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時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勞資權益並未變動。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雇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下方2篇文章舉餐飲、百貨等服務業適用的四週變形工時規定,並分享實際排班的小訣竅,供各位老闆和店長們參考。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事假、病假、生理假、安胎假等,均有法令規定工資計算方式,依法計算自然無違法的問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 加班費計算:以下同樣分別介紹月薪制、時薪制勞工的國定假日加班費算法,也可以直接點擊前往了解 👉 月薪制、時薪制。
- 算法:每 4 週,在每日工作時數至多 10 小時;每 4 週的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160 小時的前提下,可將 4 週內的總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每月 30 日÷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240=158.33 元/時。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勞基法日薪: 月薪換算日薪怎麼算?「一日工資」算法比你想像的還重要!
1.日薪制或時薪制人員即屬部份工時人員,自本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基本月薪21009元;基本時薪133元(日薪是以時薪乘八小時計算),部份工時是有出勤才有工資,基本時薪133元已將假日工資折算進去,所以沒有出勤的星期六日是無需給付薪資的。 員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困難,可依法要請生理假且不需要附證明,雇主千萬不能因此刁難或要求改請病假、特休,否則可能會涉及就業歧視! 而依法每月可請1天生理假,也就是全年最多可請12天;至於薪水計算方式,當年度請生理假的前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請第4-12天才須併入病假計算。 為了讓各行業別有不同的排班需求,政府允許雇主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因而訂出2週、8週、4週變形工時規定,先前我們也介紹了這三種變形工時的由來,以及實施前的合法要件。 因應明年基本工資調整,各類投保(提繳)薪資分級表也已配合修正,明年起,雇主每僱用一位基本工資月薪勞工,勞就保費用每月支出金額將增加101元、健保部分將增加62元、勞退提繳則增加75元。 每年基本工資調升,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級距表也會配合修正,雇主須配合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調整金額和投保級距,以免申報不實觸法!
-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 特休沒在當年度休完:若勞工在年度終結時尚未休完特休假,可在勞資雙方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延續到下一年實施,或是折為工資發給勞工。
- → 以 7 日為一個循環,每 7 日中應有 1 日為例假日,每 8 週內之例假日+休息日應至少有 16 日。
-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 於2月28日到職(2月任職1日),但直接以3日計算工資(工作1日再送2日,加上位工作日數27日,剛好30日)。
-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除按勞資雙方約定之時薪、時數給付工資外,雇主仍應另行比例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工資。 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60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將這兩個假日視為「有給薪休假」,因此時薪制勞工比照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時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天有 1 日的例假日+1 勞基法日薪 日的休息日,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這邊介紹兩種不同的時薪制勞工的休息日加班費算法,雖然一位是全職、一位是兼職,相異點主要是體現在出勤日上限而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其他規定皆相同。
勞基法日薪: 日薪制勞工的權益
雇主必須按照新的投保薪資(金額)分級表來計算每月負擔員工的勞健保、勞退金額,含有代扣員工自付的勞健保費用。 雇主除了現僱領基本工資的員工必須配合基本工資調漲規定調漲薪資,如果跨年度有徵才需求,也要留意職缺薪資是否已修改為調升後的基本工資,以免涉及廣告刊登不實受罰。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勞基法日薪2025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下圖提供員工在各種出勤狀況的加班費薪水計算對照,您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或排班制的企業也可以參考下方連結文章內有詳細說明喔。 簡單來說,就是在月基本工資的規定上,勞基法不分「以月計薪」、「以日計薪」或「以時計薪」,而只看勞工是「部份工時工作者」或「全職工作者」。 只要勞方是全職工,不論計日薪或時薪,整個月也要有基本工資。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勞基法日薪: 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日薪: 加班費試算系統
