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如樂高股份有限公司「明知」樂高為著名商標仍刻意選用其為公司特取名稱,則無法視為善意合理使用。 例如張國周強胃散已註冊商標於藥品,如有第三人也叫張國周也是從事製藥產業,其便不能將張國周作為商標使用在藥品包裝上,但可以在產品包裝上用善意並合理的方式描述這個藥品係由其製造,同時加以說明,此張國周與張國周強胃不同。 例如汽車維修廠擅長維修BMW,故在廣告中強調其強項時,可能會使用BMW或其圖形商標以達到廣告效果,但該維修廠不得向其潛在消費者暗示其與BMW公司有任何商業上之關係,而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如果是的話,才會受著作權法保障,也才會進入著作權法的討論。
從整部著作權法的內容看,其實僅在規範兩件事,一是如何保護著作人權利,二是公眾有何「合理使用」的特權。 著作權法先賦予著作人著作權,但為公益之考量,又以「合理使用」規定限制著作財產權之行使。 依據這三個條件,谷阿莫所取材的內容是原版或盜版並不重要,重要的是「X分鐘影音內容」是否合乎「合理範圍」。 在許多國家/地區中,以特定方式使用版權作品並不算是侵害版權所有人的權利。 合理使用 舉例來說,在美國,版權受到「合理使用」原則的限制,因此當版權內容 (但不限於) 用於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學術交流或研究用途時,會被視為是合理使用行為。
合理使用: 部分國家或地區的具體法律規定
潛在市場的部分,谷阿莫把最重要的幾分鐘都剪進去了,就如同他影片的標題「x分鐘看完x電影」,那麼是不是看完他的影片就不用看元電影了呢? 結論:各條款要做綜合研判,但未必有一款未通過檢驗,就不是合理使用。 此外,就算§44~63沒有一款具體事由符合,也可能通過§65的檢驗成為合理使用。 依§44~47、§48-1~50、§52、§53、§55、§57、§58、§60~63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之轉載或轉播: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 真要明定,我都會問大家具體條文該怎麼定,然後大家都沒辦法定出讓所有人滿意的條文。
- 「合理使用」之標準既然會隨不同情形而有相異的結果,而「合理使用」抗辯不成功,則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 由此可知,判斷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除了法定列舉情形外,也可個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概括標準為判斷,基本上,若是基於非營利目的、利用範圍占整體著作比例不高、對原著作之商業利益不會產生替代性者,均有可能通過合理使用的審查標準。
- (二)所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且無償加以利用之主張,在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定有規範。
- 就本件個案而言,法院似乎只需要參考先前實務見解,引用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即可,不需「類推適用」合理使用規定。
对于半衰期较长或治疗窗较窄的CYP3A底物,可能需要适当延长管理时间窗。 经临床医生判断为新冠病毒感染轻症患者,若有进展为重症/危重症的高危因素的则可给予Paxlovid,若已经进展为重症,病毒主要复制过程已经完成,再使用的话治疗效果大打折扣,且还需考虑药物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不推荐常规使用,必要时在医生或药师指导下使用。 无论是美国EUA紧急使用的适应症还是我国第九版指南,均未提及Paxlovid具有预防作用。 目前抗生素對抗細菌已經不是萬靈丹,針對抗藥性細菌的增加,除了國家層級提出策略外,彰基院內感染管制中心也提出兩個策略來控制這樣的局面,第一,精準用藥的落實,合理使用抗生素。 所謂合理抗生素使用就是要選擇具最少藥物毒性、產生最少抗藥性機會,而能達到最大治療效果的抗生素。
著作人原則上享有所有與著作相關的權利,在著作人沒說好、沒說同意以前,任何人都是不能隨意使用、公開他的作品。 2.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 一部作品的出版,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它或多或少地受先人或同时代人的思想的影响与启发.并非完全是作者个人或几个人的最新创造,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继承,利用和发展。 权利和义务始终是相辅相成、作品完全由个人垄断是不适宜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是孤立的,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所以,著作权能,按情理,亦不当由著作权人永久而无限制独占。 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能够协调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合理使用: 相關活動
