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最后一条“外患诱致罪”指的是同外国势力进行合谋,对日本造成武力打击的犯罪。 只要触犯了这一条,不管是否造成人死亡,都将一律判处死刑,是刑法上最严厉的重罪。
- 惟該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因已廢置甚久,資料散佚,經余振華教授百般搜尋,且親自一條一條、一字一句繕打完成,備極辛勞。
- 第二百四十四条在配偶者、直系亲属或同居的亲属间犯第二百三十五条之罪、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二之罪或前述犯罪的未遂罪的,免除其刑罚。
- 这种刑法比穿胸更加残忍,日本女人被敌人抓到后,让她们脱光自己的衣服,躺在木板上,然后用尖刀从胸骨中间一直划到小腹部。
- 第二百六十二条即使是自己的物品,在被查封、负担了物权、被借贷或是设定了配偶的居住权的情况下,损坏或伤害之的,按照前三条的规定处理。
- 1本法自在昭和二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政令规定的日期起施行。
迄今也寫了不少論文,每當難以決斷之時,總是奉行in dubio pro Hirano(存疑從平野說)之態度。 雖如此,本書也有不少偏離恩師的學說之處,但正如先生經常教導的那樣,「凡事信師莫如無師」,想必先生九泉之下也會笑而許之。 在各種研討會上,尤其是從先生的名著與大作《刑法講義總論(上)(中)(下I)(下Ⅱ)》中,深受內藤謙先生的教益。 芝原邦爾先生不僅鼓勵我執筆撰寫前述電視大學教材《刑法》,而且在我學術上存疑難解之時,總是言簡意賅地向我提出切實且寶貴的意見。 另外,無論是在各種研究會上,還是聚會小酌之時,得與同僚山口厚教授、佐伯仁志教授在諸多場合暢所欲言充分論爭,亦受益匪淺。
日本刑法: 日本新视角
第一百四十六条在通过水道向公众供给的供饮用净水或其水源中混入毒物或其他足以损害他人健康的物质的,处二年以上的有期惩役。 第一百二十七条犯第一百二十五条之罪,因而使火车或电车颠覆或破坏,或是使舰船颠覆、沉没或破坏的,根据前条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致使火药、锅炉或其他易爆物品破裂,损坏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物品或系他人所有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物品的,按放火处理。 损坏第一百零九条中规定的系行为人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是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物品,因而产生公共危险的,亦同。 第九十八条前条规定的人或是受到传唤状的执行的人,将羁押的场所或是拘束的器具损坏,实行暴力或胁迫,或是二人以上串通脱逃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惩役。 第五十六条被判处惩役的人在自执行终了之日或执行被免除之日起五年以内再次犯罪,将被判处有期惩役之时,是再犯。
- 第一百九十七条之四公务员接受请托,为使其他公务员作出职务上不正当的行为或是不作出应当作出的行为从中斡旋或是以所做事项的报酬为名义收受贿赂或作出要求或约定的,处五年以下的惩役。
- 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如前所述,构成该谋杀要素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直接故意。
最终胎儿出生,历经成长,走向死亡,这便是作为生物的人的一生。 然而,哪些阶段的生命受刑法保护,也即刑法保护意义上之“人”的始期和终期为何,一直是刑法理论所热烈讨论的话题。 第202条 【参与自杀罪、同意杀人罪】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或者受他人嘱托或得他人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者禁锢。 第216条 【受嘱托杀人】1.受被害人明示且真诚之要求而将其杀死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论文精读笔记(30):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确定流程(稻垣悠一)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四条以使用为目的,伪造使用御玺、国玺或御名的诏书或其他文书,或是使用伪造的御玺、国玺或御名伪造诏书或其他文书的,处无期或三年以上的惩役。 第一百五十三条以供伪造或变造货币、纸币、银行券之用为目的,准备器械或原料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惩役。 第一百四十九条以使用为目的,伪造或变造在日本国内流通的外国货币、纸币或银行券的,处二年以上的有期惩役。 日本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污染通过水道向公众供给的供饮用的净水或其水源,因而使得其不能再使用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的惩役。 第一百三十条没有正当理由,侵入他人住宅或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舰船,或是在要求下仍不从上述场所中离去的,处三年以下的惩役或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论文精读笔记(21):专断的治疗行为与刑法(甲斐克则)
