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配11大優點2025!(小編推薦)

配偶vs.第四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也就是800萬,剩餘4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比如兄弟2人各得2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那2,400萬。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通常我國國民對於夫妻財產未有特別約定,因此,在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依照民法第1005條(註1)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接著,我國民法很清楚的告訴你,依照民法第1017條(註2)規定,法定財產制下的夫妻財產,不論婚前或婚後,都屬於各自所有,再依照民法第1023條(註3)規定,就算是債務,也應該各自負擔。 最一開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設立,是要保護婚姻關係中經濟相對弱勢的一方,如若離婚,至少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前段介紹了夫妻財產制的兩種制度,其中絕大多數夫妻因為沒有特別約定,所以都屬於【法定財產制】,而『剩餘財產分配』即是【法定財產制】的請求權。

主要是為了肯定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對家庭的付出(家事、照護貢獻等)。 例如:在家帶孩子的太太,因為持家的付出,讓主外的丈夫可安心拚事業而獲得事業成就,若沒有太太在後方的支持,先生也沒辦法全心全意拚事業。 銀行存款不論是定存或活存均在計算的範圍之內,至於價值的認定就是視離婚當時雙方於銀行帳戶內究竟有多少金額,如果對於對方存款金額不清楚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函詢相關銀行查詢。 其實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是一門大學問,大概可以寫一本論文了吧! 從要如何調查對方的資產就是個難題,還有夫妻間常有說不清的財產往來(算不清的帳),以及要如何說對方是計畫性脫產、對方請求剩餘財產顯失公平等等,均是難題,絕非三言兩語就可道清,之後我們再來針對夫妻剩餘財產請求的小主題一一說明。 延伸問題:小明在結婚前付了100萬元購買一間預售屋「愛的小屋」,買賣價金500萬元,一直到與阿花結婚後才交屋辦貸款,二人過了恩愛的兩年婚姻生活後,決定要協議離婚。

夫妻財產分配: 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這制度」決定拿多少錢!

且生存配偶即使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權,仍得主張並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我們把夫妻結婚前已擁有的財產稱作「婚前財產」,而結婚後所增加的財產稱作「婚後財產」,而法律是推定說,夫妻是一個家庭的結合,夫、妻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另一半配偶都有提供有形、無形的助力,所以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夫妻婚後財產應該做一個合理公平的分配,所以依上面的分配計算式,就會產生夫妻婚後財產相等的結果。 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法官檢視雙方對話紀錄,認為楊男有說明匯給妻子的款項是「投資用」,非贈與,無法採對妻子有利之認定。 妻子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達成楊男給付妻子130萬元之協議,且約定各自保有名下財產、負債,同意互不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及離婚所生之財產、非財產等權利請求,因此楊男並無不當得利,駁回妻子上訴,全案確定。 這是假設夫妻一方死亡留有婚後財產,且無婚後債務,而生存的他方配偶則無任何婚後財產,經此計算,配偶當然得行使一半數額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綜上,就前述案例而言,老公車禍死後後,雖然留下財產一千萬元,但這一千萬元並非全部都是遺產,必須先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扣除,剩下的部分才是遺產,才能依繼承的規定辦理。

  • 當事人不論依照哪一種財產制,只能拿到「金錢債權」,無法直接請求交付某不動產。
  • 若想要在離婚時正確填寫財產分配決議書,那就要在離婚協議書中在其財產分配欄位上,進行雙方財產撰寫。
  • (二)舉例來說:小貴與小滿是夫妻,但是長年感情不睦,小貴想和小滿離婚,但是不想將財產分給小滿,所以在民國109年03月03日先把名下的財產100萬移轉給了爸爸,房子一棟300萬移轉給了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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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中所謂法定繼承人,是會按照一個特定順序安排,吳挺絹律師說明,首先,如果是已婚者,他的配偶就是所謂的「當然繼承人」,是其中最高順位的繼承人,本人過世後配偶一定會擁有繼承權。

