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基法上班時數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 依此類推,如果一般的勞工配合公司到外地出差而有停留了幾天的情況,除非能舉證在停等期間有提供勞務或被命令需要在特定的工作場所待命等情形,否則恐怕也難以向資方請求認列為工時或發給加班費。
- 同樣地,因為2月5日和2月6日也都屬於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一般來說,在沒有實施變形工時的情況下,老闆只能要求員工於2月5日上班、2月6日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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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管機關的概念來說,可能認為出差的交通時間與一般上下班的通勤時間相似,勞工可自行決定通勤的方法與花費的時間,因此該段時間是否要納入工作時間則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因此,在勞資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方要主張因為出差所衍生的交通時間應認列為工時,進而向資方請求加班費的話,恐怕是會有些困難的。 員工犧牲黃金假期上班,但企業卻沒依照勞基法,給除夕到初三上班的員工雙倍薪水,有的餐飲業只有時薪加10元,至於某些大賣場,是時薪另加發禮券。 聽說過有的公司到職第一個月不足月,薪資是月薪,依比例計算後假日無薪,只有上班日有薪,這樣算違反勞基法嗎?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基法上班時數: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再者,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性質屬於國定假日,所以依照勞基法規規定,雇主應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勞委會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春節期間究竟應否出勤以及出勤如何給薪,仍必須從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 勞基法上班時數2025 勞雇雙方如有疑義或雇主有違反相關規定,可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進一步洽詢或申訴。
-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雖然有明定正常工作時間與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但並未明確地指出工時的定義,不過我們倒是可以參考勞動部過去發佈的行政規則,以了解工時的定義。
-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也指出,在新法適用下,一般非輪班制工作,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也就是一日有16小時的休息時間,而即使加班,上限是4小時,一天最高工時是12小時,到隔天上班至少有12小時休息間隔。
-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勞基法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工作時間應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勞基法上班時數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上班時數: 勞工休息時間、加班開始時間,到底該如何計算?|法務長專欄
勞動部還特別強調,109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勞基法上班時數2025 勞動部強調,2022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由於1月31日(一)至2月3日(四)為國定假日,若這4天員工有出勤上班,當天若出勤在1到8小時內,除原有工資之外,都應統一再給予一日工資,作為「加倍發給」。
勞基法上班時數: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勞基法上班時數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勞基法上班時數: 怎樣算「加班」?
準此,雇主是否可以於勞工工作時間結束後,再一次給予休息時間,亦即將休息時間併入下班時間? 就此,勞基法第35條但書是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於工作時間內實施。 因此,如果直接將休息時間併入下班時間,可能與上開規定不符。 一般而言,只要雇主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訂定休息時間(必須阻斷連續工作四小時),並使勞工知悉,允許勞工於該時段得自由休息,即可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然而,如果勞工能舉證於該「休息時間」內,實際上必須待命、甚至提供勞務,雇主即可能被認為未給予充分之休息時間,而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基法上班時數: 公司上班時間9-18點,12-13點午休,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嗎?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在法定標準內的旅費(包含膳宿雜費與交通費等)只要檢具憑證,也都能申報為公司的費用以降低營所稅的負擔。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基法上班時數: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基法上班時數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基法上班時數: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此外,勞委會特別提醒,自102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小時109元,雇主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的規定。 另外,1月30日、2月6日這2天,雇主不可要求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依據法規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是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的。 如有需要出勤工作,或是雇主與勞工額外另作約定,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需給予補假休息,因此計算薪資方式需比照前文的「雙倍薪水」支付。
勞基法上班時數: 雇主留心!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即應獲得至少30分鐘休息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契約終止時,由於契約附隨之忠誠義務,故勞工於離職時應與雇主就相關工作事宜辦妥離職交接手續。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時,雇主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及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後,就應該休息三十分鐘,嗣後繼續工作四小時後,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至少三十分鐘。 勞基法上班時數 該休息時間一定要阻斷四小時之連續工作,不可以提前至工作開始前、或延後至工作結束後再實施。 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反之,由於在一般情況下,員工出差時的工時是非常零碎的,因此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原則上可用原本日常的工作時間來推定為員工當日的工時,所以如果勞方難以證明單日總工作時數有超過正常工時的話,可能也就難以請求發給加班費了。 從以上的說明來看,受到資方指揮監督提供勞務的時間當然屬於工時,另外一般常見的待命時間、備勤時間等,便是屬於「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也會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如果合併當日原本的工作時間後有超過正常工時(通常為8小時)的話,資方即應給付加班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