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介紹了夫妻財產制的兩種制度,其中絕大多數夫妻因為沒有特別約定,所以都屬於【法定財產制】,而『剩餘財產分配』即是【法定財產制】的請求權。 夫妻分配 而夫妻財產制度並沒有限制要在婚前決定,若雙方有共識要選擇【約定財產制】的話,即便是結婚以後,再以『契約』的方式選擇【約定財產制】的其中一種就可以了。 婚前我歸我、你歸你的財產所有權本來就合情合理,但成為夫妻後,雙方的財產在法律上就有立法來規範。 正因為有規範,在離婚之時也就有主張的依據,所以我們先從夫妻財產制說起。 按照理財的四個帳戶規則,我們可以把生活所需的開銷,劃分為兩大模組共四類,分別是生活費:(必要性)生活支出、(選擇性)娛樂支出;未來儲備金:退休準備金、子女未來基金。 若夫妻傾向個人帳戶自理的話,就須再拆分為共同帳戶,個人帳戶分開管理,並將共同帳戶所應支付的項目商量清楚。
- 醫師說,「就算此時你真的認為你是對的、而事實上你可能也是對的,你還是應該放下身段,這才是讓衝突化解的唯一方法。」不要讓「正確」凌駕於感情之上,心平氣和以後再溝通,沒有什麼問題是不能解決的。
- 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保障法)實施後,內地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 簡單來說就是別人欠你的錢,跟他討錢的權利,像是婚後借給朋友100萬元,在離婚計算婚後財產時,債權可以被拿來做計算。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這是為了反制他方脫產。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345、3007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113號判決、同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14、342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8號判決參照。 簡單的分法是視為不能舉證推翻,但是推定可以舉證推翻,也就是說如果某財產被推定為婚後財產,只要夠拿出證據證明那個其實是婚前財產不是婚後財產,就可以讓它的性質更改為婚前財產。 也就是大家的說詞名稱不同,但其條件卻是為離婚時才會出現的說法。 如果繼父收養了小孩,父親欄就會更改為繼父,小孩就會喪失對原生父親的繼承權,但相對的,也會變成繼父以後的繼承人。 婆婆念:傳統婆婆的思想中沒有“病毒”的存在,孩子反覆感冒絕對是三大錯誤=穿太少,沒蓋被,吃不營養。 想保持心靈的安寧的話,婆婆的話絕對要當聖旨,所以我家孩子的最高宗旨就是永遠比別人多穿2件,晚上棉被最好綁在身上,三餐大量餵食。
夫妻分配: 約定財產制之「分別財產制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發生前面所說的 任何一個原因時,夫或妻將各自現存 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 各自所負的債務後(即「剩餘財產」),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 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 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 的一半。 張大明於結婚時 沒有財產,而李美莉有嫁妝 現金 200 萬元,兩人婚後育有一名子女,張大明因投資股票 獲利 800 夫妻分配2025 萬元,並因努力工作 存有積蓄,購置一戶房屋 市值 1,800 萬 登記在自己名下,李美莉 則是沒有工作,專心在家 相夫教子。 不幸後來 因張大明外遇,李美莉 訴請離婚,假設 張大明於離婚當時之現金存款 為 500 萬,則李美莉 得請求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 為 2,300 萬元。
通常我國國民對於夫妻財產未有特別約定,因此,在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依照民法第1005條(註1)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接著,我國民法很清楚的告訴你,依照民法第1017條(註2)規定,法定財產制下的夫妻財產,不論婚前或婚後,都屬於各自所有,再依照民法第1023條(註3)規定,就算是債務,也應該各自負擔。 兩人共組家庭後,各自的財務狀況會受彼此影響,當有一方財務管理不佳,感情融洽的夫妻會共同承擔結果,但感情不好的夫妻,就可能因錢而發生爭執,甚至離婚。 若能將家庭財務管理好,待孩子長大、夫妻兩人退休後,就能好好牽手過日子。 因為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都曾付出心力,也算是合夥經營家庭這個事業。 夫妻分配2025 離婚分家就像事業拆夥,還是要把這筆帳算清楚,千萬不要覺得不好意思。
夫妻分配: 共同財產申報令 夫妻離婚 分配鮮明
如果在結婚後,夫妻個人收到的贈與品,例如長輩送給媳婦的金飾或送給兒子的房屋,這類的財產如在雙方婚姻關係不成立時,不屬於共同財產,無法進行分配。 如果依法計算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例如夫妻一方完全不管家務終日無所事事,單靠另一伴在外工作打拼,如離婚還能分得一半剩餘財產,有所不公。 一般人若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 與「分別財產制」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當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若夫妻沒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提出就「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選擇一個作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時,則法律規定會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3._________,_________現住房,系男方單位所有。 馬來西亞一名20歲的醫學系學生,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每個月只有台幣700元的生活費,為了籌昂貴的學費,他每晚都只能到速食店啃食別人餐點的剩骨,讓人十分… 如果在事先 可以就問題本身,先徵詢財務顧問 的意見,由顧問提供客觀的第三方意見,將可以做為抉擇時的重要參考。 新冠肺炎來襲,產生愈來愈多居家隔離或是在家上班的現象,夫妻之間或許可藉此機會修補或增進感情交流,但也可能因在小空間內長期相處而發生摩擦,導致爭吵失和甚至感情決裂而鬧離婚。 當然妳需要提出對妳有利的證據,如購買不動產的頭期款及繳房貸資金流向的證明,都應該有相關匯款明細、銀行存摺等資料以資證明錢確實是妳出的。
夫妻分配: ❓Q1. 婚前財產也會被算進離婚財產分配嗎?
