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入罪要求行为人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和行为,如果主要是基于便利客人娱乐休闲的目的,即使有少量的收费行为,也是受保护的正当娱乐经营行为。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的行为,在以少量彩头娱乐的某些网络棋牌、网络游戏等网站经营或参赌的行为亦不应认定为赌博犯罪行为。
当然,这里还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赌博构成犯罪的其他要件判定,如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一定的数额或严重程度。 《意见》规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进一步明确了名为“网络游戏”实为赌博犯罪的情况,并明确了赌资数额的认定问题。 當然,相對於直接實施者而言,這些服務商儘管很重要,但他們並不具有直接的賭博犯罪犯意,因此,只能以幫助犯的形式存在。 也正由於其幫助性質的犯罪主觀惡性相對較低,避免過分擴大打擊範圍是必要的。 一方面,法律規定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情形更為嚴格,如為賭博網站發展會員等行為,收取服務費須達到2萬元以上,相當於聚眾賭博入罪數額的4倍,接近開設賭場犯罪情節嚴重的標準;另一方面,法律要求確認該行為人應明知服務對象是賭博網站而提供服務或幫助,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即使存在重大過失,也不能認定為網絡賭博的共犯。 從基本案情我們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某在整個案件中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只有一個,即在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為他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刑法賭博罪: 賭博罪で逮捕された事件の裁判例
若公告後您仍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視為同意接受增修版規範。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刑法賭博罪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予以維持。
- 对此,《意见》配套的《理解与适用》作出解释:由于“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还包括经行政许可、有资质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该行为的情形,非法经营罪并不能包括这一情形。
- 更重要的是,從行為的本質來看,被告人只為賭博網站提供非法的資金支付結算的幫助,其主觀的目的和客觀的行為都是為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使賭博犯罪行為能順利完成,而並未面向不特定公眾進行非法的資金結算業務,干擾正常的市場秩序。
-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 故對本案被告人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只能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這只是套裝產品的制式流程,倘若會員自訂長天數行程,附帶指定休閒項目,專屬客製的程度大增,秘書就得使出渾身解數,尋找熟悉指定區域海象的釣魚或浮潛教練(PDIM國際潛水中心)規劃行程;安排悅椿軒師傅提供明星級SPA;預約指定私廚隨船服務等。 亞果遊艇為客人印下「就像自己的家」品牌記憶點,串聯起前端製造業、後端滿足顧客體驗的各種服務,打造出一個會員經濟的生態圈。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在107年的一個法院判決後,引起各界的強烈反應,鑑於資訊科技進步,傳統賭博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為了讓刑法可以更符合現代需求,去年12/28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確將網路賭博納入刑罰範圍。
刑法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常見問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刑法第266條雖處罰賭博行為,但地點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否則賭客僅能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以新臺幣9,000元以下之行政罰鍰,但這個自民國24年7月1日施行後就沒有修過構成要件,只修過刑責的條文卻在現今網路時代遭遇重大挑戰。 至於經營賭場的情形,對架設賭博網站的經營人來說,並沒有區分網路、公開性的爭議,不管透過網路或通訊軟體,只要是意圖營利,都會構成刑法第268條的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罪。 刑法對賭博的處罰包括賭客跟賭場,分別規定在第266條及第268條。
- 如果抽離了實行犯的賭博行為,幫助犯的這一幫助行為就沒有意義。
- ① 必須要有賭博的行為;什麼是賭博呢,只要是把勝負的結果,用一個偶然的事實來決定,無法在事前就可以預知結果,也就是說要具備不確定性(射倖性)。
- 至於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沒有刑事責任,而是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以罰鍰方式處罰。