以登記日為基準,可在登記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休,但若得到雇主同意,亦可於 1 年中請完。 若雇主要求勞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並根據勞基法第 24 條,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薪資,且不可妨礙勞工行使投票/罷免權。 加班費計算:以下同樣分別介紹月薪制、時薪制勞工的國定假日加班費算法,也可以直接點擊前往了解 👉 月薪制、時薪制。
勞基法日薪: 勞動法資訊
其他規定:雇主不能以曠職、強迫勞工利用其他假別處理,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李健鴻表示,當時薪與月薪漲幅脫勾後,兩者差距愈大,雇主必定會尋求因應之道。 明年時薪與月薪雙漲,而且是兩者漲幅差距最大的一次,建議政府應針對這項政策變化調查對勞工、雇主的影響,調查重點有三:一是時薪調高對物價影響;二是對失業率影響;三是時薪與月薪漲幅脫勾後,對部分工時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影響。 答:如欲檢視按日計酬者之工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可以每小時168元(自112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76元)乘以工作時數。 從202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是月薪最少24,000元,時薪最少160元。 這個基本工資是指全薪,不論你分幾個薪資結構名稱,只要全薪低於基本工資就是違法。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勞基法日薪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勞基法日薪: 企業內訓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民國111年9月14日發布,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76元。 ♦民國110年10月15日發布,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8元。 ♦民國109年9月7日發布,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
勞基法日薪: 特別休假
說「勉強」,是因為勞委會從2007把例假日工資灌到時薪制的每小時基本工資後,使得同樣的原則完全適用於所有的時薪制或日薪制工人──雖然國定民俗勞動節、特休、加班等等還有問題。 所以即使是日薪或時薪,也不是完全的「無勞動,無工資」的制度(以前勞委會主委陳菊會用英文說No work, no pay,就是沒做沒錢)。 這個案子最具爭議性的問題,就是「日薪制工人的月薪要不要符合基本工資」;九月份的調解會上,資方即是以「日薪符合基本工資、月薪不必符合」來辯駁、主張勞方沒有理由依十四條要求資遣。 本中心所派調解委員新竹縣議員高偉凱在調解會上就是主張「部份工時工作者」與「全職工作者」的不同規定,並對其他兩位調解委員及勞工處科員說明,使調解方案做出傾向勞方主張的認定,唯資方不同意。
勞基法日薪: 法令專區
1.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但書前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而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亦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 再觀諸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可知,雇主得就工資計算或結算採計時、計日、計月、計件或其他方式給付。 員工請病假一年上限「固定30天」,在30天內薪水有半薪,超過30天則是無薪病假。
勞基法日薪: 員工加班費、勞健保搞不定?5大QA一次解答老闆最煩惱的問題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計算方式: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未住院者一年 30 日內、住院者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未住院+住院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若是以事假、特別休假抵銷仍不足,雇主可要求勞工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 時薪制勞工規定:在特休的部分,時薪制勞工與月薪制勞工的規定並無差別,每段年資對照的特休天數算法也相同。 不過,根據勞動部所制定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除非時薪制勞工的梅每天工作天數與月薪制勞工相同,雇主可依照時薪制勞工的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 因為先前 Ben 已經和老闆約定好這四天要上班,是所謂的「工作日」,若他不能出勤,應該按照正常的請假程序辦理,老闆也可依照勞基法第 43 條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減發 Ben 未出勤的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勞基法日薪: 四、「基本工資」不等於「底薪」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勞基法日薪2025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含用現金或實務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為了避免不清楚的薪資名目引發後續勞資爭議,建議在到職時先和員工說明清楚薪資結構。 另外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時,也須將所有的工資項目加總計算,因此雇主必須清楚區分工資和非工資的項目,像是加班費、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等,以免申報錯誤或申報不實而有相關罰則。