合理使用之判斷,可以說是比較性考量,也就是說合理使用之判斷,沒有絕對性標準。 合理使用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雖然明訂了四款基準,但條文並不是說「合理使用應符合下列基準」,而是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意思是,如果本案事先沒有特別約定, 合理使用 外包設計的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皆屬於受聘人,出資方僅能利用該著作。 第二個要件「接觸」,則是要判斷被告有沒有可能在創作前接觸過原告作品。 舉例來說,假如你在非洲部落創作出一個東西,我在北極也創作出相像的東西,但我們兩人完全沒有機會接觸,只是偶然先後做出很像的東西,就不符合重製或改作的第二個要件。
前幾週去聽了一場演講,講者討論了著作人格權是否應適用「合理使用」原則。 筆者認為從我國立法體系與解釋,著作人格權都不應適用合理使用原則,而且著作人格權的立法已考量公益而設計限制條款。 若商標權人行使其商標權有逾越其應有之正當界線,而侵害他人利益之情形,則應予以限制。
合理使用: 內容—
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 但台灣法院最後不採此說,根據該判決(智財法院 108 年度民商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所述,法官認為 LG 的作法讓消費者對兩個品牌產生不當連結,不利於 LV 高價精品形象和市場定位,因此不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 質言之,台灣法院目前並不承認戲謔仿作為合理使用之情狀,具體判斷仍需回歸《著作權法》第 65 條的 4 項原則。 而欣赏属于文化消费行为,若一个人出于“欣赏”的目的无偿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属于个人使用条款所保护的范围。 目前《著作权法》对于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数量未作具体规定,个人使用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 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对于软件的“个人使用”中的“个人”表述为“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授权使用者”,所以盗版软件使用者不在此列。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範圍
这一条款的立法要义和法律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使用对象。 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所作的修改,要求设置或者陈列的艺术作品位于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合,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 这意味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所设置或者陈列的艺术品也在权利例外之列。
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中提到的「合理使用」到底範圍在哪?什麼樣的內容可以引用,不會被當作抄襲?來看看法院的判斷標準。
因此,使用蒙脱石散预防新冠病毒肠道感染的做法不可取。 合理使用 疯狂抢购蒙脱石散没有必要,当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的腹泻时,更重要的是注意补充水分和电解质,纠正脱水。 腹泻严重的成人和儿童均宜给予口服补液盐或输液治疗,口服补液盐(III)更适合儿童。 XBB.1.5毒株在美国登顶,与目前国内流行的BA.5.2、BF.7类似,都是奥密克戎变异株的一种亚型,最早于2022年8月在印度发现,目前已经在35个国家被检测到。 在美国,XBB.1.5已成为头号流行毒株,约占美国新冠病例的40.5%。 国内外机构的研究成果均显示,XBB.1.5的传染性很强,它不仅能像XBB.1一样能有效地逃避抗体保护,而且可以更好地与人类的细胞相结合。
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構成「抄襲」的要件是?什麼才能稱「合理使用」?淺談智財侵權認定
近日,谷阿莫的「X分鐘看電影」系列,遭到片商控告侵害著作權,谷阿莫則是延續其X分鐘系列的影片風格,做出「我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的回應。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判斷標準
美國的法官會根據四個因素,決定合理使用的辯護是否有效;下方列出的是針對教育用途的四個因素。 某些國家/地區所謂「公平處理」的類似概念,但其適用情況與合理使用原則不盡相同。 依照上開說明,司法實務在處理著作人格權被侵害的損害賠償時,可以考量的範圍頗廣,如此是否還有法律漏洞情形,並非無疑。 事實上,本判決雖認為合理使用規定之目的在於「限制著作權,並增進群體生活之品質」,並依此因素作為考量人格權損害賠償的輕重標準,並給予較輕的賠償(相當於原出版品的製作費用41,000元),但並未闡明本件個案為何限制著作人格權得以「增進群體生活的品質」?
