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
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
通知抵押權人。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民法129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民法1292025 民法1292025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民法129: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一般時效期間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民法129 民法129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 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
承人請求分擔。 -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 -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 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
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民法129: 第 五 編 繼承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
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
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
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 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張修萍,我國海商法海事優先權與統一海事優先權與抵押權國際公約中海事優先權之比較分析,海洋大學商船所碩士論文,2006年6月。 民法129 郝月葵,論破產程序中「進行中雙務契約」之處理—以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為中心,中央大學產經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 唐才彬,強制執行法立法政策之研究-採福利國理論與法社會學經驗性分析方法,國防管理學院法研所碩士論文,2000年6月。 民法1292025 吳家仁,一九九三年海事優先權及抵押權國際公約之研究:兼論我國海商法修正芻議,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1996年6月。 謝哲勝,「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修正簡介與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3期,頁64-83,2007年4月。 錢文穎,「論法律上優先權之適用順序(下)」,法令月刊,第29卷第12期,頁13-18,1978年12月。
民法129: 民法第129、137條,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 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民法129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民法129: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民法129: 契約実務における注意点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
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
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民法129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
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民法129: 民法名詞解釋 – 消滅時效中斷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
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
額。
民法129: 第 三 節 效力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
左列之規定: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