《勞基法》及其他勞動法令非常多,上網查就有一大堆看法和見解,但一旦決定從上班打工族變成創業者時,經常在面臨到實際經營問題時,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即使你創業初期業績不好,還在虧錢,有成本的壓力,不管是裝傻或無意而誤觸法令,都還是要回歸到合法的人資管理作為。 月薪未達四萬元的工作職缺,在招募時必須公開揭示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 也就是說月薪未達四萬元的工作,在招募訊息必須明確寫出薪資的上下限範圍,例如24,000元~30,000元,不能寫「面議」或只寫「24,000元以上」或「最高30,000元」。 勞基法規定雇主有備置出勤紀錄的責任義務,出勤紀錄至少要記錄到「分鐘」但沒規定一定要打卡,用簽到也可以。 那特休的部分若也這樣計算似乎就不太合理,還請幫忙解惑,謝謝。 而月薪制其實在實務中,會產生非常多的小問題,因此還是比較推薦採雙周薪制;雖然與我國實務國情不符,但對於薪資計算,真的能清楚很多。
4 週彈性工時第一種安排方法(歡迎點擊右鍵下載儲存!) 因為每 2 週應至少有 2 日的例假日,因此第二週的週六、週日必須為 2 日的例假日,勞工在第一週與第二週最多可連續出勤 12 日。 而在第三週,勞工將在週四達到每 4 週的 160 小時工時上限,因此從第三週的週五開始,因為休息日、例假日以及免出勤日合計,總共可有 勞基法日薪2025 勞基法日薪 10 日連續免出勤。 「月薪制」顧名思義為按月計薪,換句話說,並不區分大小月,每月均為同一金額;且因為法令規定例假、休息日均應工資照給,所以在一個月之內,日日等值。 答: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以不低於168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因此,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應不得低於每小時168元(自112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76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勞基法日薪: 一、「日薪制」的勞工有請求資遣費的權利嗎?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勞基法日薪: 勞動法令懶人包》處理員工勞健保、薪資、請休假、排班不失誤
在一般的狀況下,勞基法規定每 7 日應有 1 日的例假日加上 1 日的休息日,且勞工連續出勤應以 6 日為限。 其中例假日的規定較為嚴格,因此連續出勤 6 日應以休息日調整,且時薪制不適用彈性工時(亦稱變形工時),所以第 7 日不可要求員工出勤,至少須給予員工 1 日的例假日,也因此時薪制勞工不應有例假日出勤的情形發生。 計算方式:例假日的用意為「勞工連續出勤應以 6 日為限」,因此以 7 日為一個循環,每 7 日中應有 1 日為例假日(對於月薪制員工而言,通常是指「週日」,但勞資雙方可共同約定)。 學者表示,已經出現「每天工作5小時、月薪18,000元」徵人廣告,可見實務上確實出現「時薪轉月薪」的道德風險;但雇主將時薪改月薪制,未必是改成正職員工,若只是薪資改月薪制,其他福利或休假等勞動條件並未比照正職員工,部分工時勞工等於被變相減薪。 答: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休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休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休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勞基法日薪: 例假日(一例一休)
而請病假是員工的權利,若員工有依法規定請病假,雇主就不能拒絕。 而雇主也應該在員工到職時清楚說明請假程序和應附文件,讓員工能有所依循,保障雙方權益。 有些排班的行業會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產生空班時間,像是餐飲業、製造業、運輸業等,小編要特別提醒雇主們,如果空班時間仍受老闆管理或要求,無法好好休息或自由運用時間,那就會被認定是工作時間。 若是月薪制員工,因薪水已包含空班時間(休息時間),就不須另發薪水,而時薪制員工則不計薪。 勞基法日薪 這種說法,只有在「部份工時工作者」(或習慣上所說的「兼職」)身上「勉強」說得過去。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勞基法日薪: 日薪、時薪工人,月收入不必有基本工資?
事假、病假、生理假、安胎假等,均有法令規定工資計算方式,依法計算自然無違法的問題。 但特別提醒:遲到、早退、曠職,都只能依照勞工未出勤提供勞務的時數或分鐘數不予計薪,不可多扣,否則可能有低於基本工資、或是工資未全額給付而違法的問題。 實務上企業薪資結構常有「底薪」、「基本薪」等名詞,容易與「基本工資」混淆。 但依法令規定,舉凡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只要是正常工作時間所獲得(即不算加班費)、符合勞基法「工資」定義的項目,加總後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 然而「時薪制」在實務上常依出勤時數給薪,導致勞工在例假、休息日因未出勤,將無法領到薪資。 勞動部為維護時薪制勞工權益,在制定時薪制基本工資時,已將例假、休息日工資預先折算進基本工資裡了,因此時薪制基本工資,會比月薪制基本工資換算時薪還高。
勞基法日薪: 基本工資
如果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要自主健康管理,且需要勞工請假照顧的話,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一年可請 7 勞基法日薪2025 日。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因照顧自主健康管理的家庭成員所需的請假,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但要注意,雖然全勤獎金屬於「工資」,在全勤獎金納入月薪計算的狀況下,合計不低於基本工資,表面上不違法;但實務操作時,因事假、病假、遲到、早退無法領取全勤獎金,仍有違法的問題。 舉例:若出勤天數與全時勞工相同,但每日只約定出勤6小時,則雙方約定薪資不可低於現行基本工資依比例計算=23,800×(6/8)=17,850元。 」」然就期間之計算,民法第123條第1項固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惟民法第119條另規定:「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為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依本章之規定。」故勞資雙方當事人之法律行為已另定有期間之計算方法,自應依勞資雙方當事人間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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