實務上判斷文學作品是否構成實質相似的方式,就是對內容、文字、語句的相似程度進行比對,如果相似比例到達一定程度,就會符合實質相似的要件,而必須取得原始著作權人的同意。 合理使用是知識產權方面的一個概念,它允許人們無需征求版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部分內容。 “合理使用”這個概念在美國等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中都存在。
合理使用: 作者介紹
爰將現行條文改為概括性之規定,亦即著作之利用即使未符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但其利用之程度與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相類似甚而更低者,若以本條所定標準審酌亦屬合理者,則仍屬合理使用。 」已承認有獨立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外之合理使用原則。 所謂二次創作可稱再創作、衍生創作,產生的作品稱為二次創作物或再創作物、衍生創作物。 許多人困擾是否因為作品被認定為二次創作就排除侵害原著的問題? 凡此問題涉及著作權法中,原作者創作「衍生作品」權之權利,以及二次創作人利用原著作再為著作之權利,涉及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灰色地帶。 本文將介紹美國數個著名衍生著作人與原著作權人間,有關轉換性合理使用抗辯訴訟案例,以協助釐清衍生創作與利用原著作間之關係。
合理使用: :::網站搜尋
对电影发表负面评论的人是合法的;版权所有者不能起诉批评其作品的人。 如果您剥夺了版权所有者的潜在市场,这也是不合理的使用。 例如,仅仅因为某个电视节目不出售带有其角色的 T 恤并不意味着您可以设计使用它们的衬衫。 最后一个重要因素涉及您对材料的使用如何影响版权所有者从其财产中获利的能力。 如果您的使用“满足了对原件的需求”,则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 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YouTube 上的 合理使用 CinemaSins ,它嘲笑各种电影的“一切错误”。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簡介
(五)整體來說,基於政府公務、司法、教育、新聞傳播、公益等目的或個人、學術、視聽障礙者使用或公開場所展示等用途,可以依上揭原則主張合理使用。 但仍須謹記合理使用不是利用人的積極權利,而是著作權法所特別賦予利用人的許可,才是正確的觀念。 (二)所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且無償加以利用之主張,在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定有規範。
內容周詳、確實,足供實務工作者、學術研究者、法律系學生或對此等議題有興趣之讀者為參考。 「吉卜力大喜利大賽」固然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仍以法院判決為準。 又除了前揭迷因圖創作行為之外,若借機利用該動畫截圖為自已或他人進行廣告宣傳、商品推銷,甚至有使人誤以為與吉卜力工作室存在授權或合作關係之可能,即屬商業目的,依目前實務判決之標準,其成立合理使用之可能則較低,即有侵害吉卜力工作室著作權之虞,不可不察。 話說回來,正因為合理使用不易判斷,縱使相近之個案仍有成立不同結果之可能,需依照個案事實獨立判斷,在利用他人著作前若有疑慮,或對於授權內容與範圍不明時,可先向著作權人確認或洽談,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合理使用 能互相尊重他人之著作權,才能在保障個別著作權之前提下,達成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長期目的。 此說認為利用行為本質上係侵權行為,惟基於公益之考量方以合理使用規定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故被訴侵權之利用人得為合理使用之抗辯,若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即能免除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合理使用 至於音樂方面,我國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協會」,該協會集體管理我國音樂著作的授權事宜,若要公開演出、播送、傳輸等,都可以向那裏尋求授權,而不用向著作人一一索取。 像是字戀的貼文中提到的字體包,裡面就有講到授權條款寫著「僅供個人使用」,你就只能在個人所及的使用範圍內利用。 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這種看法基本上是以著作權法是「作者的法律」為出發點,是針對作者權利的限制,只要成立了合理使用,則使用者的使用行為就不會被認定是侵權,相對而言,作者的著作權受到了限制,而使用者的使用得到了相當程度的保障。 我國著作權法將合理使用置於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四節(著作財產權)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內,立法意旨認為合理使用法則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以免阻礙知識之利用。 合理使用2025 一般認為「類推適用」指得是關於某種事項,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法律的漏洞),因此透過比附援引法律其他相類似之規定,而間接適用,大體上在解決「應規定而未規定」的法律漏洞。 本案判決雖然認為在衡量著作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時,得「類推適用」,但觀其文意顯然並非適用何項具體法律規定,而是該規定的「精神及立法目的」,如此是否適合以「類推適用」的用語來描述,可能還有討論的空間。
