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構造編2025必看攻略!(震驚真相)

基樁施工後樁材品質及施工精度未符合設計要求時,應檢核該樁基礎之支承功能及安全性。 第九十八條(刪除)第九十九條(刪除)第 一百 條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樁必須接合施工時,其接頭應不得在基礎版面下三公尺以內,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 基樁本身容許強度應按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依接頭型式及接樁次數折減之。 第一百零一條(刪除)第一百零二條(刪除)第一百零三條(刪除)第一百零四條(刪除)第一百零五條如基樁應用地點之土質或水質情形對樁材有害時,應以業經實用有效之方法,予以保護。

第 四百十六 條 構材依強度設計法設計時,應考慮力之平衡與應變之一致性,其他相關設計假設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 四百十 條 受撓柱之設計應使其在大地震時不致產生非韌性破壞;其適用之限制條件、強柱弱梁要求、縱向主筋與橫向箍筋之用量限制、配置與續接、剪力強度要求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四百條零九條 受撓曲與較小軸力構材之設計應避免在大地震時產生非韌性破壞;其適用之限制條件、縱向主筋與橫向鋼筋之用量限制、配置與續接、剪力強度要求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建築構造編: 建築ジャーナル 2011年12月号

建築線(building lines),意指土地標繪圖上的線條;法律禁止在線條所圍住的範圍外興建建築物。 伊斯蘭建築自西元七世紀開始,結合了古中東及拜占庭帝國的建築型式,但也因為社會及宗教上的需要有一些調整。 在中東、北非、西班牙及印度次大陸都可以找到這類的建築,並在中古世紀影響歐洲的建築。 建築構造編2025 亞洲各地的建築發展和歐洲有明顯的不同:佛教、印度教及錫克教的建築各有其特色,而佛教流傳到亞洲各地,各地的佛寺也有其區域性特色。

  • 接合設計在必要時,應依接合所在位置對整體結構安全影響程度酌予提高其設計之安全係數。
  • 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其樓梯、昇降機道、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
  • 二、連續牆基礎之頂部寬度不得小於其臨接之牆身厚度,底面寬度應儘量放寬,使地盤反力小於土壤容許承載力。
  • 第二十三條 (衝擊作用)建築物構造承受活載重並有衝擊作用時,除另行實際測定者,按實計計算外,應依左列加算活載重。
  • 承受重載之樓地版,如作業場、倉庫、書庫、車庫等,須以明顯耐久之標誌,在其應用位置標示,建築物使用人,應負責使實用活載重不超過設計活載重。

五、樓梯及平臺寬度二側各十公分範圍內,得設置扶手或高度五十公分以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軌道;樓梯及平臺最小淨寬仍應為七十五公分以上。 一、表第一、二欄所列建築物之樓梯,不得在樓梯平臺內設置任何梯級,但旋轉梯自其級深較窄之一邊起三十公分位置之級深,應符合各欄之規定,其內側半徑大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

建築構造編: 建築識圖與構造習題及實訓 茹望民 編 9787562959977 【台灣高教簡體書】

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 二五○三、辦公室、商店、餐廳、圖書閱覽室、醫院手術室及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等。 三○○四、博物館、健身房、保齡球館、太平間、市場及無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等。 四○○五、百貨商場、拍賣商場、舞廳、夜總會、運動場及看臺、操練場、工作場、車庫、臨街看臺、太平樓梯與公共走廊。 五○○六、倉庫、書庫六○○七、走廊、樓梯之活載重應與室載重相同,但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如教室、集會堂等之公共走廊、樓梯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四○○公斤。 八、屋頂露臺之活載重得較室載重每平方公尺減少五○公斤,但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公斤。