- 因為夾娃娃機的樣態五花八門,經濟部一直針對夾娃娃機做出新的函釋。
- 但是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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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赌博犯罪行为尤其是分工的隐蔽性,甚至各共同行为人之间彼此不相认识,有时同一人使用多账户,或者多人使用一账户进行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使行为的对应行为人不清。 因此,在网络赌博犯罪中,查清行为人之间的地位、作用等较普通赌博犯罪难度更大。 但是,越是利用科技的犯罪,流转的环节即留下的痕迹往往越多,只要我们及时、全面地收集到有效的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往往就能顺利追根溯源找到现实的源头和终点,由此确定犯罪的分工。 因此,应该加大网警力量,利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手段加大对网络赌博的实时监管防控,才能打击到位、得当。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賭博罪: 電子支付和信用卡爭議款處理的法律問題
這不是知名企管學者或產業領袖的名言,而是海上休閒俱樂部亞果遊艇集團從會員客戶反饋得到的啟發;而且從中領悟到,若想為每一趟旅程中創造豐富的記憶點,以它為基石者的生態圈就要積極打造動態跨域合作的模式,把任何有能力提供服務的廠商都拉進來成為利基者,一起滿足顧客感覺自己花錢買到獨家體驗的專屬感。 在這件非常上訴判決出現後,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對網路賭博的賭客,絕大多數都判決無罪。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換言之,如果因為賭博罪「僅被判處罰金刑」(初犯、情節輕微大多會如此),那麼只要在 5 年內都沒有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那麼依舊能申請到良民證。
刑法賭博罪: 賭博罪構成要件:
由於網絡賭博犯罪行為尤其是分工的隱蔽性,甚至各共同行為人之間彼此不相認識,有時同一人使用多賬户,或者多人使用一賬户進行網絡賭博犯罪活動,使行為的對應行為人不清。 因此,在網絡賭博犯罪中,查清行為人之間的地位、作用等較普通賭博犯罪難度更大。 但是,越是利用科技的犯罪,流轉的環節即留下的痕跡往往越多,只要我們及時、全面地收集到有效的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往往就能順利追根溯源找到現實的源頭和終點,由此確定犯罪的分工。
刑法賭博罪: 赌博罪构成要件:
不過,休閒娛樂產業是一門體驗驅動(experience-driven)的領域,整個生態系會反映生命週期的概念,時時動態演化。 生態圈也有可能因應市場變化而世代交替,基石者與利基者的角色互換或取代,也可能是其中的利基者衍生出其他不同屬性的生態圈,進而繁榮壯大。 既是會員、也是業者的王紹棋觀察:「在台南,服務這件事真的是在地化,客人喜歡你把他當朋友。」王昱茗有同感:「老實說,如果要以高端的細膩服務來講,亞果還有很多要學。」但是他們都認同,提升整體服務的同時,為客人印下「這裡就像自己的家」品牌記憶點,他們的價值就是在這裡被創造出來。 亞果成立前五年從一條龍轉型建構生態圈,加上新產業的風險嚇退銀行金主,王昱茗坦承,好幾回資金幾乎燒到見底。
刑法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
但是商界潛規則就是危機催生轉機:2019年11月二度改造商業模式,現任總經理張慶祥接位,亞果在短短兩個月內轉虧為盈。 整個生態圈以亞果為中心,往前端串接製造業,為它們的船艇提供出海口;往後端則是在滿足客戶體驗的前提下,從行前訂船、排程、備料、接送,到船上供餐、娛樂、清潔,再到上岸後領隊與裝備等,跨域連結衛星廠商。 「安平夕照是台灣八景之一,好好利用的話就不只是做一門local生意,也很有機會國際化。」王紹棋強調,「規劃微醺之初就把『以景佐餐』當作主軸,做出一家由內到外都可以看到漂亮海域的餐廳。」如今,濱海第一排的名號已經打響,來打卡美景的遊客如織。 好比前述澎湖南方四島的路線,此外,也把台灣周遭的離島都納入規劃,而且常常一去就是七天、十天。 對亞果來說,這一步的挑戰很大,因為時間拉長,服務的供應鏈就複雜,吃喝玩樂各個面向無縫接軌的難度大增。
刑法賭博罪: 賭博罪會被關嗎?刑責是什麼?
因此,應該加大網警力量,利用更先進的技術和手段加大對網絡賭博的實時監管防控,才能打擊到位、得當。 最後,還是要提醒,儘管在「公共場所」、「公眾可以出入之場所」以外的場所賭博,不會構成賭博罪,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的職業賭博場所賭博時,仍會處以9000元以下的行政罰鍰。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隨着時代的發展,賭博的方式越來越多樣化,以致與其他犯罪行為在形式上出現了重合。 為了應對賭博類犯罪手段日益豐富的趨勢,我們要透過犯罪行為的表象分析其實質,準確把握立法精神並適用法律,結合罪責刑相適應這一基本刑法原則的內在要求,以達到打擊賭博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起,原審被告人劉淑某、李育某、王某、李文某、辜學某、李世某共同出資,在四川省雙流縣東昇街辦棠中路四段214號“XX茶府”擺放電腦開設投注站,利用“重慶XX彩”的開獎號碼信息,售賣順子、豹子等不同賠率的玩法,聘用陳某負責售賣。
刑法賭博罪: 網路沙龍—
後被告人王x在宜興市宜城街道x島花園x號其住處,電話聯繫了周x中、賀x華、吳x明、謝x南、儲x良、駱x初等人,每次共同出資900萬港幣,其中,枱面賭博籌碼為300萬港幣,台下賭博籌碼為600萬港幣,連續三天晚上,被告人王x通過電話用枱面上的300萬港幣賭博籌碼向澳門賭場投注進行賭博。 被告人王x每次從其在賭場的賬户上出資換取賭博籌碼給吳x明、謝x南等人,從中獲取洗碼費(賭場給出資換取賭博籌碼的賬户的回扣)。 三次賭博賭資累計港幣2700萬元,摺合人民幣2380餘萬元。 基於網絡賭博犯罪集團化的特點,主從犯的標準也不似普通共同犯罪簡單,我們認為,這一標準應該是多重的。
