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
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
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
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
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 前二項僱用安定計畫,以送達應受理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受日期為準。
- 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 如果勞工非自願離職後,想學習一技之長作為未來職場之用,也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過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也可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
,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就業保險: 法規查詢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
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
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
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台灣是以中小企業為主體,規模越小的公司,對抗不景氣能力越差,在這種公司任職,員工更要懂得關切自身權益,一旦面臨非自願性失業時,就業保險的相關給付就能派上用場。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
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
定申領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
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
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 申請資格與條件
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
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
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
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
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
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
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
知保險人。 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
,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
之翌日起算。
- 「失業給付」同樣在就業保險的保障範圍內,勞工若是非自願離職,只要在離職當日前3年內,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勞工可申請最長6個月的失業給付。
- 第一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
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 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一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
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
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
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
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
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
未申請。
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費用如何計算?
職保保險效力之開始,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規定辦理。 ,月薪越高保費也就越高,當然,對應的「勞保給付」之金額(如果遇到可以給付之原因事件所得到的保障)也會越高。 而投保所用的「月薪總額」,是指所有因工作所得之報酬,包含工資(本薪、加班費)外,尚且包括公司制度上會經常給予的「任何名目的」獎金津貼。 另有增訂特殊職業別勞工適用「失蹤津貼」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想了解更多,可上勞工保險局網站查詢。
就業保險: Q6:雇主可以說幫我投保「職業工會」就好了嗎?什麼情況可以投保「職業工會」?
也就是說,勞工保險分為強制加保與任意加保兩類,員工人數達五人以上者,就必須依法強制加保,員工人數不到五人的話,是屬於任意加保,雇主沒有替員工參加勞保並不違法。 」勞工,才可以由從事工作相關職業工會加保,如果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的話,保費是由政府負擔 40 %,勞工自行負擔 60 %。 二、就業保險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計收。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就業保險: 方法 2:ATM 查詢
本法 就業保險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就業保險: 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請點選「就業保險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
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
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
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
業給付。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 就業保險2025
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
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自付60%,政府補助40%。
就業保險: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停止發給失業給付每個月未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提供至少2次以上的求職紀錄。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 就業保險2025
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
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
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
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保障大不同,讓你一次看清楚
活的長但不健康成為現代人的常態,「被看護」幾乎是每人晚年的生活寫照。 二、適用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本國籍或為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配偶,依法在台工作之受僱勞工。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保險累存之基金餘額低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六倍或高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九倍。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等受僱員工。
就業保險: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保險人每三年應至少精算一次,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聘
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相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五人組成精
算小組審查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條規定之保險費率範圍內調整保
險費率: 就業保險2025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三年度之平均值與當年度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
過正負百分之五。 二、本保險累存之基金餘額低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六倍
或高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九倍。 三、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給付標準或給付期限,致影響保險
財務。 在2003年以前,「失業給付」是依附在勞保內,但失業給付畢竟是消極方案,只能保障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為了進一步提升勞工的就業技能、鼓勵就業,政府特別制定《就業保險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則是失業時,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辦理求職登記,安排參與政府機關主辦、委託職訓練單位辦理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受訓期間補助生活所需給付。 如果勞工非自願離職後,想學習一技之長作為未來職場之用,也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過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也可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舉例:阿明於111年1月20日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公立就服機構於2月3日完成失業認定,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為2月3日至3月4日。 阿明在2月24日再受僱參加就業保險,再就業加保之年資應自3月5日起算,至6月4日滿3個月之翌日即6月5日始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的情形。 未於推介就業之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 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
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
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
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
,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就業保險: 勞保、就保大不同,五種情況可使用「就業保險」!
也就是說,只要有僱用員工的公司行號,不管僱用人數是多少,就是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 因此,僱用員工未滿五人的公司行號,如果沒有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的話,仍應該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2025 就業保險 提供雇主或機構辦理開戶手續,成立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申報所屬員工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2025 三、本法施行前,適用失業給付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包含失業給付之保險費。 但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失業給付已改納入就業保險之給付範圍,所以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配合調降1%。
如果保費全部由勞工負擔,勞工可以要回應由雇主負擔的部分;或是如果因為沒有投保或是高薪低報的情況導致「不能請領」給付或「給付減少」之損害,也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 勞工提出雇主有就勞工自付額部分按月扣繳之證明,譬如薪資帳冊、薪資單、收據等書面文件,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勞工就可請領相關給付。 三、如已申請成立勞保單位,不需再另外申報成立就保及職保單位,本局會主動將符合規定之被保險人納入就保及職保身分。 就業保險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保險人每三年應至少精算一次,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相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五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選擇「2-查詢被保險人勞保投保年資」,輸入身分證號碼及曾服務單位之保險證號,即可查詢勞(就)保總計投保年資。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健保署也公布了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將原本10等級的投保金額級距,調整為9級距,原投保等級第1級刪除,將第2級24,000元調整為第1級,其餘投保等均往上遞移,投保等級減少為47級。 申請人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至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申請。 單身的阿明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整, 依法請領失業給付18,180元(30,300×60%)。
就業保險: 員工勞保費(含普通事故+就業保險)計算方式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是什麼?如何查詢?費用、年資、給付總整理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受僱勞工之雇主或所屬機構僱用員工不滿5人,或其行業屬性不是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對象而未參加勞保,僅參加就業保險者,只計收就業保險費。 情況四:非自願離職後,想學一技之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關申請參加全日制的職訓課程時….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後之再受僱加保年資,始得採計,但不包括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因另有工作而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於今年1月18日修正施行,有關失業給付扶養眷屬之加給,將「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範圍。
就業保險: 讓法律人 APP 幫你實現「法規隨手查自由」!
就業保險有五大保障,提供給勞工失業、育嬰留職停薪及職訓期間的生活津貼,讓勞工即使短暫離開職場亦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保障。 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奬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眷屬健保費補助。 ▉ 使用方式:用員工的月薪資總額(因工作獲得的報酬總和)對照上表,找出符合最左欄的投保(提繳)薪資級距,並往右對照勞健保、勞退負擔費用欄位金額。 明年每僱用一位基本工資月薪的勞工,雇主勞保每月支出金額將增加99元、健保負擔金額將增加118、勞退提繳金額將增加12元。
就業保險: 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
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職保保險效力之停止,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規定辦理。 同於失業給付扶養眷屬之加給,「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範圍,符合請領條件將依受扶養之眷屬人數,以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