自己的債務自己負責清償;如果夫妻某一方有用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債時,不論是「夫幫妻還」或「妻幫夫還」,都可以請對方償還。 根據民法夫妻財產制第1005條:夫妻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配2025 張姓工程師婚後財產1億餘元,妻子婚後財產約200萬元,兩者間剩餘財產差額是1億0292萬元,平均分配後數額約5000萬元,妻子僅要求4500萬元,法官全部准許,張姓工程師最終應給付4500萬元給妻子。 夫妻財產分配2025 特有財產的內容,包括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須之物、以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由上開實務見解可知,除得以證明『後房之價金,全部來自出售婚前財產所得,始得認該婚後購置之財產係婚前財產之變型、轉換或替代』,否則即以婚後債務以婚前財產清償之處理。

夫妻財產分配: 離婚可以向對方要財產的一半嗎?律師:2種財產不能分配!

舉例來說,夫妻2人結婚後決定採共同財產制,婚後先生累積200萬元,太太有100萬元,後來離婚時夫妻平均共同財產300萬元,即雙方各得半數為150萬元 。 「共同財產制」則是夫妻兩人共同擁有財產,將來婚姻關係終止時,夫妻2人各自取回婚前時擁有的財產,而婚後的共同財產扣餘共同債務後的淨值平均後領回。 「分別財產制」的意思就是,2個人雖然結婚了,但財產並未結婚,仍由夫妻2人各管各的財產,債務也是各自分擔,等同於「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 有人或許會認為這樣的制度不太合理,這樣的情況是可以改變的,就是在婚前透過契約書面,例如婚前協議書,訂定夫妻的財產制度為「約定財產制」,並向法院聲請登記,就可不適用上述的「法定財產制」。

主要因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應將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故K董遺產之課稅總額皆為10億元。 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規定,因K董生前贈與一半財產給K董太太,K董反而造成K董太太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減少2.5億元,而變成多繳了5千萬元的遺產稅。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就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在此請求權的計算中,現存的婚後財產,並不包括因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

夫妻財產分配: 共同財產申報令 夫妻離婚 分配鮮明

民法上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是指雙方間「可以行使的權利」,也就是說雙方有選擇是否行使的自由,若協議離婚時,彼此約定分配的內容並非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該離婚協議也不會因此無效,只要雙方達成共識,約定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協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內容雙方可自由約定。 一般人若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 與「分別財產制」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當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均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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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因為小金在108年已經提起訴訟,小華有預見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可能,雖然小華說100萬是償還親戚債務,但是並沒有提出證明,所以認定小華是為了減少剩餘財產惡意脫產,有惡意脫產之行為,因此婚後財產應追加100萬元。 離婚時,雙方財產將進行計算跟分配,不過即使共同生活相處數十年,也不一定知道對方有哪些財產,更何況離婚時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要如何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呢? 夫妻財產分配 不用擔心,有許多方式可以知道對方財產,法律上對於離婚前惡意脫產也有相關規定,以下即向大家介紹。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使,則請求權消滅。 繼承、無償取得(贈與)、慰撫金等財產,因為與夫妻的家事分工、勞務的付出較無關連,所以法律明確規定以上三類取得的財產,並不會進行婚後財產的計算及分配,應從婚後財產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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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特別注意的是雙方自行協議的扶養費,是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須透過法律途徑重新審理內容,經由法官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才能以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不行,因為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3項及其立法理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筆者的想法是,如果現行實務上對於夫妻在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者,究應以兩造起訴之日或調解、和解成立之日? 現在社會,人與人的關係常有很大的變化,碰到這些感情的變故,女性往往是弱勢的一方。 夫妻財產分配2025 例如女星嫁入豪門,離婚時男方以名下沒財產為由,向女方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分得她辛苦賺來的工作所得。

夫妻財產分配: (一) 財產價值計算要以什麼時點為準?