刑法賭博罪: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而賭博網站只是王某某資金支付結算的對象之一,其明知他人在網上開設的網站系賭博網站,仍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表面上看,其同時又觸犯了開設賭場罪,與他人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但實質上這一行為仍是其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行為的組成部分,而非割裂開來的、單獨的一種新的犯罪行為。 最高法院認為,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 在正常情況下,網路賭博具有隱私性,非他人可得知悉,所以不具公開性,無法認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處罰。 因此,最高法院另提出,如要打擊網路賭博,應該要修法來處理,而非擴張解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所謂的「射倖性」,依據司法院判決書用語辭典,射倖性就是不確定性。 刑法賭博罪 依據過去法院的實務見解,賭博之本質是透過某一射倖性(不確定的)事項發生與否,決定財物歸屬。 但並非所有射倖性行為皆歸類為賭博,若不純然依靠機率,即便勝敗有時決定於運氣,但此只能說明行為帶有一點賭博、投機之成分存在,絕非全然屬於賭博。
這樣,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發生了真實聯繫,且花出去的錢具有很大的博彩性質,這就演變成了賭博。 刑法賭博罪 應該説,這是對網絡遊戲隱性賭博標準的設定,凡是遊戲本身與現實的財物有交易的,且交易具有博彩性質,就可能存在隱性賭博情況。 當然,這裏還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賭博構成犯罪的其他要件判定,如是否具有營利的目的、是否達到一定的數額或嚴重程度。 《意見》規定,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兑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進一步明確了名為“網絡遊戲”實為賭博犯罪的情況,並明確了賭資數額的認定問題。 同時,根據《意見》的規定,被告人姚某、虞某的行為亦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情節嚴重,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也正由于其帮助性质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低,避免过分扩大打击范围是必要的。 一方面,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更为严格,如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等行为,收取服务费须达到2万元以上,相当于聚众赌博入罪数额的4倍,接近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另一方面,法律要求确认该行为人应明知服务对象是赌博网站而提供服务或帮助,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即使存在重大过失,也不能认定为网络赌博的共犯。 換言之,對賭客而言,除了原本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會構成賭博罪外;透過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像是手機、電話;透過網路方式,像是登入網站賭博,即便是跟網站對賭,也會成罪。 至於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沒有刑事責任,而是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以罰鍰方式處罰。 至於其本身是否參與賭博,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聚眾賭博,達到一定危害程度的,才構成賭博罪。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
賭客「在公開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的方式」賭博財物都構成賭博罪,可能被處以 5 萬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鍰」。 四是根據眾多被告人的辯解分析,被告人也在該投注點進行投注,並且相當部分是所謂的“打耍”,即該機器可以進行所謂的“空打”而並未發生實際的資金的轉移支付,由此推斷,假若該案是司法解釋所指稱的“網絡賭博”,涉及與上家的分成問題,是不允許發生“空打”的現象的。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網絡賭博”。 四是隨着社會的發展,賭博的形式不斷翻新,種類和花樣逐漸增多,危害也越來越大,新的賭博形式已經不限於用牌、色子等作為載體了。 將利用“XX彩”信息競猜對賭的行為以賭博定性,符合民眾對賭博的一般理解,更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2015年12月17日,四川省雙流縣公安局民警在對該茶樓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該非法售賣投注站場所,並繳獲電腦主機,下注結果反饋單、賬本等。 從查獲賬本上顯示,從2015年11月1日至12月6日,共盈利814528元,同時幾名原審被告人在該投注場所自己投注759870元;根據從劉淑某等人設立的投注站所提取的電子勘驗結算報表顯示,從2015年12月7日至12月17日,有 刑法賭博罪 元投注積分,退水後積分157100元。 刑法賭博罪2025 当然,相对于直接实施者而言,这些服务商尽管很重要,但他们并不具有直接的赌博犯罪犯意,因此,只能以帮助犯的形式存在。