其主要特点是: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明确规定罪刑法定主义;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了责任主义;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的相当详细;其法定刑幅度较窄。 日本现行刑法典于1907年4月2日经日本第23次议会通过,4月24日公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典是以1871年德国刑法典为蓝本,并吸收欧洲19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主观主义、目的刑主义近代学派刑法理论起草的。 第一编(总则)包括13章72条,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罚、期间的计算、缓刑、假释、刑罚的时效及刑罚的消灭、犯罪的不成立及刑罚的减免、未遂罪、并合罪、累犯、共犯、酌量减轻、加减例。 第二编(分则)由40章192条组成,始于对皇室的犯罪,止于毁弃及隐匿罪。 刑法典施行后,于1921、1941、1947、1953、1954、1958、1960、1964、1968、1980、1987年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日本刑法: 判例秘書
此外,就算犯人在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执行。 刚刚过去的12月,随着江歌案在日本的开庭宣判,日本的死刑制度成了网络上讨论的热点。 现在的日本并没有废除死刑,但普通杀人犯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极其稀少。 今天就不在这里讲江歌案了,小编想给大家揭秘日本的死刑制度和世界上最残酷的执行方式——“绞刑”。
日本刑法: CiNii Articles – 日本の論文をさがす – 国立情報学研究所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能认定行为人无罪,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a)独立生存可能性说认为,应以能否在母体外处于独立存续生命的状态为标准来判断生命是否开始。 但在该说的观点下,堕胎行为即有可能被评价为杀人,有所不妥。 在权利主体已经消灭的情形下,侵害尸体的行为当然不再侵害“人”的法益,而是侵害死者亲属或者社会的法益。 第(2)阶段,也即胎儿阶段的生命权,由于历史等原因,并非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对象。
日本刑法: 日本法令外国語訳データベースシステム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日本刑法: 日本経済新聞
2005年是松尾先生的喜壽之年,先生更是在同年12月被選定為日本學士院會員。 長年蒙受先生的學恩與教誨,此刻,滿懷無限的感激與敬畏,謹將此書敬獻給松尾浩也先生。 在本書的初稿階段,承蒙佐伯教授、法政大學的今井猛嘉教授、神戶大學的橋爪隆教授、學習院大學的鎮目征樹副教授通讀全文,並惠賜了不少寶貴意見。 並且,在校對之時還得到了小林副教授的協助,鎮目副教授也代為完成了書後的索引部分。 此外,就本書的結構、標題的使用等諸多方面,也給弘文堂的北川陽子編輯長添擾不少。 沒有立教大學的小林憲太郎副教授的無私奉獻,本書決難在如此短時間之內順利完成。
日本刑法: 日本法律会社法令
除刑法典外,在日本还施行刑事特别法,如《防止卖春法》、《关于外罚劫持航空机的法律》等。 2011年(法律第74号)作了较多的修改,主要内容如下:(1)扩大了妨害强制执行罪的处罚范围。 刑法原第96条之二规定:“以逃避强制执行为目的,隐匿、损坏、伪装让与财产,或者承担虚假债务的,处二年以下惩役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2)增加了刑法第96条之四,该条规定:“使用诡计或威力,妨害强制执行中进行的或者应当进行的公正拍卖的,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二百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3)对第96条规定的破弃封印等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并且在第96条之五中规定了加重的破弃封印等罪。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總論
Tanase認為這使得保險系統更像是准公營社會保險項目以保障傷者得到數字適中的賠償. 日本刑法 日本契約法大部依據民法,民法規定了契約雙方在總體上與在特殊種類的契約上的權利義務。 河下(Kawashita)寫到民法理論要求合約商在約定價格內“完成(建築)工作”,且直到完成時合約商完全負擔可能的額外費用。 但他也注意到戰前公共工程契約經常約定在在天力干預(即所謂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的情況下,此負擔可轉由業主承擔。 河下沒有闡明在天力干預(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情況下合約商可不再承擔契約責任(民法415條),而且外行者需要學術理論指導才能確定應用該條款。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零八条之二二人以上以对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共同施加危害为目的集合,准备凶器后或知道将会有该准备后集合的,处二年以下的惩役或三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百零六条即使自己没有伤害他人,在前二条的犯罪实行当时,于现场助势的,处一年以下的惩役或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科料。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劝诱不以淫行为常习的女子行奸淫行为的,处三年以下的惩役或三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处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及前条第二项犯罪的未遂。 第一百六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或是存在虚假记载的有价证券,或是以使用的目的交付他人,或输入的,处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的惩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以使用为目的,使用他人的印章或署名,伪造与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有关的文书或图画,或使用伪造的他人的印章或署名伪造与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有关的文书或图画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惩役。
