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尺;設計挑空者,其挑空部分計入前項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積。 (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含支架)與該違章建築高度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公分,既存違建部分不得作為居室使用及四周不得以壁體圍閉。 但公有建築物或特殊個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無礙於公共安全且有設置之必要者,得不上開規定受限。 故,有關廁所之設置係屬原則性之規定,至廁所內應設置大便器及小便器數量,則依同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規定檢討。 如有居室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未達30平方公尺者,依法無須設置廁所,自毋須依同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規定檢討衛生設備。 左列建築物,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及第二類之醫院、旅館等用途建築物之居室。
- 其間距由主管建築機關協商有關機關訂定之,但道路部分不得少於三公尺。
- 其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 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四○○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 三、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避難方向指標下方距地板面高度一公尺範圍內,且在其正下方五十公分處應具有一勒克斯以上之照度。
-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H-1、B-4 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開放空間之植栽綠化及公益性,與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二、建築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之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後,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建築設計施工編2025 建築設計施工編 一、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建築設計施工編 四、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依本編第十七章有關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規定,合併設計。 建築設計施工編2025 三、前二款最低層下部空間除設置結構必要之樑柱,樓梯間、昇降機間、昇降機道、梯廳、排煙室及自來水蓄水池所需之牆壁或門窗,及樓梯或坡道構造外,不得設置其他阻礙水流之構造或設施。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六章 昇降設備 Top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但用以保護鋼骨構造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之厚度扣除。 (二)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水泥砂漿及地磚厚度合計在六公分以上。 建築設計施工編2025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Rw在五十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Rw在四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 七、火警時,應保持關閉位置,風管即使損壞,防火閘板應仍能確保原位,並封閉該構造體之開口。
- 第六十八條 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 前項綠化之規定應依本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當地環境氣候、都市景觀等需要所定之植栽綠化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 (四)側面空地深度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側面道路之寬度併計為空地深度),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
- 但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 二、老人住宅之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共用浴室、共用廁所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第九十七條(鼓風機)鼓風機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一、應設置在易於修護、清理、檢查及保養之處所。 三、鼓風機及所連接之過濾器、加熱或冷卻等調節設備,應設置於與其他使用空間隔離之機房內,該機房應為防火構造。 四、前款防火構造之牆及樓地板,其防火時效均不得小於一小時。 五、鼓風機、單獨設置之送風機或排風機,應在適當位置裝置緊急開關,於緊急事故發生時能迅速停止操作。
建築設計施工編: 修正內容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分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二十四公分。 二、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建築物,因建築設備或結構上之原因,如昇降機機道之緩衝基坑、機械室、電氣室、機器之基礎,蓄水池、化糞池等固定設備等必須設在地面以下部份,其所佔面積准免補足;並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四分之一。 三、建築基地周圍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形,有可供全體人員避難使用之處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勘察屬實者。 一、應設置能供給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每小時二十五立方公尺以上換氣量之機械通風設備。 但設有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以上有效通風之開口面積者,不在此限。 二、手動報警設備:第三層以上,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且未裝設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應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
第四十六條之二 分間牆、分戶牆、樓板或屋頂應為無空隙、無害於隔音之構造,牆壁應自樓板建築至上層樓板或屋頂,且整體構造應相同或由具同等以上隔音性能之構造組合而成。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A-1、A-2、B-2、D-2、D-3、F-3、G-2、H-2 組者,前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第三十五條 (樓梯之垂直淨空距離)自樓梯級面最外緣量至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一九○公分。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Top
第 二百零四 條 (內部裝修限制)地下使用單元之隔間、天花板、地下通道、樓梯等,其底材、表面材之裝修材料及標示設施、廣告物等均應為不燃材料製成者。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下水溝蓋之規定)地下通道之下水溝及其他類似設施,應以耐磨材料覆蓋之,且不得妨礙通行。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百八十六條 (地下通道突出物之限制)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 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D-4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工程施工技術(第4版高職高專土建專業互聯網+創新規劃教材)
一、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 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類、D 類、B-1 組、B-2 組、B-4 組、F-1 組、H-1 組、總樓地板面積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B-3 組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章 電氣設備 Top
本站所收集之各項法規僅供參考用,所有法令以主管機關正式公告為準。 第 三百零五 條 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 岩盤健全度坑道頂至建築基礎面坑之厚度RQD≦75%50%≦RQDRQD五、廢土堆:廢土堆區內不得開發為建築用地。 (三)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三公分以上),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四公分)。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三公分)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建築設計施工編: 領航太陽能發電-用電大戶/特定工廠 太陽能光電規畫,設計,施工,維運
(六)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超過二分之一者,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 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一)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及機械房。 (三)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
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079~087條
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例。 六、外殼等價開窗率: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位,經標準化之日射、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開放空間之植栽綠化及公益性,與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五)前目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之高低差一點五公尺以上者,其應有全周長六分之一以上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建築設計施工編2025 (二)留設之最小面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或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四十四、特別安全梯: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梯。 四十五、遮煙性能:在常溫及中溫標準試驗條件下,建築物出入口裝設之一般門或區劃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當其構造二側形成火災情境下之壓差時,具有漏煙通氣量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四十六、昇降機道:建築物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 建築設計施工編2025 四十七、昇降機間:昇降機廂駐停於建築物各樓層時,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等之空間。
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結構教父轉戰都更整合 雙北3年啟動8案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建築物之私密性與安全管理需求及公共服務空間之位置、面積及服務設施與設備之必要性及公益性詳予評估。 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者,非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於臨接開放空間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或其他區隔設施。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符合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定,其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臨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第一進之擋土設施各點至路面高度不得大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中心線至擋土設施邊之距離,且其高度不得大於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