二、前款最低層下部空間,僅得作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昇降機道、排煙室、坡道、停車空間或自來水蓄水池使用;其梯廳淨深度及淨寬度不得大於二公尺,緊急昇降機間及排煙室應依本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之最低標準設置。 一、供居室使用之最低層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應在當地淹水高度以上,並增加一定安全高度;且最低層下部空間之最大高度,以其樓地板面不得超過三公尺,或以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在淹水高度加上一定安全高度為限。 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

建築構造編: 建築識圖與構造 – 呂淑珍 編 著 – 人民交通出版社 – 2011-11-01—軒語書屋

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定退縮者,得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其認定原則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但地質上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無礙者,不在此限。 七、洪患:河床二岸低地,過去洪水災害記錄顯示其周期小於十年之範圍。 建築構造編2025 但已有妥善之防洪工程設施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

建築構造編: 木框架剪力牆結構——設計與構造 – 《木框架剪力牆結構:設計與構造》編寫委員會 編 –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二)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水泥砂漿及地磚厚度合計在六公分以上。 四、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口,其距離境界線或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 前項第二款廚房設置排除油煙設備規定,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法令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建築物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六公尺以上;或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三十七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三公尺以上。 建築構造編2025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A-1、A-2、B-2、D-2、D-3、F-3、G-2、H-2 組者,前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建築構造編: 建築規定相關名詞

第二百四十二條 鋼結構使用之鋼材,得依設計需要,採用合適之材料,且必須確實把握產品來源。 不同類鋼材如未特別規定,得依強度及接合需要相互配合應用,以銲接為主接合之鋼結構,應選用可銲性且延展性良好之銲接結構用鋼材。 第 二百零七 條 木構造之接合圈、接合圈之應用、接合圈載重量、連接設計、接頭強度、螺栓、螺栓長徑比、平行連接、垂直連接、螺栓排列、支承應力、螺絲釘、釘、拼接位置,應依規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四 擋土牆牆體之設計,應分別檢核牆體在靜態及動態條件下牆體所受之作用力,並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本編第四章至第六章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之一 建築基地應評估發生地震時,土壤產生液化之可能性,對中小度地震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進行土質改良等措施,使土壤液化不致產生。

建築構造編: 建築結構最佳化設計方法

第五百三十八條 接合之受力模式宜簡單明確,傳力方式宜緩和漸變,避免產生應力集中之現象。 第五百三十二條 設計拉力構材時,應考量全斷面之降伏、淨斷面之斷裂及其振動、變形及連結物之影響。 第五百二十九條 冷軋型鋼結構構材之長細比為其有效長與其迴轉半徑之比,並應檢核其對強度、使用性及施工性之影響。 第四百三十二條之一 構材之扭力設計依強度設計法設計時,應考慮混凝土最小斷面,扭力鋼筋之種類、強度、用量要求與配置等,其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四百二十七條之一 建築構造編 構材之剪力依強度設計法設計時,應考慮混凝土最小斷面,剪力鋼筋之種類、強度、用量要求與配置等,其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結構混凝土材料之儲存應能防止變質及摻入他物;變質或污損等以致無法達到施工規範要求者不得使用。

建築構造編: 修正「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部分規定,自110年9月1日生效

地下建築物間之連接部份,必要時應設置伸縮縫,其止水帶及貫通之各管線,應有足夠之強度及韌性以承受其不均勻之沈陷。 一、地下通道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之寬度;其臨接二條以上寬度不同之地下通道時,應以較寬者為準。 但經由起造人檢討逃生避難計畫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直通樓梯地面出入口直接面臨道路或永久性空地,或利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而成之通道通達道路或永久性空地者。 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之平台及上下端第一梯級各部份半徑三公尺內之牆面不得設置地下使用單元之出入口及其他開口。 二、前款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出入口之距離小於地下通道寬度者,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但每座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含解說)

