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本法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 三、本部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之情形: 1.依國籍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 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 (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現役軍人。 2.依國籍法第13條規定,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雖合於第11條之規定,仍不許可喪失國籍: 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四)申請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至「線上申辦大宗戶籍謄本查詢作業」服務查詢授權碼及案件編號後,並至「大宗戶籍謄本下載作業」輸入授權碼及案件編號,即可下載電子戶籍謄本。
戶政資料庫字型係採用教育部82年6月公布之國字標準字體,由於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版本不一及其搭配中文編碼不同,因考量個人電腦均支援BIG-5中文編碼(為第一字面常用字、第二字面次常用字,約1萬3千餘字),因此非屬該BIG-5中文編碼用字均以「█」方式顯示於電腦畫面顯示。 按線上申領之「電子戶籍謄本」檔案資料來源係以EUC碼方式儲存於戶政資料庫,經轉檔為BIG-5中文編碼後(含「■」),再以本司電子簽章簽署核發並經加密,該檔案內含數位簽章,其效力等同於戶政事務所加蓋之關防。 需用機關利用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提供電子戶籍謄本驗證功能驗證無誤後,確定該謄本為本司核發,需用機關是否採納,事涉需用機關內部規定及作業流程特性等因素而定,請逕向該需用機關洽詢。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 1.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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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代表錯誤1次,10002代表錯誤2次,10009代表錯誤3次。 10009代碼錯誤3次,帳號密碼會鎖住 ,請至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管理中心解碼。 或使用windows開始功能/所有程式(程式集)/HiCOS PKI Smart Card/HiCOS卡片管理工具/鎖卡解碼功能解鎖。
- 2、法定監護(民法1094條):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二)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姓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
- 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 (五)生父與養母間或生母與養父間有婚姻關係,並於收養關係成立後離婚者,父母姓名之記載方式同前項規定。
- 2、 身分確認: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輸入自然人憑證密碼﹝PIN Code﹞。
- 5、委託監護(民法1092條):委託監護同意書。
- 此外,今日也再新增2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包括父母若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委託他人代為監護其未成年子女,之後如欲終止委託,可線上申請;以及同性配偶關係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當事人一方可於線上申請終止結婚登記。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以辦妥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 惟於97年5月22日(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以前已有效成立之儀式婚(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縱未辦理結婚登記,仍屬有效。 註2:瑞士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1事,其聯邦國會決議採2階段生效,已在國外同性結婚但於瑞士登記為同性伴侶者,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婚姻制度;111年7月1日起同性伴侶可申請結婚登記,不再受理同性伴侶關登記,倘已登記伴侶關係者於新法施行後,可向戶政官員聲明轉成婚姻關係。 您使用的瀏覽器未開啟JavaScript ,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建議開啟您瀏覽器的JavaScript設定以取得較多的資訊。 您目前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最大較大中較小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若需要列印,請利用鍵盤 Ctrl + P 來輸出即可。 若需要列印,請利用鍵盤 Ctrl + P 來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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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此外,今日也再新增2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包括父母若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委託他人代為監護其未成年子女,之後如欲終止委託,可線上申請;以及同性配偶關係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當事人一方可於線上申請終止結婚登記。 如戶長屬未成年人,欲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仍應依民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行使。 若於租屋處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為廣泛提供人口資料,增進其應用價值,特就戶籍登記資料加以整理統計分析,定期編印人口統計季刊、年刊等內容不同之中英文對照人口統計報告(季刊編印至104年止,105年起改以電子書登載於網站;年刊編印至109年止,110年起改以電子書登載於網站),以應政府施政及民間研究之需要。
- 1.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當事人在臺現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
- (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現役軍人。
- (二)依上開規定,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出生時其父為我國國民,或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出生時其父或母為我國國民,得認定具有我國國籍。
- 6.男子依本法申請喪失國籍而有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僑居國外國民應檢附: (1)我國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或取得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或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 (四) 每個申請案件不限檔案數量,寄送郵件時須將所有JPG或PDF壓縮至ZIP檔,檔案大小依接受派案戶政事務所信件容量為上限。
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一組順序流水編號,並不具任何意義,係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專屬代碼,經配賦後,原則應沿用一生,以維持使用之穩定性。 三、是否為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特殊情事,由戶政事務所依具體個案情形審認核處之。 (一)填寫回復國籍申請書(在戶政事務所填寫或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下載)並檢附回復國籍應提憑證件,經戶政事務所初審,呈轉內政部審核許可後始發給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二)需本人臨櫃辦理,不可委託他人,因牽涉國民基本權利義務問題。 一、按姓名條例規定,外籍配偶取用之中文姓氏須為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且有作姓氏之解釋。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二、經查「小」不符上開規定,若有戶政事務所核准民眾使用該字當作姓氏,請民眾提供相關具體資料,以利查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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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託監護(民法1092條):委託監護同意書。 (三)委託他人辦理:除上揭文件外,須另附委託書。 (四)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此外,內政部提及,電子戶籍謄本、紙本戶籍謄本、國籍證明、掛失國民身分證,也都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歡迎民眾多加利用,相關申辦進度,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 另電子戶籍謄本、紙本戶籍謄本、國籍證明、掛失國民身分證,也都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歡迎民眾多加利用,相關申辦進度,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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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 3.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之合格證明。 按電子戶籍謄本與戶口名簿係屬不同證明文件,新式戶口名簿(仍為紙本)於103年2月5日實施,電子戶籍謄本仍持續提供申辦及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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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選擇「下載簽章檔案」請儲存於個人可攜式媒體,以利驗證者驗證使用。 如選擇「瀏覽明文資料」則可列印電子戶籍謄本紙本。 以上兩者皆可由驗證者上網驗證其真偽及其內容,驗證程序詳見本須知第五點。 生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被認領者之出生證明文件、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生父單方以認領書辦理者,須提憑親緣鑑定證明文件)、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 二、應附文件: (一)監護人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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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養母單獨收養者,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父欄劃記雙橫線如「=」。 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父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父欄之「父」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四)生父與養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記載生父姓名,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 (五)生父與養母間或生母與養父間有婚姻關係,並於收養關係成立後離婚者,父母姓名之記載方式同前項規定。 (六)父、母不詳或父母均不詳者,父母欄劃記單橫線如「-」。 ※依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網路申辦服務
依國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及「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得檢附下列文件,至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1.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及喪失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一、外國人具備下列要件,得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 1.在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外籍配偶3年)以上。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025 3.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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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生兒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由生存之一方單方決定子女姓氏,又父母均死亡 ,由監護人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比照辦理。 (八)申請人抽籤後不辦理出生登記,於逕為出生登記前,得再抽籤決定。 另父母一方行方不明、雙 方不往來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得依約定不成之情形,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依父姓或母姓 登記。 外國人具備以下各種證明文件之一,就可以認定具有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1.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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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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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已從母姓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生父母結婚,得由父母書面約定或由成年之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變更姓氏。 (三)養子女被收養時,得與養父母書面約定維持原姓、從養父姓、或從養母姓。 養子女未成年前得由 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於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姓氏,養子女被收養後姓氏之變更,不受被收養前變更姓氏次數之限制。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025 (三)系統顯示電子文件驗證成功或失敗之訊息,若驗證成功可直接點選「瀏覽明文資料」,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自然人憑證IC卡密碼,並插入自然人憑證按確定,驗證完成後,將電子戶籍謄本儲存至指定目錄下。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025 (一)父母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者,提憑父母約定書辦理。
一、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我國國民具有外國國籍者,除有該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5款情形者外,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二、復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我國國民如兼具外國國籍,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則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二)進入「網路申辦服務」-「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申辦作業」-「驗證電子戶籍謄本」項下,於「謄本檢查號查驗」欄位輸入謄本檢查號共42碼,並按下「確定」鍵。 電子戶籍謄本系統為保護個人資料,故有設置電子戶籍謄本「瀏覽」或「下載」時間,如超過限制時間系統將不再提供該次申請之謄本「瀏覽」或「下載」。
一、戶政司全球資訊首頁網跑馬燈上方選項「關於戶政司」、「法律資訊」、「戶政機關通訊錄」…等,需將滑鼠指標置於選項上方才會出現。 二、推測應是民眾所使用之網頁瀏覽器所致,目前已知微軟公司Internet Explorer 6.0版有此情形,但該版本瀏覽器該公司已不再維護,易有安全性問題,該公司亦建議更新版本,以確保瀏覽器安全性;本司全球資訊網首頁亦有標註:「網站最佳瀏覽器使用IE7.0以上版本瀏覽器」。 若確定是瀏覽器問題,則建議使用較新版本之瀏覽器以獲得最佳網頁顯示效果。 若非瀏覽器問題,則仍需進一步資訊以確認並協助解決問題。 本部開發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 」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當日輸入 2次錯誤者,將終止該統一編號查詢,俟隔 日系統自動解開即可再次查詢。 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喜宴、宗教婚禮、法院公證結婚及政府機關主辦之集團結婚等,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仍不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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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揭第1、2、3項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配偶、配偶之父母、父母,但第3項之文件應再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申請人具備者除外)。 (一)依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2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又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亦適用之。 