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錯,如我們引述的勞基法第84-1條規定,其中並沒有排除勞基法第39條規定,因此即使是有約定該條款的特殊工作者,當遇到國定假日有出勤時仍然應該給付加倍工資。 坦白說,第84-1本來就是會讓特定工作者的工作時間較一般勞工增加許多,且也能讓雇主減少一定幅度的勞動成本,但這就是國家政策與立法層次的問題了,如果未來能夠改變甚至讓該條款落日的話,我們當然也樂見其成。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勞基法第84條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 ﹝1﹞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故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應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處罰。
- 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
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 若勞工接受醫療一段期間後,若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僱主依據勞工狀況合法調動,至該勞工足堪勝任的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 ﹝1﹞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勞基法第84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不同於一般私法,勞動法的「特別」之處在於,察覺到勞資實力懸殊,需要設法重建勞資當事人間之對等力量,同時適度防範與矯正勞資當事人力量不對等導致所有不利狀態全往弱勢方傾斜的不當自治結果。 所以,不再像一般私法主要以個體主體為中心,僅以個別契約作為私法自治平台,而逐漸摸索出由國家制定勞動保護法,以及參採工會運動發展事實所轉換形成的集體勞動法等分支領域,來實現讓勞資公平競爭的自治秩序。 每年的基本工資調漲、勞健保投保級距的調整都算是企業的年度基本功課,但除此之外,應該考慮到未來因應企業目標所產生的人事布局規畫及成本問題,加上缺工潮的來臨,人才的爭奪大戰,企業應將重點放在「誰該被調整?」來達到有效的留才策略。 當企業有實行績效考核制度時,較容易做到賞優罰劣,針對表現好的員工進行薪資調整,這樣既能有效控制公司的人事成本,也能讓其他員工心服口服,甚至能創造其他員工積極進取的組織文化,對企業未來的目標達成,才會有真正的幫助。 若對上述內容還有疑慮,歡迎來信或留言與我們討論。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 ﹝3﹞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1﹞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勞基法第84條: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 因為契約關係預設了雙邊競爭牽制關係,交由雙邊當事人對等、自主決定來為自己的權益把關,然而「勞動從屬性」的存在,讓勞動契約傾斜變質成雇主單方主導支配狀態,需要設法矯正。
-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個體勞動法領域主要由以勞動關係之成立、合理內容及終結等為規範內容的勞動契約法,以及由國家介入干預、建立最低基準、採行公權力處理措施的勞動保護法,代表性法律如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構成。
- 要派單位應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很多人好奇,那俗稱爆肝產業的工程師到底算不算合法責任制的其中一個類別呢? 電腦工程師常要負責確保硬體、軟體等資訊產品的運作順暢及成敗,是「有可能」符合84-1條的規範。 勞基法第84條2025 為了避免使用者大量輸入假資訊,我們會以你的帳戶做驗證。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勞基法第84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勞基法第84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從以上二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可以知道,法院對於工作前15年的基數計算,並非係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開始起算,而是以勞工「受僱日」作為舊制退休金基數的計算時點。 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舊制退休金基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算。 惟如勞工任職年資橫跨所屬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時點前後,計算方式有不一樣嗎? 一般而言,應以當時適用法令(例如: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臺灣省礦工退休規則)或勞雇雙方約定為準。
勞基法第84條: 第 六 章 退休
﹝2﹞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在臺灣勞動實務上有著相當廣泛的重要作用,累積有大量實務意見與爭議焦點,有系統的整理這些資訊係研究與運用該法的基礎工作。 臺灣勞動法學會特別邀請學會內熟悉勞動法令的學者與律師們組成專業作者群,挑選了內容涵蓋勞動契約、工資工時、工作規則、職業災害、勞動契約終止等21個主題,整理解說實務見解發展及分析爭點,以方便各界進一步研究與運用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第84條: :::網站搜尋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勞基法第84條: 條文內容
簡單來說,就是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不佔用前15年2個基數的額度。 ﹝1﹞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1﹞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勞基法第84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認定
﹝3﹞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項次經常性給予科目非經常性給予科目1底薪紅利2各式加班費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4職務津貼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1﹞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7)休假:勞工休假日 ( 即勞動日基準法第37條所稱紀念日、勞動節等 ) 出勤,其工資給付或補假休息等標準。 (6)例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例假日( 即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 )出勤,其工資給付或補假休息等標準。
勞基法第84條: 第一章 總 則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勞基法第84條 勞基法第84條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勞基法第84條: 勞動基準法實務爭點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勞基法第84條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勞基法第84條: 規定計算。
﹝2﹞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5﹞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3﹞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4﹞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勞基法第84條: 勞基法第84條之1相關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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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1﹞本法施行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 其提撥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6﹞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3﹞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3﹞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勞基法第84條2025 ﹝2﹞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1﹞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基法第84條: 勞動部宣佈:3類工作者不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職場新訊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基法第84條: 你的「責任制」是真的還是假的? —— 勞基法 84-1 條才沒有老闆說的那麼好用
林美珠也曾解釋,闈場人員納入責任制是教育部所提出,因為每次一入闈就長達6到18天,加上過去闈內技工、工友也已經適用責任制,這個申請確實有需要。 這次要審查的三個職業,都是由資方提出申請,才進入會議討論。 過去,勞動部的認定越來越嚴格,許多行業早已經被認定不適用這些法條,例如醫生、清潔人員、托兒所老師、社福機構輔導員在近五年來都已被陸續公告不適用。 勞基法第84條2025 勞基法第84條 勞基法第84條 84-1條早就被認定是「血汗條款」,距離上一次將新的職類納入責任制已經是四年前,如今,勞動部又擬將出國採訪記者、禮儀服務人員與考試闈場人員納入責任制。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現行適用、廢止適用類型之工作者,可至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查詢。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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