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Law 是一个面向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学者、学生以及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的 NGO 开放型组织,组织成员被视为法律知识和技术的源泉,致力共同提供开放的法律服务和知识分享。 网站有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这四大平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 行使為構成要件。 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 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 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 上開對 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 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 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司法院判例 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 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 觀情事而為判斷。
- 最后,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 倘並無不能召開董事會或應召集而不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任由監察人憑一己之主觀意旨,隨時擅自行使此一補充召集之權,勢將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自失立法原意。
- 同居之祖父母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而處分其不動產時,雖依同法第一千一百零五條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但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既規定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則處分未成年孫男女之財產,仍應與父母受同一之限制,非為孫男女之利益不得為之。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十款所謂不名譽之罪,係指社會上一般觀念皆認為不名譽之犯罪而言,例如竊盜、詐欺、侵占及姦淫等罪是,被上訴人所犯者為收買汽油之罪,雖兩度被判徒刑三月、二月不等,然其價購汽油既係用以代人洗滌衣服,維持生活,顯難與犯不名譽之罪同視。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既明定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該所定之繼承人自應以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生存者為必要。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係為保護抵押權人之利益,及社會之經濟而設之規定,故於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雖非土地所有人所建,但於抵押權實行時,該建築物若與抵押之土地已歸一人所有,則為貫徹上開立法目的,宜解為有該條之適用,得於必要時,將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與該土地併付拍賣。 二、本則判例列於土地法第一百零八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其判例內容所提及之三條文中間各以「、」區分。 【理由】本則判例第一句「票據之出立不問其原因如何」及第三句「貨款債權既因票據之出立而不存在」之語不夠周延。
司法院判例: 民國91年(
第一審法院書記官未將上訴狀繕本送達,固屬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惟此項規定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當事人知其違背或可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辯論者,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責問權即行喪失,嗣後不得更以此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為上訴理由。 法院未命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固屬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惟此規定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當事人知其違背或可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辯論者,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責問權即行喪失,嗣後不得更以此項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為上訴理由。 【主旨】最高法院民國101年5月8日101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及修正判例之加註3則。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認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價格補償之分割方法,以共有人均須分得共有物之一部要件,與修正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之規定不符。 【決定】本則判例與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及第一千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不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不再援用。
-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建立的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也是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之一。
- 誣告罪主觀上應有誣告的故意(相關判決可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82號判決)。
-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制定法的滞后性弱点日益凸现。
- 訴訟案件經第三審裁判後即屬確定,除具備再審原因,得向有管轄之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外,並無非常上告之程序。
- 相較於裁定,判決的做成比較嚴謹,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言詞辯論的程序,而且判決書的形式也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26條就詳細規定了民事判決書必須記載的內容。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在當事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以及遺產管理人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的情況下,只要法院作出「選任一名遺產管理人」及「酌定一個報酬數額」的裁定,那麼聲請程序就結束了,因為當事人的目的(就是選任一名遺產管理人及酌定一個報酬數額)已經達到。 當事人正是因為彼此對於某件事情意見不合才會到法院進行訴訟,而法院身為居中處理的第三人,就必須做出一個具體結果(也就是判決)以解決紛爭,否則事情會僵在那裡沒完沒了。
司法院判例: 判例增列適用法條部分(三十則)
为了统一法律解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在解释法律时会发布司法实践通知,以指导下级法院。 自從許宗力再任大法官並擔任司法院長後,便致力於消除現行的判例制度,而這次的大法庭的修法,就是其中的一環。 相較之下,美國的判例制度是針對整個判決,下級法院雖和我國一樣有適用判例的義務,但可以透過找出事實上的不同點,指出不適用判例的原因而拒絕適用。 相較之下,我國的判例由於沒有將案件事實列入而僅寫出法律爭點,在各案適用上無法依個案不同做出認定。 所謂的「判例」就是指最高法院從自己的案件中,選出幾個具有重要性的案件而來。
三、本件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命各該聲請人公開道歉部分,如已執 行,再審之訴判決應依本判決意旨廢棄上開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 並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改諭知回復名譽之其他適當處分,然應不適用 司法院判例 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之 1 規定,亦不得命被害人回復執行前原狀 ;上開改諭知之其他適當處分亦不得強制執行。 惟其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 22 條 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 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 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若其陳述係出於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縱有請求懲辦對方之表示,因其目的在於脫免自己之責任,不能謂為誣告;至於因公務員之推問而為不利於他人之陳述者,既無申告他人使受刑事或懲戒之意思,亦與誣告罪之要件不符。 被告縱於其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指稱上訴人誣告並請求函送偵辦,仍屬其訴訟上攻擊之方法;嗣於法院主動函送檢察署後,雖向檢察官陳述上訴人有誣告行為,因並非其主動向檢察官告訴或告發,核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等情,已於理由內詳加說明(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參照)。
