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懷孕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勞基法懷孕: (一) 產假
請假期間必須為老婆分娩當天與分娩前、後15天其間內,任選其中5個工作天請假。 這5天可連續,也可以分開請,但請假單位必須以「日」為單位,不能以小時請。 〔記者李雅雯、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八○七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即日起失效,雖然取消了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但也收起保護傘,使得婦女在符合勞動契約與法規下,不得無故拒絕夜間工作。
不過一旦選定後就不能再變更,比方不能先以小時請、再以半日請…等,以免造成計算上的混亂。 勞動部保障打工、兼職人員也有請產檢假的權益,因此部分工時勞工可請產檢假,而請假期間可按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給假,請假期間薪水仍是全薪(註3)。 另外,部分企業因女性夜間工作條文所提供的交通車等設施,已經是勞資雙方約定的一部分,不因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被宣告違憲,而有被取消的理由。
勞基法懷孕: 懷孕 熱話題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 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勞基法懷孕 為了鼓勵受僱者生育及協助其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產假、安胎休養請假、陪產假、產檢假、哺乳時間、育嬰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均有適當之規範,並保障懷孕及分娩婦女工作權益。
雖然過去不乏懷孕期間遭到解雇或留職停薪的爭議,但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在訂定勞動契約時,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一旦結婚、懷孕」就離職、留職停薪,甚至解雇等規定,也不得在升遷或分發或考績上給予歧視待遇。 解答: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勞動基準法第50條訂有明文。 依前開規定,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4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 另,本會業於88年1月18日台(88)勞動3字第000246號函釋,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 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 如果勞工因權益受損與雇主間產生勞資爭議,可以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主管機關協助解決雙方紛爭,爭取勞工權益(以在臺北市工作的人為例,如果要舉報,則可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檢舉)。
- 至於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將哺乳期間集中於上班前或下班後,自無不可,惟哺乳時間仍應含在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
- A: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此類係因勞工行為所導致勞動關係履行過程中受到嚴重干擾,無法期待勞動關係持續之解僱,屬於雇主懲戒權之一環,且最嚴重之懲戒權限,爰於法制上無課予雇主相關應遵循之義務。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因此,上述這些從懷孕、生產到養育的過程,不僅女性要注意,另一半更得謹記在心。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勞基法懷孕: 員工產檢假、安胎假怎麼給?薪水又該如何計算?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勞基法懷孕: 產假(媽媽)
前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依據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使孕婦員工於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6點工作! 配合孕婦的產檢時間,雇主應給予孕婦總共5天產檢假,薪水照給。 請產檢假時,可以選擇用「小時」、「半日」或是「1日」來請。
勞基法懷孕: 產假
根據新聞報導,為解決台灣的少子化問題,衛福部與勞動部提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報告,由行政院拍定相關措施,包含留職停薪時的育嬰假可以領8成薪、補助公費產檢14次、修改產檢假天數,希望為台灣打造更友善的生育環境。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 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
勞基法懷孕: 懷孕後,可以請哪些假?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其中「家庭照顧假」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規定,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該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請假期間可不給工資,但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雖然男性受雇者沒辦法請產假或產檢假,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7日。
勞基法懷孕: 雇主可以資遣(解僱)我嗎?
以量販店的工作為例,「搬運重物」可能是最常面對的工作。 懷孕女性在搬運重物上也有明確規定,如果是斷續性地搬動重物,不可超過10公斤;如果是持續性的作業,則不可超過6公斤。 若從事比較危險的業務的女性工作者,例如重物處理,或在有害幅射、化學物、甚至微生物環境下工作者,更應該避免在懷孕期間從事這類的工作。
勞基法懷孕: 勞動部:孕婦免輪夜班不受影響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基法懷孕: 女性員工懷孕,人事安排應注意那些?|YES123法律避雷針
此外,如果勞工發現雇主有違反法令的情形,也可以蒐集相關資料與證據,向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提出檢舉。 產檢假是給女性員工本人申請的假別,因為懷孕期間媽媽需要做許多檢查,法令特別給予懷孕媽媽的權益。 即便公司的行業別與性質不適用勞基法規定,員工還是享有請產檢假的權益喔! 例如在受僱於小吃攤販的員工、聘僱於公家機關的人員等(註1)。 女性懷孕期間,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懷孕期間應該給予5天產檢假,另外在女性勞工生產時,配偶也有5天的陪產假。
勞基法懷孕: 工作時間及工作環境的調整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勞基法懷孕: 懷孕期間員工的績效管理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A:依據規定,若家長符合上述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高中職以下學校(包括短期補習、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依法停課時。 在寶寶滿三歲前,爸爸或媽媽如果有育兒需求(例如需提早下班接送小朋友)可以跟公司申請減少工時或彈性調整工時。
基上,勞雇約定之勞動條件低於該法者,於適用該法後,應以該法之標準為基礎,若優於該法者可從其約定。 A: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及第49條係規定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 4年前 一、生理假天數計算及給薪方式,全年勞工請普通病假,併入及不併入在30日以內,皆以病假(半薪)辦理;其逾30日之3日生理假,不併入病假計算,至於支薪方式,法無明定;雇主可不支薪,如公司有優於法令而給薪者,從其規定。
此外,懷孕與餵乳的婦女,原本被禁止夜間工作,本次受到連帶影響,未來將面臨夜間工作的可能;不過,勞動部指出,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原則上仍禁止夜間工作。 當媽媽勞工順利生產,與她最切身相關的勞動權益,非產假莫屬。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如果是「分娩」(懷孕滿20週以上),就給予8週,也就是從生產開始算56天的產假。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勞基法懷孕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懷孕: 法令專區
經醫生診斷需要安胎休養的孕婦,向公司提供診斷證明後,就能申請安胎假,安胎假簡單來說就是屬於住院病假。 基本上,住院傷病假最長可請1年,且安胎假不一定要連續請假,只要提供醫師證明,就可以依孕婦的身體狀況與需求分段請假。 和產檢假一樣,員工在停工期間有相關證明,仍可依法請安胎休養假,因此小君仍可請安胎假,請假天數在30天內可拿到半薪(註4)。 無薪假期間員工仍可依法請產檢假,因此小琪可向公司請產檢假,請假期間公司仍要照付薪水、不能扣發產檢假當日薪水(註4)。 勞基法懷孕 雇主若要女工夜間工作,原應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未來也不再負此義務,這點與日本不同;日本規定雇主對夜間工作的勞工,須依性別設計不同的設施。 雖然大多生育相關勞動法規與「媽媽」有關,但事實上「沒有人是局外人」,現代男性也應該分擔養育責任。
不過,女工若能證明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則不能強制夜間工作,這部分仍男女有別。 如果產檢過程中,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則可以根據醫師所開的證明,另外請安胎休養假。 不過安胎休養假與產檢假不同,根據《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安胎休養假應該列入病假計算,如果是從薪資來算,一年內病假在30天內給予半薪,如果超過30天則不予計薪。
勞基法懷孕: 勞資Q&A
小編以下將為您詳細說明懷孕期間的產檢假、安胎假相關規定。 如果父母在每個子女3歲以前,認為有親自照顧必要,也可以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只要受雇期間達6個月,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不得超過2年。 如果有子女在2人以上,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如果你確定可以舉證,她是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那雇主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這樣做是沒問題,不會因為她是孕婦就有特別待遇。 (2) 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勞基法懷孕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勞基法懷孕: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為何?
以上是產檢假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除非你調整職務跟薪水是對員工有利才可以,否則的話都有可能構成「懷孕歧視」,所以要提醒雇主,對於懷孕的員工要更為慎重。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勞基法懷孕2025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