刑法賭博罪: 赌博罪常见问题
不僅會主動設計行程、指定餐飲內容,還會規劃船上、船下活動。 到了這一步,亞果其實相對淡出,可能只需負責聯絡船長與水手。 想打穩重點工程的基礎,數位管理是關鍵,在這個智慧型手機就是行動辦公室的年代尤然。 圍繞生態系概念規劃管理平台,對外除了與衛星廠商多向溝通,也包括船體檢修、保險與驗證程序;向政府機關呈報載客資訊、檢疫結果;對內是標準化作業流程、員工訓練與會員聯繫等。 蔡宗憲補充,第二階段的目標就是帶進吹吹風、微醺和更多衛星支援夥伴,逐步建立完整的服務歷程和內容,算是整套遊艇服務生態圈專案的重心。 另一家跟著亞果征戰台南安平碼頭服務的業者,是來自澎湖的吹吹風精品咖啡館,一樣是打出落地窗看海景的訴求。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据统计显示,近年来因为玩网络游戏等原因引发的抢劫、盗窃等涉财类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5%左右,网吧及周边地区是青少年涉财类犯罪的高发地段,该区青少年犯罪群体中将犯罪所得赃款用于网络游戏等消费的超过30%。 因为,网络赌博一旦形成共同犯罪,往往不是简单共同犯罪,而是形成固定的犯罪集团,分工往往较传统赌博严密、细化得多,有人负责后台维护、有人负责广告推广、有人负责资金结算、有人负责网络监管、甚至有人负责坐庄凑数等等。 有些查处出来的犯罪团伙“公司化”程度极高,分工十分细密,看起来甚至比一般正规网络公司更具规模。
刑法賭博罪: 赌博罪定义
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台灣運彩提供)台灣運彩是惟一合法受委託經營運彩的公司,喜歡網路投注的朋友們可以名正言順到投注站或運彩官網申請成為網路會員,毋須遮遮掩掩、提心吊膽,而且只要有中獎,金額無論大小,都能確保領得到獎金,不用怕拿不到錢,更不用怕被警察抓遭到判刑。 刑法賭博罪 而且支持合法運彩,每買100元就有10元自動挹注到國家運動發展基金,讓政府培育更多優秀運動人才,「買運彩 助體育 增光彩」。
侯佑霖勤走海外觀摩,也摸索出心得:國外的遊艇自有率很高,因此俱樂部僅提供交誼、停泊與代租功能,但是他既沒有客戶基礎,也沒有廣大腹地,更別提衛星廠商,因此決定一條龍的經營型態,一口氣包下入會、停泊、買賣、維修以及後端餐飲所有環節。 乍看之下,亞果意外闢出一條藍海路線,並引領同業跟隨;但事實上,這家成立才八年的新創企業,打從成立那天起所做的許多決策,幾乎都是第一次。 畢竟在台灣,金字塔客群賞玩的「精品」不外乎名車、名錶、品酒等;儘管很多人都知道遊艇是我們的冠軍產業代表,卻甚少想到這也是「頂級精品」。 王昱茗拆解生態圈運作:每位會員獲配一名遊艇秘書,根據出船天數、乘客人數、飲食喜好等打點細節:在運作平台上連結租賃夥伴(亞果、亞澎遊艇開發公司)網頁,預約指定日期出任務的特定型號遊艇與船長;遵照會員指示洽接餐飲提供商(微醺、周氏蝦捲等)提供餐飲;聯絡管家服務(錚儀遊艇)派員服務。 在體驗經濟時代,一家想要提供「顧客驚喜」的企業不會再追問消費者「我們做得如何」或是「您還需要什麼」,關鍵問題是「您記得什麼」。
對「賭客」處罰的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處罰的要件包括「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
在實踐中,以下情形可以視為以賭博為業:(1)專門從事賭博活動,並以賭博所得作為主要生活來源;(2)連續半年以上不務正業,專門從事賭博;(3)連續半年以上參加賭博活動,賭博所得超過其合法收入;(4)經常賭博,屢教不改。 刑法賭博罪 行為人雖然參與他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等賭博活動,但非聚眾賭博的組織者、經營者,主要從事接送、餐飲服務、望風等輔助活動,從中領取工資報酬且情節輕微的,可不以賭博罪共犯論處,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理;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数罪处理的基本原则和《意见》的规定和理解,本案采用从一重罪处断并无争议。 但是,就赌博犯罪的共同犯罪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主犯将因赌博罪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而这一实施帮助行为的从犯却因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这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更重要的是,从行为的本质来看,被告人只为赌博网站提供非法的资金支付结算的帮助,其主观的目的和客观的行为都是为该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使赌博犯罪行为能顺利完成,而并未面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的资金结算业务,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
刑法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客觀要件
使用技術與否,只是電子遊戲機或非電子遊戲機的區隔之一。 檢察官起訴另一個理由是,陳男擺放夾娃娃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 陳男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所以不能自行設置夾娃娃機台。 違反者可以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宣判後,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其行為應構成開設賭場罪而非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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