(一)任一地點之基本設計風速,係假設該地點之地況為平坦開闊之地面,離地面十公尺高,相對於五十年回歸期之十分鐘平均風速。 展覽輔以元工藝(Meta-Craft)的前衛思考及技術應用,以虛實、宏微、俯仰與多視角觀點的延伸,通過3D裸視科技讓平日難以察覺的工藝細緻紋理躍然眼前,震撼視覺。 建築的對象大到包括區域規劃、都市計畫、景觀設計等等綜合的環境設計構築、社區形成前的相關營造過程,小到室內的家具、小物件等的製作。

建築構造編: 【預告中法規】內政部營建署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部分條文。

四十五、遮煙性能:在常溫及中溫標準試驗條件下,建築物出入口裝設之一般門或區劃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當其構造二側形成火災情境下之壓差時,具有漏煙通氣量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中華民國84年3月2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號令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修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四條。 中華民國73年9月2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256544號令修正公布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管制,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並刪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條。 中華民國65年6月2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91530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第五百二十八條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鋼材,得依設計需要,採用合適之材料,且應確實把握產品來源。 不同類鋼材未特別規定者,得依強度及接合需要相互配合應用。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七、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之排煙設備,應將控制及監視工作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使用及第二類之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之建築物,其每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平方公尺者。 但每一○○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以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建築構造編: 第六章 混凝土構造 Top

第7條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結構計算,可以設計標準、輸入值、輸出值等能以符合結構計算規定之資料,代替計算書。 但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建築構造編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需要時,應由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證明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確實,作為以後同樣設計之應用。 第4條本編規定之材料容許應力及基土支承力,如將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合併計算時,得增加三分之一。 建築構造編2025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

矩形斷面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主筋,以配置在斷面四個角落為原則;在梁柱接頭處,主筋應以直接通過梁柱接頭為原則,並不得貫穿鋼骨之翼板。 木梁、桁條及其他受撓構材,於跨度之中央下側處有損及強度之缺口時,應扣除二倍缺口深度後之淨斷面計算其彎曲強度。 但接合處之強度大於或等於整根木柱強度相同者,不在此限。

建築構造編: 內政部公告:預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第一百二十八條(刪除)第一百二十九條(刪除)第一百三十條建築物之地下構造與周圍地層所接觸之地下牆,應能安全承受上部建築物所傳遞之載重及周圍地層之側壓力;其結構設計應符合本編相關規定。 第七節 地層改良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基地地層有改良之必要者,應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地層改良為對原地層進行補強或改善,改良後之基礎設計,應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地層改良之設計,應考量基地地層之條件及改良土體之力學機制,並參考類似案例進行設計,必要時應先進行模擬施工,以驗證其可靠性。 第一百三十條之二施作地層改良時,不得對鄰近構造物或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必要時應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 臨時性之地層改良施工,不得影響原有構造物之長期使用功能。

本編第一條第三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工廠類建築物不適用之。 高層建築物內之給排水系統,屬防火區劃管道間內之幹管管材或貫穿區劃部分已施作防火填塞之水平支管,得不受前項不燃材料規定之限制。 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其貫穿防火區劃之施作應符合本編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建築構造編2025 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但不包括吸煙室、放映室、舞臺及觀眾席外面二側及後側之走廊面積。 第 五 百 十 條 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中之鋼骨及鋼筋均應有適當之混凝土保護層,且構材之主筋與鋼骨之間應保持適當之間距,以利混凝土之澆置及發揮鋼筋之握裹力。 第 五百零九 條 矩形斷面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主筋,以配置在斷面四個角落為原則;在梁柱接頭處,主筋應以直接通過梁柱接頭為原則,並不得貫穿鋼骨之翼板。 第 二百零四 條 木梁、桁條及其他受撓構材,於跨度之中央下側處有損及強度之缺口時,應扣除二倍缺口深度後之淨斷面計算其彎曲強度。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建築構造編 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中之鋼骨及鋼筋均應有適當之混凝土保護層,且構材之主筋與鋼骨之間應保持適當之間距,以利混凝土之澆置及發揮鋼筋之握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