- 公路監理機關實施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發現汽車有前項情事經覆驗不合
格時,應責令報廢。 -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
- 二、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 前二項所稱危險物品,係指歸屬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6864危險物運輸標示之危險物品、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
-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違反規定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規定,處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二十六條 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
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機車載物規定: 機車加裝貨物架尺寸太大 恐違規吃上600元罰單
第二十二條[函釋] 汽車過戶登記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向公路監
理機關申請,並應繳驗左列證件:
一、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過戶登記,換 發新行車執照。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之汽車,行駛路線經過不同之省(市)時,其臨時通行證之核發,應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經過高速公路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交通部說,立法院5月21日修正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提高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裝載的罰鍰上限,交通部也會同內政部修正配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將於10月1日生效。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網購時代來臨,有鑑於物流業者常有使用機車載運送貨的需求,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放寬電動三輪機車載重管理規定,盼協助運輸業者發展,推動綠色城市物流。
慢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 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停車之時間、地點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機車載物規定 年滿十八歲駕駛人使用合格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並安裝合格兒童座椅之前座椅者,以附載一歲以上四歲以下且重量十五公斤以下幼童為限;其屬安裝後座椅者,以附載一歲以上六歲以下且重量二十二公斤以下幼童為限。
機車載物規定: 機車上不能載狗?規定”貨物”需穩妥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二五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 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 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一五毫克或血液中 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三。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六、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 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第一百零八條 汽車行經渡口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按指定碼頭及到達先後次序過渡,不得爭先搶 渡。
機車載物規定: 道路安全基本觀念
申領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之大客車牌照,以經主管機關核准行駛路線,並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車輛為限。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機車載物規定 但不包括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機車載物規定: 公路家族
(十一)應考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資格者,須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貨車或大客車駕駛執照,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機車載物規定 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審驗時並應檢附經第六十四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合格後發還之。
機車載物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1 條
應把車頭逐漸轉正,安全確認沒問題後,即可加速前進。 政府用意希望車廠多引進新能源汽車,來達到油耗平均值,代表市佔率越高車廠,越容易受到衝擊,未來純燃油車選擇越來越少,新能源汽車逐漸取而代之,將會拉高國人購車門檻。 當然在交通規則跟實際情況都會有互相牴觸的時候,為著同樣的目的–保衛交通安全的目的!! 有些例外是必須說明清楚的,所以法條的解釋我個人會解讀成…..
機車載物規定: 法規查詢
五、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應繳驗國民身分 證、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 文件。 以當地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開具之證明書申請登記者,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得以影本審驗。 前項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如係辦理機車過戶者,其證明書並得由
當地機車修理業職業工會開具。 但其繳驗之工會會員證與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上之負責人應屬同一人。 前二項之汽車買賣業,應依法辦妥公司或行號登記,並經當地公路監理
機關登記列管,且無偽造、變造證件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方得辦理受
託代辦過戶業務。
機車載物規定: 汽車裝載貨物長寬高 超標肇事罰鍰提高
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第一百十九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
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安全設備,應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
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三輪以上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 機車載物規定
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另定之管理辦
法規定。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函釋]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 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 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機車載物規定: 汽車工具
二、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機車載物規定2025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機車載物規定: 交通新聞
但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之座位,應依第一款之規定為準。 二十二、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 十三、曳引車、經核可附掛拖車之小型車及拖車除依照一般汽車檢驗規定外,其聯結設備應完善;拖車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煞車燈、方向燈、號牌燈、車寬燈、倒車燈、尾燈、危險警告燈及反光標識良好,位置合於規定。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頭燈設備變更者,其燈光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變更檢驗規定。 二十八、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
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 但汽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發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及其受終身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前之經歷,不予採計。 (八)應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七)應考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機車載物規定: 貨物裝載上路規定
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均噴繪有公司名稱及懸掛或黏貼有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後方亦黏貼有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對於駕駛人來說,晨起出門開車時先將頭燈開啟,並使用空調降低車內起霧的機會,確保駕駛視野清晰,並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即便早晨路上車少,也須遵守速限,並正確使用燈號以提醒對向來車。 二、行至聲光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應暫停、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機車載物規定 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靠邊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三)公司、行號、法人團體或個人輸入自行使用之車輛,應繳驗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及出廠證明。 二、以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申請登記者,除應有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外,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如其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但因應電子收費需要加裝邊框而未遮蔽號牌字號與圖案標示者,不在此限。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
機車載物規定: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九、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如遮斷器未放 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 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 駕駛人應靠邊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 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