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時候的問話具有「反詰問」的性質,至於由那一方當事人先進行問話,則由法官決定。 如果證人是被告一方聲請傳喚的,就由辯護律師或被告先問話,叫做「主詰問」;問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質疑,進行問話,叫做「反詰問」。 「反詰問」問完,辯護律師或被告仍可就「反詰問」中所發見的疑點或事項再為問話,叫做「覆主詰問」。 一、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如果被告沒有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如果被告所選任的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為避免延宕羈押審查程序的進行,審判長亦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司法警察(官)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第350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於特定犯罪事件中認為嫌疑人或被告與他人刑事事件相關,且根據其提供證據的重要性、犯罪情節的輕重、犯罪關聯程度及其他事由,於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之時,得與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協商。 本書日文與中文併陳,方便對照,並附日本重要實務與學說見解;本書除了引用本人著作外,其餘均參考日本學者論著為第一手資料,俾作為實務界援引參酌及學者、研究生之用,亦可作為近年來,日本人日益增多研究台灣法學的人參考之用。 法院認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日本刑事訴訟法: 刑事
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得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之。 日本刑事訴訟法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 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十年之後的2010年,本書的第五版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張淩、於秀峰譯),可以說《刑事訴訟法》第五版反映了日本刑事訴訟法律制度10年的改革過程和成果,也向我國學界提供了瞭解鄰國法制的重要素材。 2016年日本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其內容觸及了傳統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念,影響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構建和刑事判例的走向。 新出版的《刑事訴訟法(第七版)》與其說是對舊版本的全面修改,不如說是重新解讀新的刑事訴訟法、詮釋新的刑事司…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日本刑事訴訟法 日本刑事訴訟法2025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裁定前給予受處分人、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5章 訴訟費用
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 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 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
- 這使得調查一開始就缺乏獨立性、扭曲事實、存在缺陷與偏見,違反了刑事協商的原本立法目的。
- 日本刑事訴訟法通論 《日本刑事訴訟法通論》是2002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彭勃。
自證其罪 不被強迫自證其罪規則不光在日本國的憲法中有所體現,而且在日本刑事訴訟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另外,荷蘭《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沒有義務… 日本刑事訴訟法2025 1月10日,在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槍擊案中,犯罪嫌疑人山上徹也(42歲)的精神狀態鑒定留置結束。
日本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における重要な概念
被告所犯的罪,如果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 此時,因為被告對起訴事實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即可,審判程序及證據調查都可以簡化,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有心悔過的被告快速脫離訟累。 緩起訴處分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仿照刑法緩刑之制度所設計之一種轉向處遇,一般簡稱為緩起訴,源自於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稱為起訴猶豫制度)。 日本刑事訴訟法 緩起訴之核心內容係當被告受緩起訴處分後,若該緩起訴處分於處分中所定之緩起訴期間內未被撤銷,則緩起訴時間屆至,效力即等同於不起訴處分。 我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之2之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為緩起訴前,得命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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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201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350條導入「偵查、審判協力型協議、合意制度」,並於2018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下簡稱「刑事協商制度」)。 一般而言,協商制度可大略分為坦承自身的犯罪,或是供出他人的犯罪作為交換條件,換取不起訴、減刑或免刑。 日本刑事訴訟法2025 唯兩者立法目的並不相同,前者在於鼓勵認罪,加速案件審理,減少時間、金錢等訴訟成本;後者則著眼於取得相關人士提供的犯罪證據,協助偵查,提高破案率。 此次日本導入的刑事協商,僅針對協助他人犯罪的偵查、審判,換取不起訴、減刑或免刑;針對自己認罪的部分,雖修法過程中有列入討論,但最終並未導入。 就此新制度面臨最迫切問題即為:如何確保供述真實性?
日本刑事訴訟法: 日本刑事诉讼法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日本六法全書 日本民事訴訟法 明治二十三年三月 日本民事訴訟法施行條例 明治二十三年七月 日本刑法明治四十年四月 日本刑法施行法明治四十一年三月 日本刑事訴訟法 明治二…
日本刑事訴訟法: 商品評價
在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後,負責刑事審判的法官將由主動糾問被告的角色轉變為中立聽訟的裁判者。 而檢察官必須到法庭切實實行公訴,提出被告犯罪的證據並且說服法官。 法官不再用對立的立場質問被告,也不再接續檢察官蒐集對被告不利證據的工作。 法官只有為了發現真實,或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及被告利益所必要時,才依職權介入證據的調查。 如此一來,法庭活動的樣貌將完全改觀,職司審判的法官,其所擔當者乃平亭曲直、客觀聽訟、保障人民權利的角色,而負責犯罪追訴的檢察官則能夠積極舉證、摘奸發伏、打擊犯罪。 而在法院與檢察官的工作職責完全釐清後,一定能夠提升人民對法院及檢察官的雙重信賴,實現司法公正的理想。
日本刑事訴訟法: 日本刑事訴訟法之翻譯與實務略述 李春福 五南 9789865222109
惟所謂經驗與論理法則,其概念實屬模糊,如何能來規範法官的自由心證,將成為一大問題,因此,若能藉由上級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統一解釋法律的功能,於個案中為具體化,恐才具有真正意義。 日本最高法院在今年7月所為的一起判決,正可作為一個典範。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 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其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
日本刑事訴訟法: 商品運送說明:
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日本刑事訴訟法2025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 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參照)。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日本刑事訴訟法 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 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