婚姻中太太努力工作賺錢,先生卻常做沒多久就辭職,在家遊手好閒,家庭生活費也不分擔,婚後買的房子頭期款及繳房貸也都是太太負擔。 夫妻分配2025 帶著土地登記申請書、贈與轉移契約書、雙方身分證件、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贈與免稅證明書、契稅繳款收據,至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政事務所,辦理夫妻贈與登記,並繳納規費。 剩餘財產分配是離婚中很重要的事項,很多的細節需要去掌握,像以上說的這些項目,都是可以去蒐集資料來做證明的。 勞保是很多人繳了一輩子的錢,在退休後來做為人生後半段的支出來源,因為這個項目的被拿來計算的比較少案例,所以大家多半都會忽略,但其實這筆錢在實務上也是有被拿來計算是婚後財產,拿來做剩餘財產分配的案例。 買車是很多人的夢想,也是相對有價值的動產,自然就能被拿來計算在剩餘財產的分配中,在婚後所購買的車輛會以其購買時之價值來做財產的計算。
夫妻分配: 專家建議: 共同性的家用支出,必須新設獨立帳戶來管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故嚴格來說,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向比較有錢的他方要他一半的財產,而是還要就雙方婚後財產與負債綜合計算剩餘財產之差額再平均分配。 報章雜誌上看到一些名人與藝人從佳人變怨偶而離婚時,多會出現聳動的新聞標題如:某甲與某乙離婚不想人財兩失,要分對方一半的財產。 而我們尋常百姓離婚時亦然,只是很多人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卻傻呼呼地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並表明拋棄權利。
夫妻分配: 夫妻財產制分3種 法定財產制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關於金錢支出部分,建議成立共同帳戶,夫妻兩人定期各存一筆錢進去,其餘的收入可以各自管理。 夫妻存入共同帳戶的金額比例,建議是按照雙方薪資的比例來計算。 若夫妻收入差距較大時,付得多的人,會覺得自己虧到了,但是就收入比例算來,若每個月支付1萬,對月收入5萬的先生來說是20%,可是對收入2.5萬的太太來說就是雙倍的40%了。
夫妻分配: 離婚財產分配房屋、存款、股票都算嗎?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才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那就是,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中,要主張登記在另一半名下的不動產,只是借名登記,實際上自己才是所有人,這樣的主張要能夠在法庭上被法官採信並不容易。 夫妻分配2025 好景不常,忙於工作的老王疏於經營家庭生活,夫妻關係開始疏遠,老王此時便動了離婚的念頭。
夫妻分配: 陳俊翰 律師
經過本次修法後,對於夫妻一方不務正業,或極少負擔家庭責任的配偶,若想透過離婚來取得高額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獲致財產致富將變得較為困難。 依本次修法內容,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疏於貢獻或協力義務,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裁判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雙方對子女照顧養育、家事勞動、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久或短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來作考量。
而「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 是「法定財產制」時,才可以適用的,但如果是約定財產制.…就不能主張 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於 1/2 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剩餘財產之差額而在此 請求權的計算中,現存的婚後財產,並不包括 因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 及慰撫金。 依現行法規定,法院認為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可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其判斷標準係參考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立法理由,即需夫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始可進行調整。 惟上開標準並不明確,造成實務上法官裁判時,沒有太多的依據做司法裁量,而無法達到真正的公平。 依民法第1030 條之1 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夫妻分配: 夫妻婚後把財產都放在一方名下 他方的解救之道
而夫妻離婚後,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這也是體現夫妻雙方婚後對家庭的貢獻,不管是在外工作或是在內持家,都很重要。 不只是離婚,當夫妻的其中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在跟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之前,可以先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只是這部分的分配比例,並非配偶所留下的財產的一半,而是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也就是說,還是回歸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計算完婚後財產差額並扣除後,所剩下的錢才是由繼承人分配的遺產範圍。 這就是很多人會「聽說」或「誤以為」,生存的配偶是分一半財產的原因。 一般夫妻大都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離婚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時,需依法辦理,其基本計算方式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至於子女們則未能證明阿美有何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之情事,因此,法院最後判決認為仍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阿明的財產還是必須先分一半給阿美。 所以如果夫妻沒有收入,只是一起「花某一方的祖產」並向銀行借貸,那麼離婚後計算出來的債務,是要由兩個人共同承擔的。