當然,除此之外,對於罪數論與刑罰論部分,本人也感覺仍有補強的必要;另外,有些地方也仍有必要再探討並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觀點。 但這些就留作將來的課題,作為現階段我個人思考的一個總結,將第2版奉獻給諸位。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独立呼吸说认为,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之后,能够进行独立呼吸的,才算是有生命的人。 该说将重点放在存在于母体之外的“人”的独立性,但由此造成人的始期过晚。 第四,从方法论上来说,以直接侵害之可能性,这以行为的样态来决定“人”这一概念的范围,并不妥当。
所掩盖的罪行和杀害行为之间不需要存在明显的时间或空间间隔,在实施其他罪行的过程中,或者在其实施完毕之后马上起意杀害被害人以掩饰该罪行的,也符合这一谋杀要素。 日本刑法2025 但是,如果后来的杀害行为和之前的行为构成整体上的一个行为时,就因为不存在“其他”罪行而不成立谋杀罪。 所以,一开始就出于杀害的故意殴打被害人,随后再基于掩盖罪行的意图杀害被害人的,或者基于间接的杀害故意虐待被害人当其因此受到生命危险时又不加以救助的,都不成立为掩盖其他罪行的谋杀罪。 这里行为人所欲掩盖的,实际上只是当前整体上的一个杀人行为而已,后来产生的掩盖犯罪之意图本身尚不足以使之前已经在杀害故意支配下的犯罪事实成为另一个罪行。 为掩盖其他罪行,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自己或者他人的其他犯罪行为不被发现,从而使自己或者他人逃脱刑事处罚或者其他不利后果。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日本刑法: 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即使是自己的物品,在被查封、负担了物权、被借贷或是设定了配偶的居住权的情况下,损坏或伤害之的,按照前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物品的,处一年以下的惩役或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科料。 日本刑法2025 第二百四十四条在配偶者、直系亲属或同居的亲属间犯第二百三十五条之罪、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二之罪或前述犯罪的未遂罪的,免除其刑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处罚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至第二百四十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项犯罪的未遂。 第二百三十条公然揭露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无论该事实的有无,处三年以下的惩役、禁锢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立法院會10日上午三讀通過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祭出5大重拳遏止炒房,將重罰炒房行為,明定任何人不得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進入1990年代之後,輿論也開始批判「教女性早早結婚,進入家庭承擔家務」,是制式的性別分擔主義,只會助長男女不平等。 2003年,聯合國的【女性差別待遇撤廢委員會】更發函日本政府,強調男女結婚年齡的差異是對女性歧視,規勸日本修法改善。 這些世象和世論推波助瀾,令日本內閣不得不開啟修法巨輪,革新氣象。 不過,放手讓18、19歲高中剛畢業的年輕人申請信用卡,可能讓他們因缺乏社會經驗和判斷力不足,造成消費無度或人財兩失。 異性甜言蜜語哄騙掏腰包的「戀愛詐欺」,或推銷員引誘購買高額產品的「惡質商法」,都是日本近年常見的金錢犯罪。
第一百六十条医师在应当向公务所提交的诊断书、死亡检验报告或死亡证明上作虚假的记载的,处三年以下的禁锢或三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二条取得货币、纸币或银行券后,方知其属伪造或变造,仍使用之,或是以使用为目的交付他人的,处其面额的三倍以下的罚金或科料。 第一百二十三条行决坏堤防、破坏水闸或其他足以妨害水利或足以决水的行为的,处二年以下的惩役、禁锢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零四条湮灭、伪造或变造与他人刑事案件相关的证据,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据的,处三年以下的惩役或三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零三条藏匿当处罚金以上刑罚的犯罪者或是在拘禁中脱逃的人的,或使其隐匿的,处三年以下的惩役或三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九十六条之三使用诡计或威力,妨害进入、确认占有者或其他强制执行行为的,处三年以下的惩役或二百五十万日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典文档.pdf
此法受德國民法典初稿與法國民法典 深重影響,強調法律與秩序過於個人自由 該法由五章構成:總則, 物權, 債權, 親族法, 和 繼承法. 該法在其他東亞諸國(如大韓民國與中華民國)民法的發展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此法甚至在1945年美國佔領之後都基本未變,除第五部分親族法和第六部分繼承法被全面修改以外。 日本刑法 3因前项规定适用同项中规定的新法的规定后的刑罚的加重减轻、缓刑和其他有关主刑适用的处理,适用新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