其實,這個問題若兩人協議好就好,若真的的無法談好就必須要透過法院訴訟,經由法官依據財產分配判決誰是該拿錢出來的那一方(當然,還是要依據實際案例而定)。 夫妻財產分配2025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先生為了故意減少可能被算進去現存婚後的財產,所以在離婚前一年故意將自己的房子贈與給第三人,這個時候這個房子的價格會被追加計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而且這個房子價值的計算是以過戶給第三人當時的價格去計算。 律師說:夫妻間如果沒有小孩,父母又已過世,則不幸身故者的兄弟姐妹會與配偶一起繼承,依律師多年的執業經驗來看,這類型的繼承因為關係較疏離(相較於子女),是最容易有糾紛的繼承組合之一。 規定,夫或妻其中一方,用婚前的財產清償婚後負債,除非已經補償回去,否則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該分別納入婚後負債。

夫妻財產分配: 法律新知

II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重要的條文––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院在2020年12月30日時三讀通過修正草案,之後新法也在2021月1月20日公布施行。 林易典(2010),〈夫妻間之贈與及自由處分金於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之處理--我國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一○一八條之一與德國、瑞士民法相關規範之比較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118期,頁1-104。 戴東雄(2016),〈法定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之分配與夫妻財產債務之扣除及補償〉,《月旦法學教室》,第159期,頁56-62。

夫妻財產分配: 離婚以後財產怎麼分?什麼是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律師實際算給你看!

就統計資料來看,台灣僅有少數夫妻會到法院登記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大多數的夫妻還是適用法定財產制【註1】。 在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在離婚時,能否跟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對民眾而言就是個大哉問,這也是律師在諮詢時常被問到的問題,因此,以下就簡要介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如何計算,讓讀者有粗淺的認識。 一般民眾可能會認為外遇是對方做錯事,不應該再跟自己要求外遇離婚財產分配,但法律上對外遇的賠償和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定義不同,兩者應該獨立來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對婚姻的協力、貢獻,也可以被彰顯;並保障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經濟弱勢的一方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夫妻財產分配: (一) 婚姻中臨時要改成夫妻財產分開制可以嗎?

而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繕養費要件嚴格(須判決離婚、請求一方無過失、離婚後無法維持生活),並不容易請求,而實際上分財產的權利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於民法第1030條之1。 至於子女們則未能證明阿美有何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之情事,因此,法院最後判決認為仍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阿明的財產還是必須先分一半給阿美。 要注意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從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行使,否則債務人是可以拒絕給付這筆債權(民法第1030條第4項參照)。 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阿斌與阿芬的爭執主要是因為阿斌外遇而起,而且過程中還曾經打過離婚的訴訟,只是後來撤回了,在傳喚子女當證人之後,認定阿斌與阿芬確實分居超過六個月,即使爭執的原因是阿斌外遇,也就是阿斌的過失,仍然適用民法1010條,宣告兩人改用分別財產制。 由前述說明可知,當老公死亡時,其留下的財產中,可能有一部分是基於老婆的貢獻,此時該部分應先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將老婆的貢獻還給老婆,剩下的部分才能算是老公的遺產。

夫妻財產分配: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有哪些類型?原則有哪些?

離婚時,可以根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以「婚後的財產」扣除「婚後的負債」後,較少者可以向對方要求「多出來的部分進行平分」;比如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A有100萬、B有20萬,差額是80萬,B可向A要求平分這80萬,也就是40萬元。 而在民法第1010條所定的各項情形下,法院就有可能依一方之聲請,裁定宣告原本是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且在裁定確定後,夫妻各自增加的財產就不用再分給對方。 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

夫妻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的消滅事由?

女性婚後還是要在經濟上保持獨立,維持工作身價與能力,以免面臨婚姻問題時失去應變的能力。 法律上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如父母親贈與的財產,或繼承取得的財產是不算在請求權範圍,但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婚後工作取得的薪水、投資產生的報酬等)算在內。

夫妻財產分配: 家族傳承常被忽略的重要議題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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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財產分配案例分析

現在很多人將財產投入保單中,而若為要保人和受益人,即便是被保險人不是自己,也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婚後才投保的儲蓄險保單也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也認為,能夠被拿來當作是婚後財產的是婚前財產所生的孳息,以房子來看,租金才是屬於孳息,房子增值、賣掉的錢並不能算是婚後財產。 所以以本案例來說,因為小明跟小花是訴請裁判離婚,所以就要看「起訴離婚時」,小明跟小花各剩下多少婚後財產。

