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 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38條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此外,我國最高法院在近五十年來累積相當數量之重要判例、判決,因而本課程除講…
- 茲民法總則編又於九十七、一〇四、一〇八年,分別再為修訂,而一一〇年一月下修成年年齡,更屬影響重大之民法改革,故本書乃及時更新之,以期盡善盡美。
-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民法總則(四版):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 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民法總則(四版)2025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
民法總則(四版): 民法總則(4版)
2016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较大部分内容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民法总则》被《民法典》总则编及附则取代并废止。 第二百零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民法總則(四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民法總則(四版)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總則(四版): 商品類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5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行政函釋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民法總則(四版): 民法總則(四版)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民法總則(四版)2025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總則(四版): 民法概要(修訂十四版)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民法總則(四版): 第七章 代 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民法總則(四版): (三) 民法的範圍與發展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第139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38條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32條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總則(四版)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總則(四版): 民法總則解題書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民法總則(四版): 商品定價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民法總則(四版): 民法總則(四版)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行政函釋第33條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又本書對若干重要制度作有圖解,其目的係為整理基本問題,希望能有助於培養法律人所應具備之歸納、演繹、及來回穿梭於抽象規定及具體案件間思考的能力。 民法總則(四版) 惟文責自負,若有謬誤之處,筆者不敢推諉,尚祈讀者能多加包涵,並不吝指教。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9條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17條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2條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03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93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總則(四版): 第一章 – 民法的基本觀念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總則(四版)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民法總則(四版):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本書係採用教科書之形式編寫,以有關判解為主,詮釋現行民法總則之規定,此不僅可使讀者對於民法總則隻內容有基本認識,且能整體的、有系統的知悉判解,而融學理與法律現象於一爐。 此外,本書就較為特殊之問題,以問答之方式編列於每章(節)後面,此將有助於讀者對各種理念與疑難之把喔。 此行修訂,主要在配合修正公佈施行之民法總則條文及新釐定刊行之判列予以補正,俾使本書更具可讀性及實用性。 同時深度條縷解析總則與民法其他編章之脈絡關聯,進而綜論其制度體系及體制分合。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民法總則(四版):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 民法總則(四版)2025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 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民法總則(四版)2025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