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82025必看攻略!(小編推薦)

第500条 承揽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条所定之期限,延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条所定之期限,延为十年。 第499条 工作为建筑物或其它土地上之工作物或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缮者,前条所定之期限,延为五年。 二、金钱借贷,约定折合通用货币计算者,不问借用人所受领货币价格之增减,均应以返还时有通用效力之货币偿还之。 第478条 借用人应于约定期限内,返还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未定返还期限者,借用人得随时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催告返还。 第461-1条 耕作地承租人于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质及效能外,得为增加耕作地生产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 第455条 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应返还租赁物;租赁物有生产力者,并应保持其生产状态,返还出租人。

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第1214条 遗嘱执行人就职后,于遗嘱有关之财产,如有编制清册之必要时,应即编制遗产清册,交付继承人。

民法88: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2年 土地法規(二)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 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 第652条 运送人得就拍卖代价中,扣除拍卖费用、运费及其它费用,并应将其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如应得之人所在不明者,应为其利益提存之。
  •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惟若相對人係以違反誠實信用之方法,利用表意人之動機錯誤而締約時,其仍主張表意人應受其意思表示之拘束,應認係權利濫用而不受保護。

民法88: 民法第89条

第1211条 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并未委托他人指定者,得由亲属会议选定之;不能由亲属会议选定时,得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指定之。 第1178条 亲属会议依前条规定为报明后,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个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继承人,命其于期限内承认继承。 第1177条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之有无不明者,由亲属会议于一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并将继承开始及选定遗产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报明。 第1168条 民法88 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对于他继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遗产,负与出卖人同一之担保责任。

  • 第162条 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达在要约到达之后,而按其传达方法,通常在相当时期内应先时或同时到达,其情形为相对人可得而知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
  •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 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
  •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 第1058条 夫妻离婚时,除采用分别财产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结婚或变更夫妻财产制时之财产。
  •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 对于一人负担数宗债务而其给付之种类相同者,如清偿人所提出之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由清偿人于清偿时,指定其应抵充之债务。

第808条 发见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 但埋藏物系在他人所有之动产或不动产中发见者,该动产或不动产之所有人与发见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民法882025 第799条 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之共同部份,推定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缮费及其它负担,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价值分担之。 民法882025 第794条 土地所有人开掘土地或为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之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之工作物受其损害。

民法88: 民法第88条第2項(天然果実及び法定果実)の解説

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 其经债权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它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第227-1条 债务人因债务不履行,致债权人之人格权受侵害者,准用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情形,给付一部不能者,若其它部分之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拒绝该部之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民法88: 民法上の「果実」の取り扱い

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民法88: 民法88条:天然果実及び法定果実の定義をわかりやすく解説

第167条 代理权系以法律行为授与者,其授与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但要约当时预先声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质,可认当事人无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第150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但以避免危险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能致之损害程度者为限。 第149条 对于现时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第145条 以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担保之请求权,虽经时效消灭,债权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质物或留置物取偿。

民法88: 民法のおすすめの本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88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民法88: 民法第88条第2項(天然果実及び法定果実)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11 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民法88: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1年 民法概要(一)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572条 约定之报酬,较居间人所任劳务之价值,为数过钜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报酬给付义务人之请求酌减之。 第552条 委任关系消灭之事由,系由当事人之一方发生者,于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关系视为存续。 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负担必要债务者,得请求委任人代其清偿,未至清偿期者,得请求委任人提出相当担保。 第527条 著作未完成前,如著作人死亡,或丧失能力,或非因其过失致不能完成其著作者,其出版契约关系消灭。 第515条 称出版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文学、科学、艺术或其它之著作,为出版而交付于他方,他方担任印刷或以其它方法重制及发行之契约。 第514-8条 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旅游未依约定之旅程进行者,旅客就其时间之浪费,得按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民法88: 民法第88条第1項(天然果実及び法定果実)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民法88: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8年 土地登記實務(四)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50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一、第一項「不履行債務」,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 為統一用語,
爰將之修正為「於債務不履行」。 二、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違約金指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

民法88: 管理人の著書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 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民法88: 表示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民法88 洩漏之者。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882025 第502条 归责于承揽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约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当时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请求减少报酬或请求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 前项情形,如以工作于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为契约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约,并得请求赔偿因不履行而生之损害。 是將民法第88條第1 項但書解為重大過失,實與我國民法以法文明定重大過失責任相佐。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民法88: 民法88條為具體輕過失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

民法88: 民法マンのサイト内検索

2.你要用224,而我不能用188舉證免責,因為188指的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而你並不是要我損害賠償,你是想要撤銷該契約。 §88–民法第88條規定,表意人因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民法882025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民法88 民法88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民法88: 契約実務における注意点

第949条 占有物如系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以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第926条 出典人于典权存续中,表示让与其典物之所有权于典权人者,典权人得按时价找贴,取得典物所有权。 第924条 典权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随时以原典价回赎典物。 但自出典后经过三十年不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