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臺灣省立臺北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改制為臺灣省立臺北護理專科學校(現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為台灣第一間護理專科學校。 同年,臺灣省立屏東農業職業學校改制為臺灣省立農業專科學校,乃第一所日治時期農校改制的農業專科學校(現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948年,臺灣省立臺北工業職業學校改制為臺灣省立臺北工業專科學校(現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五專部招收國中畢業生、三專部招收高中畢業生。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2025 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一年,二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半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
4.錄取人員應於本院通知期限內完成報到,倘逾期未完成報到程序者,視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不再進用,由本院通知次一順位錄取人員依序遞補。 3.倘為軍公教退休人員者,請於經歷欄敘明「退休機關及日期」;另公務機構退休人員,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相關規定自行衡酌權益事宜。 專科2025 2.報名表件需於規定期限內以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事室一股收」,始完成報名程序,信封請註明應徵科室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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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學校或專科部之縣(市),依法遴選公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一所或整併數所改制為專科學校並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其條件、資格、申請、審核程序與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組織、師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011年,國立臺中技術學院整合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改制為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同年,北臺湾科學技術學院(前身為光武工業專科學校、光武技術學院)向教育部提案改名北台湾科技大學。 1990年代末期臺灣實施教育改革後,為了提升技職教育進修管道,部分二年制專科學校已改制為二年制技術學院,並招收原二專或五專畢業生;惟其教育目的仍以技藝和職業科別訓練為主。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招收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生,或同等學歷參加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後,以技優甄保、推薦甄試、登記分發等方式入學就讀,學習時間為二至三年(二年制專科學校夜間部)的特別教育學制,實施目的為技職訓練。 另外其學制最大特色為入學考試科目不但異於臺灣其他同類型學制,也嚴格限制考生資格必須為技術型高中(高職)的畢業生。 為提供回流教育升學管道,多所科技校院設有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二專學制;簡稱二專進修專校或進專),與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構成一貫之進修教育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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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教育部正式推動護校改革,將護理教育由高職教育上推至專科教育,全國共16間護校紛紛進行改制之籌備工作。 同年,國立臺中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改制為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現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護健康學院)。 1968年,「臺北市立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改制「臺北市立商業專科學校」(現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同年,「婦嬰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改制為「婦嬰護理助產專科學校」(現輔英科技大學),為臺灣首間由護校改制而成的私立護專。 同年,遠東集團創辦人徐有庠創設「亞東工業技藝專科學校」(現亞東科技大學),為臺灣第一所私立二年制專科學校。 由於中華民國教育部推動專科學校改制,因此自民國86年(1997年)起,臺灣大多數的專科學校已陸續改制為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以招收四技為主,專科變為附屬部門。
- 1969年,中國電纜之父孫法民(前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董事長)成立「私立龍華工業技藝專科學校」,設立二年制專科部機械技術、電工技術、工業電子、電化技術四科。
- 參加本年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經榜示成績及格者,請檢附「錄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
- 三專與學院(大學)學制只差一年,一樣採用學年學分制,但三專畢業生沒有學士學位。
- 1990年代末期臺灣實施教育改革後,為了提升技職教育進修管道,部分二年制專科學校已改制為二年制技術學院,並招收原二專或五專畢業生;惟其教育目的仍以技藝和職業科別訓練為主。
- 專科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技術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1.採線上報名及繳交報名表件(含下載之報名表、身分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工作經歷服務證明、專業證照等影本資料,請詳閱八、應繳證件說明)方式辦理。
1.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情形。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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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高等專科學校會與職業高級中學建立合作關係,初中畢業的學生就讀四到五年後可直接獲得大專文憑。 在香港,專科學校也稱為「專上學院」,主要由香港職業訓練局開辦或大學成立附屬機構,或由個別團體以營利方式運作,一般而言具有公開考試成績的中學畢業生都可報讀。 3.證書(照):具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及專科護理師證書(請檢附證書正反面影本)。 【如參加本年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經榜示成績及格者,請檢附「錄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應繳證件請詳閱「備註欄」。】醫事人員需符合各類醫事人員相關醫事法規之執業登記規定。 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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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待遇:約用專科護理師年薪約63~70萬元(含基本月薪、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等,年終及考核獎金視考核狀況發給),另依績效發給獎勵金。 1 美式教育體制所有,香港及台灣或採用;2 英式教育體制所有;3 中國大陸教育體制所有;4 德式教育體制所有;5 歐洲大陸教育體制所採用;6 俄式教育體制所有;7 法式教育體制所有。 其中專門士學位持有者可以通過大學的編入試進入大學本科三年級就讀,兩年後取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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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縮短或延長修業期限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專科2025 前項公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2003年,順應教育部護校改革之政策,育英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敏惠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及高美高級護理工業職業學校,率全國所有護校之先,分別改制為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及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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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組)、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各專科學校納入學則,並報教育部備查。 專科學校學生,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其學分採認比率、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置軍訓室主任、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新設立之專科學校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直接選聘;直轄市立者,由該直轄市政府遴選二人或三人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專科: 專科
