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洗錢防制處2025詳盡懶人包!內含法務部洗錢防制處絕密資料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
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1928年1月,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聯絡參謀戴笠成立「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密查組」,專司國民革命軍北伐前線軍事情報之調查蒐集,為中華民國最初的情報調查組織。
  •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訂定之。
  • 前二項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均不適用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依前項規定取得國際傳遞檔案資料之公務機關如欲提供他人或於請求之目的外使用時,應先委託本處取得提供者之同意,始得為之。
  • 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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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前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
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第三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
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及程序之辦
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
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 第六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成效。
  • 至於以不實資訊或其他方式規避洗錢申報,金額逾1億者 ,可處1年至7年徒刑,得併科1000萬至5000萬元罰金。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洗錢防制,準用前二項規定。
  • 第一項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前項查核之方式、受委託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 類似職位。

第一項之指定期間如有繼續延長之必要者,檢察官應檢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前五日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但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前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之定義及常見洗錢方式

(一) 處置:犯罪活動中獲得之資金(例如毒品交易),首 次投入或置於金融體系,或用於購買高價值商 品或財產。 於此階段,所謂「黑錢 ( 即所謂不 法所得,下同 )」最為明顯,極易偵測。 1937年開始對日抗戰,軍統重組:軍統局第一處改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簡稱「中統」),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所屬機構;原軍統改為專責軍事情報(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 新臺幣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均不適用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相關連结

將大量現金(超過申報門檻金額) 拆分為較小金額之現金交易,藉此存入金融系統。 洗錢者 可能會運用多人小額洗錢 方法來拆分黑錢。 透 過化整為零之現金存款(通常由許多「車手」存款),洗 錢者可規避防制洗錢曁打擊資恐的偵測方法,例如:一定 金額以上現金交易須申報及確認客戶身分之義務。 因此,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 / 資恐經常利用此類方法洗錢。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特定財團法人之組織健全度、資金運用流程與透明度
、人員進用、活動計畫及核可程序之內控機制運作。 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防制法相關法規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雖非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用前四項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
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組織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月薪70K職缺哪裡找? 調查局徵才條件曝光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業務宣導

但法律另有較長
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
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
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
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前項重要政治性職
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由法務部定之。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專區

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定之。 新臺幣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
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
,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均不適用
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2025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 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收之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之。 法院如不於三日內補發或檢察官未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院補發命令者,應即停止執行。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防制法參考表格【公會製作】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
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
。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
亦同。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調查局人事異動 雙北、台南3調查處長換人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
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
存必要交易紀錄。 前項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
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2025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
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三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
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
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國際資訊

第一項留存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第一項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前項查核之方式、受委託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2025 常見方式為現金分散提領、ATM分批存現及以提現為名,轉帳為實等方法移轉不法所得。 前條辨識及評估風險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固有風險部分:財團法人規模、活動性質、活動範圍、資金收付管道
,與捐款人、受益人及合作夥伴之背景資訊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背景
資訊。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法規資訊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訂定之。 前二項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
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 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 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 角色。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
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
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法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2025 進出口貨品均價查詢請善用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開查詢資源,請利用「外部資源」→「國內連結」之「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進出口貿易統計」連結相關網頁。 法務部於108年11月25日公告指定制裁對象陳世憲予以除名,請參照本處網站「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名單」→「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法務部108年11月25日除名公告」。 將較小面額或非法資金 ( 如街頭 販毒所得 ),轉換為較大面額之資金,透過跨境方式攜出, 掩飾資金來源。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主管機關應對所主管之財團法人辨識屬於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FATF 所定財團法人之範圍,並
採取合宜措施,辨識及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 主管機關應對前條特定財團法人適用本辦法所定措施。 第一項辨識及評估風險,主管機關得以問卷、訪談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
並應定期更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