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勞基法第32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勞基法第32條: 因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及加班費計算說明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勞基法第32條2025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 發給。 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勞基法第32條
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勞基法第32條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勞基法第32條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
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員。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利、加班費等而言。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
列印之資料為之。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
勞基法第32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
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
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
十日內發給。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
舉證責任。
-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加強勞資會議功
能,乃將第一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修正為「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彈性:延長工時,一個月54小時,每三個月仍138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勞工30人以上,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註: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起(正常工時+延長工時4小時後,也就是連續工作第12小時0分01秒起算),於二十四小時內,開始計算通報時間。
勞基法第32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我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好了,在一週(正常工時40小時)的時間裡,我想排出4天上班10小時,休3天,可不可以? 勞基法第32條 當然可以,不過上班的那4天,各有2個小時的加班費,但是在「變形工時」下,上班10小時的4天,各多出的2小時,是從不用上班的1天裡「挪移」過去的「正常工時」,不需要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發布次年度勞工檢查方針。
勞基法第32條: 第 六 章 退休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
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勞基法第32條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勞基法第32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
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
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
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一 企業內勞工工時制度形成與變更,攸關企業競爭力與生產秩序,勞雇雙方宜透過
協商方式,協定妥適方案。 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加強勞資會議功
勞基法第32條 能,乃將第一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修正為「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二 原條文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較為繁瑣,各方反應不符實際需要,爰將延長工 勞基法第32條2025
時之要件及程序予以修正,明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延長工時。 至於每
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勞基法第32條: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1.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項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勞基法第32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