1950年,居正創辦淡江英語專科學校(現淡江大學),為臺灣第一所私立三年制專科學校(招收高中畢業生)。 1946年2月,中華民國政府將「臺南工業專門學校」改稱「臺灣省立臺南工業專科學校」,同年10月升格為「臺灣省立工學院」(1956年改制為臺灣省立成功大學,乃最早由專科學校改制為大學者)。 二年制專科學校:招收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生,或同等學歷參加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後,以技優甄保、推薦甄試、登記分發等方式入學就讀,修業年限為期兩年,畢業後取得副學士學位證書。 1.採線上報名及繳交報名表件(含下載之報名表、身分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工作經歷服務證明、專業證照等影本資料,請詳閱八、應繳證件說明)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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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臺灣專科學校之畢業生,核發之證書為專科畢業證書,自2004年開始,五專、二專的畢業生改頒發副學士學位。 1968年,為因應義務教育全面實施後的短期高等教育所需,教育部開始在本有公私立專科學校內試辦二年制實用專科部,另外更專門以公費設立或鼓勵民間創設多間公私立「二年制技藝專科學校」,上述兩專科學制最大特色為該學制嚴格高職畢業生或具有同職業學校學歷方能參加。 同年,遠東集團創辦人徐有庠創設「私立亞東工業技藝專科學校」,為台灣第一所私立二年制專科學校。 前項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得就入學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公立專科學校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專科學校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其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科,得置副主任,由校長就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或講師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以輔佐科主任推動學務。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1998年,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停招五專部,當年北區五專報考人數驟降3萬人(將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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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全國共16間高職護校,除臺北市稻江護家、臺南縣華濟永安高中未順應政策改制為護專而停招護理科之外,其餘14間護校已全數改制為護專,高職護理科正式走入歷史。 專科 1997年,國立臺北技術學院改制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該校為了成立「機電整合研究所」,教育部要求五專部停止招生。 專科 1960年,國立藝術學校改制為國立臺灣藝術專科學校(現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為臺灣第一所藝術專科學校。
專科: 臺灣專科學校
1990年,高雄市苓雅區的國際商業專科學校由於多項弊案及爭議,遭教育部勒令停辦並解散,為臺灣首間停辦之專科學校。 國際商專原有各科改由國立高雄工業專科學校接辦(為現今之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管理學院之前身),國立高雄工業專科學校因此改名國立高雄工商專科學校。 專科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技術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二年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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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臺灣省立臺中師範學校改制為臺灣省立臺中師範專科學校(現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為臺灣首間師範專科學校。 三年制專科學校:三專為臺灣早期提供高級中學畢業生報考的專科學校,1990年代全數廢除,修業年限為三年,畢業之後學歷等同於大學三年級。 三專與學院(大學)學制只差一年,一樣採用學年學分制,但三專畢業生沒有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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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設有專科部者,其專科部之年制、類科之設立與調整、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課程及設備等,適用本法之規定。 1991年,國立屏東農業專科學校改制為國立屏東技術學院(現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為第一所由專科改制的技術學院。 1987年,勤益工業專科學校(現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由於創辦人為軍人背景,決定無條件將學校捐獻給政府,只求保留「勤益」校名,乃私立專科改隸國立之首例(後有1972年時任經濟部長李國鼎主導成立的聯合工業技藝專科學校,於1995年改隸國立,現國立聯合大學)。
1.採線上報名及繳交報名表件(含下載之報名表、身分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工作經歷服務證明、專業證照等影本資料,請詳閱備註欄應繳證件說明)方式辦理。 1964年,為加速培育經濟建設所需之中級技術與佐理人才,教育部分別公布了〔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與〔公私立專科學校試辦二年制實用技藝部辦法〕,擴大辦理推廣教育,以期能充分利用各專上學校之師資、設備與教學資源。 1958年,時任台灣省議會副議長的謝東閔籌設實踐家政專科學校(現實踐大學)。
1973~1974年,停止二年制實用技藝部的招生,二年制技藝專科學校取消技藝二字而改以核准單獨成立二年制技藝專科學校,通稱二年制專科學校,以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為準。 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專科2025 專科學校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修讀學分考核及格,其後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依各專科學校抵免學分之規定辦理抵免,並酌減其修業期限;其完成應修學分及相關規定者,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
專科: 學生專區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專科學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專業技術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納入聘約後實施。 前項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並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十分之一;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及其餘出、列席人員之人數、比例及產生方式,於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專科學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公立專科學校行政主管人員,除教務、學生事務一級主管應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副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外,其餘主管得遴聘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助理教授級以上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於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責校務發展之責,採任期制;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伴隨日本私立大學數量的增長以及老齡化的不斷加劇,加之日本長期低迷的經濟情況,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的專門學校普遍陷入經營困難的局面。 專科2025 因為認為升入大學對未來發展更有利,即便是成績相對較差的日本學生也情願進入較差的大學而非專門學校學習,因此很多專門學校開始設法吸引更多來自開發中國家的留學生就讀以維持經營。 一部分專科學校屬於中等教育的一部分(如中國大陸的職業高中),一部分專科學校屬於高於中等教育的第三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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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應依前項標準,設定學校合理之發展規模,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作為規劃調整類科及招生名額之依據。 2007年,中國海事商業專科學校改制為台北海洋技術學院(現台北海洋科技大學),為臺灣目前最後一間改制為技術學院之專科學校(未來仍會有專科學校改制)。 2005年,新生高級醫事職業學校改制為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聖母護理職業學校改制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崇仁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改制為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員額、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立專科學校及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教育部依教育政策、國家需要,並審察全國各地情形核定;直轄市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直轄市政府報教育部核定。 1988年,配合長庚醫院擴建需求,明志工專護理科獨立為長庚護理專科學校(現長庚科技大學),乃從各公、私立專科學校分離獨立出另一間專科學校的唯一例子。 專科 同年,臺灣省立宜蘭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改制國立宜蘭農工專科學校(現國立宜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