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條9大優勢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刑法第10條2025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可見若非依據法令,服務於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且無法定職權之人,絕不能認之為身分公務員。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備註:依據最高法院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則判例不再援用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2年上字第142號刑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所稱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其機能全部喪失效用者而言。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刑法第10條: 條文內容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強制性交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0條: 法條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數字本身嗎?刑、民法或其他法律有不同嗎?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強制性交罪是最低本刑三年的「強制辯護」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被告那方無論如何都會有律師出庭辯護。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人民聲請案包括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妻兒共5人,汪傳浦生前被認為在海軍向法國採購拉法葉艦的弊案中非法收取鉅額回扣,汪長居海外不到案,已於2015年1月過世,最高法院裁准檢方聲請向汪的妻兒5人沒收犯罪所得共4.8億餘美元確定,還有後續金額仍在審理。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刑法第10條: 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法律百科 Legispedia

訂約後之履約、驗收等爭議,則以調解或仲裁程序解決(民國91年2月6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74條、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76條、第83條、第85條之1至4等規定參照)。 題旨情形,乙負責系爭公共工程採購案之監工及驗收事務,自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至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於第二款訂之。 刑法第10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刑法第10條: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0條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0條2025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刑法第10條: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0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31日立法6月16日公布)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刑法第10條: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0條2025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0條: 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

一〇〇行動聯盟仍堅持廢除刑法一百條,主張暴力內亂罪可改加入一百零一條條文,但部分成員如蔡墩銘表示可以接受「等於已經廢除了!」。 1991年9月21日,一〇〇行動聯盟成立,以廢除刑法一百條為訴求,要求執政黨在10月8日前作出明確回應,否則將於國慶舉行反閱兵活動。 同日,民進黨團同意先擱置修廢問題,將刑法一百條修正案送入委員會審議。

刑法第10條: 社會熱門新聞

備註:依據最高法院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則判例不再援用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2年上字第568號區長係根據縣組織法而產生,自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職員,與刑法第十七條所稱之公務員相當。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3年上字第4573號人之五官外形,均與容貌有關,右耳被割落一半,則容貌上顯有缺陷,而又不能回復原狀,核與刑法第二十條第六款所稱變更容貌且有重大不治之傷害,自屬相符。 被告等身充鹽場公署警士,以緝捕私鹽為專責,原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因販運私鹽犯賄囑之故,任其通過,係一行為而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私鹽治罪法第七條第二項之罪,應依刑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7年上字第2106號刑法上所謂公務員,係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而言,與公務員懲戒法上所謂之公務員,其範圍不同。 刑法第10條2025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8年上字第3370號上訴人充任聯保壯丁訓練分隊長,自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具有刑法上所稱公務員之身分。

刑法第10條: 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條: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0條: 第二編 分則

究其根源,實為公務員定義之立法不當結果,應予以修正。 備註:依據最高法院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則判例不再援用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2年上字第142號刑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所稱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其機能全部喪失效用者而言。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2年上字第3528號區公所因執行區務設置區丁,為縣組織法及區自治施行法所規定,則區丁不得謂非刑法第十七條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吏員。

其中客觀要件包括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主觀要件包括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 刑法第一百條立法之初,因為中國政治環境為多處於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或戰爭階段,因此多不適用;尤其1934年「援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處斷」的判例,讓刑法一百條於中華民國統治中國大陸期間備而不用。 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刑事判決。 因僅記載姓名及一定金額,若單看標單內容並不能得知用意為何,並非刑法上的文書,必須依據民間互助會的習慣或特約才能得知是標取會款的利息,而屬於準文書。 刑法又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傳票(只要一般人會誤信就算,即使所載的機關並不存在)及筆錄。

刑法第10條: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10條2025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0條: 第二章 外患罪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10條: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重傷﹞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係規定,稱重傷者,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亦即應肢體有完全喪失其效用或其效用嚴重減損者,始足該當,若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僅減衰其效用者,應難認屬重傷之情況。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9年非字第108號被告某甲為保衛團團總,既由縣長遴委,則依縣保衛團法及當時有效之地方保衛條例各規定,自係從事於公務之職員。 本案被害人所受之傷,據最後覆驗結果,既僅左手第二指將來伸舒不能如常,及右肕嗣後行動不能復原,則其手足機能僅有減衰情形,並非已達全部喪失效用之程度,顯與該款所定重傷之條件不合。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2年上字第1833號縣組織法所規定之縣政府職員,並無司冊生名目,即無法令上之根據,無論其是否經縣政府委任,均無公務員之資格。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2年上字第2323號航警既係商辦,除受船主指揮外,不屬任何官署管轄,不能認為具有公務員身分。

刑法第10條: 刑法典第375条

具體以言,除憲兵依法執行司法警察職務,或士兵奉命看守、押解人犯之情形外,其他不離軍營、未獨立執行職務之一般士兵,並不該當於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 刑法第10條 原判決則認定未離軍營,且無具有獨立執行職務權限之一般士兵柳宗漢,為身分公務員,顯然誤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10條: 條文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