合理使用: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
所稱商業目的,並不以利用著作行為直接現實獲取經濟利益為必要,如將來有可能產生經濟利益,仍屬商業目的。 至於非商業目的則係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行為,相較於商業目的之利用,非商業目的之利用應較易成立合理使用,俾以符合著作權之立法宗旨。 至於利用之性質,則視利用行為有無賦予與原著作不同之其他意義與功能,若與原著作差異性越小,其轉化程度即愈低,則不易成立合理使用。 迷因圖創作行為係參與熱門話題活動,僅為自娛娛人,並非為獲得經濟利益之商業目的,且就利用之性質而言,迷因圖創作常作大幅度之轉化,跳脫該動畫截圖原始之故事脈絡或意涵,更著重在圖文搭配後產生的幽默趣味,是就利用之目的與性質綜合觀之,應可成立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Tags: 我的智慧,我的財產? 智慧財產權 沈明欣 水腦 著作權法 商標法 專利法 營業秘密法 合理使用 公共利益 More…
為使小家電延長使用壽命、重獲新生,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特別成立「家電診所」,於「寶之林環保教育園區」及「清淨園區」設置收領件窗口,… 彰基感染預防控制中心主任陳昶華醫師表示,從台灣的醫院感染管制跟抗藥性監測系統來看,鮑氏不動桿菌對碳青黴烯類(Carbapenems)的抗藥性比率,從民國九十二年的百分之十七成長到一一一年的百分之六十三,增加百分之五十。 院內監測的資料也呈現相同的趨勢,顯示抗藥性細菌持續擴散中。 彰基藥學部主任楊媛婷藥師表示,濫用抗生素導致抗藥性,一直是全球重要的公共衛生議題,院內從○一五年開始推動抗生素管理計畫,成立抗生素管理團隊,由醫師、藥師、護理師、醫檢師、資訊師等職類組成,進行跨領域的合作。
合理使用: 雖然有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原則,但不容易預測與主張
第一個要件「實質相似」,可以參考之前澄果為丹比喜餅設計金魚圖樣外包裝引發的侵權案例來說明。 《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12项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首先,这里的“阅读障碍者”包括但不限于“完全失明者”(盲人)。 其次,“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包括盲文、有声读物或者大字体格式等。 《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理論依據
而被告通常會抗辯其使用該系爭商標之行為符合商標法之合理使用,同時亦常見主張系爭商標應為共有或有原商標權人(祖父或父執輩)之口頭授權。 而洪瑞珍案一審法院看法為一般家族商標之爭會走上爭訟一途,就是因為所謂之口頭授權,查無實證,或可說很難證明,所以這個論點一般在法院不會成立。 而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或符合商標法上之合理使用,則需依個案判斷。 今年年初以三明治著名的品牌「洪瑞珍」,其家族商標爭議案經智慧財產法院將近兩年的審理,於110年3月31日一審判決宣判,判原告勝訴,被告應賠償新台幣80萬元,另被告之公司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不得再使用「洪瑞珍」名稱,全案可上訴(目前上訴二審中)。 此類商標爭議中,原告多半主張其所有之商標權被侵害,而被告(家族成員),則抗辯其行為應符合商標法第36條之「合理使用」或原商標權之取得有可被撤銷之事由。 合理使用範圍包括用喺學術上、教育、寫報道、或者寫評論,咁可以唔使問過有版權持有人,自己拎嚟用,但係都唔係話就咁照抄,佢都有啲原則,例如話唔可以由頭抄到尾,最多節錄小小,同埋唔會損害作品擁有人嘅經濟利益。
本案Jeff Koons是當代最重要的現代藝術家之一。 他之所以出名,係因作品擅長由流行媒體和消費者廣告中吸取物品和圖像為素材,並將其融入其作品中而聞名。 本案Roger是一位專業攝影師的藝術家,Roger拍攝了一張黑白,命名為「小狗」的照片(如左圖),照片上有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坐在長凳上,兩人抱著八隻小狗坐著。 Jeff Koons發現了這張明信片後,並根據照片做了雕塑。 Jeff Koon於1988年完成雕塑的藝術作品(如右圖),並命名為「String of Puppies」。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有時候您可能必須透過申訴和 DMCA 回復通知程序提出爭議。 為了解決合理使用範圍不明確的爭議,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可以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作為是否合理使用判斷之參考。 所以,利用人團體可以努力與著作權人團體協商合理使用範圍,避免爭議。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只要是報導或評論之必要且合理範圍內,都有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空間,但應註明出處。 至於是不是「在合理範圍」,情況各殊,很難一言敝之,只能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訂四個基準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