五、離婚後,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洩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 說明:我們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離婚,共同簽署本協議。 上述協議能自覺遵守,並保證不侵害國家、集體,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本協議書壹式五份,男女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一、男女雙方即日起同意離婚,並同意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時至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婚姻登記機關為自願離婚之登記。 最後建議大家,無論使用哪種方法,夫妻其中一人記帳,另一人都要能擁有隨時可稽查的權力,而私人花費也須與家用分開,並提供雙方可自由運用的零用錢,避免雙方對於金錢沒有共識或自己想要購買私人物品時,沒有錢可以使用。
②反之,如果A女在111年才知道她對B男有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則因為已經距離離婚(法定財產制消滅)超過5年以上,B男一樣可以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主張拒絕給付。 依照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依不同情形,分別是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2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後的5年內。 本案例中,阿美認為阿明對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 然而,法院認為阿明與阿美剛結婚時,感情尚且融洽,至近數年前始感情交惡,仍斟酌阿明對家庭付出之心力、對婚後財產增加之貢獻程度,認為可分配之金額應酌減為新台幣(下同)400萬元。
夫妻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 ? 【離婚不想給錢】
但要留意的是,共同財產制並不包括「特有財產」,指的是專供夫或妻的個人專屬使用物品、夫或妻個人職業必須使用的物品,以及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品。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只要到國稅局調遺產清冊,證明沒有繼承到財產,回函給銀行,通常他們都會不了了之,但千萬不要把支付命令丟到垃圾桶裡,記得閉著眼睛異議就對了。
夫妻分配: 夫妻分配剩餘財產十大要點
也就是說,若賈靜雯與孫志浩是在修法後(2021年)才離婚的,且孫先生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貢獻或協力義務較少,則法官可以審酌裁量給予較低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甚至完全不給予其差額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參照。 若雙方能自行協議並達成共識,只要協議書擬定後,雙方同意簽訂即可,但當雙方意見分歧談不攏時,可依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法院提起訴請離婚財產分配的訴訟。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買的房子僅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就屬於個人專有財產;但婚後財產房子縱使只登記在夫妻其中一人名下,雖然仍屬於登記人的財產,但可以做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標的。
衡陽縣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婦女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 今次法院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便是根據新規實施的舉措,解決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個難題,同時這也意味財產申報將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果夫妻雙方並未自行約定婚後財產,則法定財產制就會出現「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在婚姻關係消失時,例如離婚或配偶去世,則在扣除婚姻期間的負債後,剩餘的財產可請求差額半數的權利。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 若夫妻 沒有在結婚前 夫妻分配 或 結婚後,以書面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的一個做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則法律規定 夫妻分配 會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指的是夫妻「婚後」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夫妻分配2025 不過也有一些例外,如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產生的孳息利息(如租金、利息收入等),則可計入婚後財產,而婚後財產如果是經由繼承、贈與或慰撫金等,則不計入婚後的財產所得。 學者林秀雄教授則認為,離婚之調解與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本質上仍屬兩願離婚,其雖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但並不等於判決離婚。 