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
其難於注意者。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
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
證責任。
準禁治產宣告:針對精神耗弱,聾,啞,盲及浪費者,設置保佐人,其所為特定重要財產上之法律行為,須經保佐人同意,否則撤銷之。 1.禁治產人的精神狀態已回復,而能處理自己的事務時,禁治產的原因及告消滅,應撤銷禁治產宣告,使回復行為能力。 因為法條上也沒有直接說明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只是看民法15-2條,感覺上跟限制行為能力人很像。
民法15: 民法(新學林分科六法2021年4月15版)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 民法152025 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 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民法15: 第 四 款 契約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
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 民法15
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一、總則編:民法總則是民法的共同規定,盡可能地全面講述,授課重點可以放在權利主體、行爲能力與法律行爲(特別是意思表示)。 民法總則是法律共同之學,教學上應該特別著重法律術語的正確認識,為培養法律的自修能力奠定基礎。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97 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民法15: 第 二 款 效力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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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民法152025 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民法15: 民法14.15條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
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民法15: 第 二 款 清償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民法15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民法15: 法規內容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民法15: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一般時效期間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
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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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請求權之消滅期限,法律定有較短期間者,如後列第一二六條、第一二七條之規定是,則依其所定期間為準,蓋以請求權永久存在,足以礙社會經濟之發展。 依照民法第15條,「監護宣告」會讓當事人變成不能自己進行法律行為的「無行為能力人」,必須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用意,在於保障當事人不會因為判斷、表達能力下降,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民法15: 民法入門(15版)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
民法15: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民法15: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民法15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由於國內大專校院幾無「未成年」人,… 民法152025 ※ 本服務提供之商品價格 、漲跌紀錄等資訊皆為自動化程式蒐集,可能因各種不可預期之狀況而影響正確性或完整性, 僅供使用者參考之用,本服務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民法15: 法律白話文》你信得過你請的律師嗎?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開立LINE Bank帳戶相當簡單,24小時在LINE上皆可開戶,無須受到空間、時間限制。
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 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民法15: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 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
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
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
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
及處置。 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
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