復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係指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等文件之一。 (二)依上開規定,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出生時其父為我國國民,或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出生時其父或母為我國國民,得認定具有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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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等條件。 二、取得國籍後,欲請領國民身分證,尚須辦理下列事項: 1.自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送內政部核備。 2.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定居事宜。 3.經核准取得臺灣地區定居證時,即可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同時請領國民身分證。 此外,內政部提到,今日也再新增2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包括父母若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委託他人代為監護其未成年子女,之後如欲終止委託,可線上申請;以及同性配偶關係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當事人一方可於線上申請終止結婚登記。 更正出生年月日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 條規定提憑下列文件之一: 1、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如該承租人非單獨立戶,而係遷入他人戶內之人口,可查知其現住地址者,得由戶長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催告其辦理遷徙登記,逾期不辦理時,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 惟如無法查知現住地者,則戶政事務所無從催告,亦無法辦理其戶籍遷出。 三、按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 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承租人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 1.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當事人在臺現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 內政部表示,自104年7月1日起,陸續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合作,提供跨機關服務,現行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出生、死亡登記,就可一併申請新生兒健保加保、健保卡、勞保生育給付、國保生育給付、死亡者健保退保、人身保險清查通知及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等服務。 為提供更便捷的服務,機關間進一步合作,即日起,提供民眾可於線上申辦出生、死亡登記的同時,一併申辦上述跨機關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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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限制:有未繳費之情形1次(含)以上,該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含所有正附卡)自案件註銷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申請本作業;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含所有正附卡)累積至3次以上者,該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含所有正附卡)於1年內不得申請本作業。 (一) 排放順序請依照被申請人名冊之順序排放,以利受理機關核對,如未依申請人名冊之順序排放,致受理機關難以核對,受理機關得以補正方式,請申請人重新上傳文件。 (二)除需用機關開立之補正通知單上載有須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外,其餘均由受理機關審核無誤後,就有利害關係之部分提供電子戶籍謄本。
(二)監護文件: 1、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文件。 2、法定監護(民法1094條):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3、遺囑監護(民法1093條):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 4、法院選定、改定(民法1111條、1094條、1106條):法院證明文件。
一、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4小時提供申請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進行「網路申辦大宗戶籍謄本」作業。 本部戶政司目前提供戶籍謄本之申請管道有 1.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紙本戶籍謄本) 2.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以自然人憑證申請電子戶籍謄本 3.至便 利超商以自然人憑證申請紙本戶籍謄本 4.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以自然人憑證申請紙本戶籍謄本 5.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以自然人憑證申請繼承案件戶籍謄本。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025 上揭第3項與第4項皆為便民服務,因應部分機關(單位)、公司行號仍僅受理戶政事務所核發之紙本戶籍謄本故提供申請管道。 但收養關係存續中者,記載方式如下: (一)養父母共同收養者,記載養父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姓名。 (二)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姓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 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另針對調查統計,編印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資料時間:92年10月16日)、九十歲以上人口訪查(資料時間:92年6月30日)及全國姓名統計分析等報告,供社會各界參考應用。 以上人口統計季刊(104年以前)、年刊(109年以前),可至各大專校院、各公立圖書館、各縣市文化中心圖書館及各戶政事務所查詢所需資料,亦可於政府出版品展售處購買(含全國姓名統計分析),或向本部戶政司洽詢。 一、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要件(國籍法第11條至第13條): 1.符合本法第11條規定者,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5.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6.男子依本法申請喪失國籍而有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僑居國外國民應檢附: (1)我國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或取得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或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程序: 1.居住國內者,由本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部許可;居住國外者,由本人親自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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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因重複繳款、溢款、繳費金額不足或其他特殊事由,必須辦理再繳費或退費時,須親自與受理機關確認繳款或退費方式。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將於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18時至21時30分進行系統維護作業,該時段各項服務均暫停,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民眾若欲掛失國民身分證,請以電話撥打1996。 (二)不受理:非屬大宗案件、申請人不適格、申請人之名冊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不符規定、所須戶籍謄本非屬電腦化後戶籍謄本不予受理。 在戶政查詢門牌系統上有現有門牌及異動門牌的查詢項目,異動門牌是為87年之後的資料,若87年前的資料則於系統上無法查詢得到。 若在戶政系統上無法查詢到相關資訊,可致電於縣市戶政事務所門牌業務工作人員可協助查詢。 按本部開發之電子戶籍謄本,其申辦作業執行完成畫面因考量其安全性,設有3分鐘的時間限制,若您於申辦作業執行完成3分鐘內未點選下載簽章檔案或瀏覽明文資料,連結檔案之頁面將自動失效以至無法顯示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