司法院判例: 民國96年(
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結婚撤銷權,除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行使外,並無其他之限制,故後配偶雖於結婚時明知他方已先有配偶,亦非不得請求撤銷結婚。 臺灣之祭祀公業並無當事人能力,故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應由其派下全體起訴或被訴,但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 司法院判例 司法院判例2025 而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以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者,當事人欄應表明其為祭祀公業管理人,以表示其非以自己名義起訴或被訴。
司法院判例: 民國95年(
另外,案例三(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跟案例四(酌定5萬元的報酬)也都是「裁定」。 因為要不要選擇D當遺產管理人以及要給D多少報酬,都沒有牽涉到實體法律關係的主張,所以法院是以裁定的方式處理。 二、承上,A補繳完裁判費後,法院隨即排定時間開庭,經過數次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後,法院決定「駁回A的起訴」。 司法院判例2025 一、A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B清償100萬元的借款,但A起訴時漏未繳納裁判費,於是法院「通知A盡速補繳」。 《中华民国法律汇编》,“中华民国现行法律汇编订委员会”、第一届“立法院” 、“中华民国法律汇编审订委员会”等机构先后于1958年、1978年、1980年和1988年编订出版。
司法院判例: 判例不再援用部分(五則)
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由養子女起訴者,應以養父與養母一同被訴而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如其中有一人死亡,始得以其生存之一人為被告,此觀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四條準用第五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自明。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離婚之訴,於離婚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條第二項所明定。 但法院以此自認或不爭執之情形,為其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之資料,於法要無違背。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認不得依習慣創設物權,與修正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得依習慣創設物權之規定未盡相符。 社團法人總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對該決議原不同意之社員,得請求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民法第五十六條固有明文規定。 如理監事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要不得援用上開法條規定提起同一訴訟。
司法院判例: 司法周刊Judicial Weekly
(2)臺灣之祭祀公業,如僅屬於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不過為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尚難認為有多數人組織之團體名義,故除有表示其團體名義者外,縱設有管理人,亦非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自無當事人能力。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固為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所明定,惟結婚違反此項規定者,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僅得由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撤銷,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謂結婚無效之列,故有妻者重婚時,在其重婚未撤銷前,不得否認其後妻之身分而指為妾。 夫妻之一方主張他方有與人重婚之情形,而欲消滅其與他方之婚姻關係者,固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離婚,若主張自己與他方之結婚係屬重婚,而欲使其婚姻關係消滅者,僅得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請求撤銷其結婚,不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請求離婚,惟其請請求離婚,仍應認為請求撤銷結婚。 司法院判例2025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意圖營利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罪,屬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十款所謂不名譽之罪,夫妻之一方因犯該罪被處徒刑者,他方自得請求離婚。 夫妻間如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之規定,夫於家庭生活費用有支付能力時,除妻有不得請求支付之法律上原因外,應由夫就其財產負擔之。
司法院判例: Tags: 大法庭 許宗力 判例 最高法院 判決 法律見解 下級法院 法官 More…
当事人各方具有知晓对方所提供判例的权利,可在交换判例的基础上对相对方的判例规则和是否适用发表意见,供法官裁决时参考。 对当事人提供或法官主动发现的判例,在裁判中应采用何种标准、何种方式表达,在实践中缺乏细节性的规范。 判例应以何种形式出现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进行判例与待决案件的事实比对、判例的裁判规则应如何抽象、对当事人提供的判例是否有一定的标准要求、法院如何审查及处理当事人提供的判例等诸多问题,实践中均缺乏统一标准,进而导致判例遵循在实践中出现多种形态,不利于判例遵循工作的有序和良性发展。 司法院判例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司法院判例: 判例改列適用法條三則:
在这方面,最高院新指导与大多数中国法院现有的司法惯例保持一致并给予了重视。 司法院指出,在選編判例的規定刪除、生效後,過去看不到判決全文的判例將停止適用;仍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則和一般沒有被選為判例的裁判相同。 另外,大法庭在審查中如果有不同的意見時,大法庭法官也可以在決議的後面加上自己的不同意見。 同時,大法庭的見解也不再像過去判例一樣拘束下級法院,下級法院若覺得案件遇到的狀況與大法庭的見解不同,仍可以不為適用。
但是这些案例与英美法中的判例有天壤之别,它只是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参考,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更不能算是我国现代法的渊源之一。 參加人係輔助當事人一造為訴訟行為之第三人,雖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亦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究不能即認參加人為共同訴訟之當事人,故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一併提起上訴時,判決書當事人項下仍應列為參加人。 【不再援用理由】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農田水利會向會員徵收之會費為公法上之負擔,本則判例與該規定不符。
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不再援用判例十三則、廢止八則、刪除一則及其他(判例文字修訂等)六則。 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不再援用判例六則、廢止四則、其他(判例文字增刪等)八則。 院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九十一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十二則、刪除乙則、廢止乙則及增列適用法條者乙則。 最后,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据此,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能够预见的权属变更税费,原则上尚且由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与权属变更无关的超出竞买人预见的税费更应由法定纳税人承担,除非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具体的特别约定。
司法院判例: 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五一六號判例要旨【判例字號】71_台上_3516
但要注意,由於此案為「簡易案件」,所以我們在簡易判決欄位中,打上107東簡211就可以找到判決。 一般情况下,因审级关系的存在下级法院在裁判时往往会参照和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 在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实行法官会议制度,法官将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提交全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讨论后形成案例并公布。 此种案例代表了本级法院对某类问题的统一意见,因而本院和下级法院从维护裁判稳定性的角度出发,会将其内化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这就成了本院和下级法院遵循的重要判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