例如,夫妻婚後住在登記於先生名下的房子,離婚後房子仍歸先生所有;反之,結婚後夫購置一棟房子登記於妻子名下,夫妻同住在內,房子仍歸妻子所有。 K董與太太結婚30多年,白手起家、胼手胝足,好不容易擁有一番事業,K董太太亦成功扮演了賢內助的角色,在家照顧剛大學畢業的獨生女兒。 K董近日身體欠安,有感時日無多,打算將名下財產贈與一半給太太,想降低遺產稅。 若有未成年子女,須好好協議監護權的歸屬,原則上應以孩子最佳利益為考量,雖然看起來只是跟誰住這麼單純,但簽定時有很多未規定也難以料想的細節,比如:若要將孩子送出國是否需要非監護權的一方同意?

夫妻財產分配: 約定財產制之「分別財產制

則在法院判決實務上,「大部分會採調解成立時」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時點。 雖然裁判離婚的生效時點在法院判准離婚的時候就會生效,但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價值,是以起訴時的價值為準。 也就是其中一方把離婚的起訴狀睇遞到法院時的價值,不論之後財產的增加或減少,都不再影響剩餘財產的計算。 夫妻財產分配2025 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會依據夫妻在婚姻中所選擇的財產制度而有不同,如果沒有特別去做登記的話,就是採法定財產制,而在我國絕大多數的夫妻也都是採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常常會再辦信用卡或貸款時,做對方的「保證人」,因為這些合約上的債權關係,原則上不會受到離婚影響,所以在離婚協議書上,最好清楚約定這些債務的處裡方式與期限,以免日後發生為對方背債的情形。

衡陽縣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婦女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 今次法院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便是根據新規實施的舉措,解決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個難題,同時這也意味財產申報將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夫或妻將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負的債務後(即「剩餘財產」),平均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時始有適用。 婚姻生活七年之癢是許多人茶餘飯後的話題,維持忠貞實屬不易,在婚姻關係中有很多跨不過這道門檻,導致離婚率逐年攀升,不論是因太太或丈夫外遇而走向離婚,免不了現實的討論,也就是賠償金額與外遇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究竟離婚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法定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離婚後將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的追加計算與相關問題

以上是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配偶繼承權的一點說明,對此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閱讀文章內所提的判決全文,就會更清楚本文章所提的內容。 一直到兩個人打離婚訴訟時,經法院向保險公司調取投保資料時,才知道阿春一年繳納保險費的總金額高達50萬元,超過阿春的全年薪資收入,阿春把自己賺的錢存為私房錢,未曾分擔任何家庭生活費用,顯然對兩人的財產管理不當,經阿典請求改善也不改善,也未依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簡單的說,就是原本是老公的就是老公的,原本是老婆的就是老婆的,乾淨又單純,一旦離婚,也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如果要離婚,太太辛苦存下的財產,卻要分配一半給先生,這樣對太太顯然不公平,這時太太可請求法院減低或免除夫的分配額的部分或全部。 分別財產制類似好萊塢明星的婚前協議,好萊塢巨星多半身家不凡,怕碰到有心人覬覦他們的財產,怕如果離婚,辛苦掙來的財富被瓜分。 所以在許下婚約之前,多半會提出簽署婚前協議書的要求,事先釐清婚姻中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離婚時財產歸屬。

夫妻財產分配: 什麼是協議離婚?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在離婚的時候,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一半的權利。 約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前最重要的大事,本文帶你快速搞懂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的特色與責任,助你選出最適合的財產制種類,萬一對方開始濫用夫妻財產,別怕! 而在「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有更明確的定義,修法增訂「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的條文。 (三)實際案例:小華與小金是夫妻,在108年06月07日時,小金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在108年11月30日撤回訴訟。 後來小金又在110年03月03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小華在108年09月期間陸續從他的帳戶提領現金共100萬,小金主張該100萬應追加進小華的婚後財產計算。

首先,夫妻要適用何種財產制可以在婚前或婚後約定,即便夫妻雙方已經約定好適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仍然可以在婚姻關係中隨時變更。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備註一: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