蓋離婚判決為法院對於離婚訴訟事件所為公的意思表示,和解或調解,係基於當事人所為私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二者本質並不相同。 因此,和解或調解離婚成立者,仍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以和解或調解離婚成立時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作為雙方現存財產之價值計算時點。 因此公平起見,依照民法第1030-2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的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因為一個雙方經過開誠佈公討論、有所共識的財務分配機制,對維繫良好婚姻關係的幫助,絕對勝過任何感性的空頭承諾,或雙方諱莫如深閉口不談。 筆者在加國離婚調解庭工作多年,就看過許多配偶直到要離婚時,仍完全搞不清楚自己的另一半賺多少錢;也有不少配偶感情在婚前如膠似漆,婚後卻無法忍受對方的「揮霍」或「吝嗇」,因而訴請離婚。 如果先生外遇、有離婚打算,可能會故意把名下財產賤賣、送給小三,這樣即使太太申請剩餘財產之分配,可分配的財產就變少了,不過妳還是有辦法反制。 分別財產制類似好萊塢明星的婚前協議,好萊塢巨星多半身家不凡,怕碰到有心人覬覦他們的財產,怕如果離婚,辛苦掙來的財富被瓜分。 所以在許下婚約之前,多半會提出簽署婚前協議書的要求,事先釐清婚姻中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離婚時財產歸屬。
夫妻分配: 約定財產制
過往曾經有判決,繼承人主張將無價值的既成道路使用土地,全數分配給生存的配偶,作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但生存的配偶表示不同意的情況。 因此,除非經由夫妻雙方成立代物清償合意,約定由一方受領他方名下特定財產以代該金錢差額給付外,夫妻一方無從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逕為請求他方移轉名下的特定財產。 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最後仍然無法達成協議時,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除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可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分配遺產。 1、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繼承財產中有不動產,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無論其原因為何,原則上多會被課予罰鍰。
目前婚後的財產主要可區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2種。 台灣人普遍晚婚,平均初婚年齡都在30歲以上,但轉個彎看向離婚,就會發現台灣人的離婚率也不低,根據內政部統計,2019年台灣離婚對數約5萬4346對,平均每天有149對離婚。 若是中年才離婚,除了考量感情的消滅,更要思考的是彼此的財產,怎麼分配才能讓結縭已久的雙方不會有芥蒂。 不列入是指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不列入;追加是指法定財產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財產應追加計算。 若夫或妻一方為減少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於法定財產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至於法院會免除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額度,則會視個案中的情況調整,目前實務上,除了有「固定數額酌減」類型外,也有法院以分數的比例,例如「十分之三」、「十分之一」等進行調整。
夫妻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新修法,終於有了較明確的評判基準
海外工作多年後回台,隨即被捲入一場婚姻、育兒、長照的風暴,才發現過往學校所學太注重求生存,而人生要幸福則需穿越更高階的修練。 在家庭與工作的拉鋸中摸索多年後,找到上有老、下有寶的高壓三明治父母的生存之道。 創業家 & 二寶媽 & 幸福人妻 國外留學工作多年後回台,隨即被捲入一場婚姻、育兒、長照的風暴。 現在養得起家庭主婦的年輕人不多了,所以如果太太願意出去上班賺錢,一起幫忙家計的話,老公也應該承擔部分家務。 千萬不要存著我幫你的心態,畢竟家是兩個人的家,家事也是兩個人的事。
夫妻分配: 不動產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但其實男方家境優渥,經濟條件絕對比女方要好,只是女性可能不懂得在法律上保護自己,因此在婚姻問題處理上居於劣勢。 土地稅法第 28 夫妻分配2025 條之 2 規定,配偶間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與免徵的意思不一樣,不課徵是暫時不課稅,若之後轉賣第三人,還是得連同之前的土地增值稅一起繳納。 夫妻分配 當然是分配遺產囉,但當大家興緻高昂的分配遺產時,大家有想到國稅局也要分一份嗎? 法院也認為,能夠被拿來當作是婚後財產的是婚前財產所生的孳息,以房子來看,租金才是屬於孳息,房子增值、賣掉的錢並不能算是婚後財產。
如此在離婚時,即可堂而皇之地終止借名關係並請求他方返還借名財產。 惟若能進而安排財產信託,將比借名方式較有利,因產權規劃更為清楚,但需夫妻對此有共識且願負擔作業成本。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這是為了反制他方脫產。 6.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即婚後經濟弱勢一方對他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另外,因為先談好了「各自投資互不干涉」的原則,以我們的案例來說,反而更能交流彼此的投資想法——因為我有任職皇家銀行的財經背景,以及目前商業法調停的工作,對理財的慨念接觸較多,因此身為醫院急診醫師的先生會不時與我「討論」他的個人投資,但當然最後還是由他自己判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