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半小時不可不看詳解

想看更多「勞資爭議」文章,歡迎點擊下方按鈕查看。 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倍發給」並不是指如果你如果原本一天領800元,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去上班就可以領1,600元。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加班半小時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根據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假設平日上班週一至週五,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 而勞工延長的工作時數如果要換算成工資,就是所謂的加班費(加班費英文:Overtime或Overtime Pay都行)。

加班半小時: 公司規定加班1小時才可申請,但超過下班時間半小時打卡要填寫原因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1.一般民眾在社會生活中所謂的「加班」,在勞基法中稱為延長工作時間,只要是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都受勞基法中延長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所拘束。 所以您所任職的公司要求勞工多做20分鐘,就是勞基法中所稱的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合法,就應該從相關規定觀察。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並沒有限定加班的申請必須以30分或者1小時為單位,因此,勞工有加班的事實,雇主便應該依照勞工實際工作的時間,計算加班期間的工資,如果雇主逕自規定未滿一定申請單位,就不納入加班工作時數以及工資計算,則因為雇主的要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因此這樣的要求應該是無效的。 :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禁止之規定,是民事法律關係之根本精神,任何民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拘束,僱傭契約自不例外。

加班半小時: 雇主可以規定員工申請加班以「半小時」為單位嗎?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 雖然勞基法加班費的規定寫的非常詳細,但還是看得霧煞煞嗎?
  •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企業工會歷經多次協商溝通,7日上午舉辦團體協約簽約儀式,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張大春見證下,勞資雙方共同簽訂完成,…
  •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 儘管如此,本文認為此判決所指涉之情形不可一概而論,而仍須視個案判斷。
  • 目前一例一休的規定,也會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勞工局長陳瑞嘉特別強調,歷年來勞動基準法違規的最大宗一直都是加班費,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因此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動檢查時還得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首先,必須確定勞工平日正常工時可受領的工資總額,不論金額是不是固定、名目叫什麼,這些工資項目,都要納入「工資總額」,才能夠去進行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後再加成計給。 以一般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定額伙食津貼等項目,都應該視為「經常性報酬」絕大多數都應該納入,事業單位經常沒注意,因此違反規定被罰。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 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84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加班半小時: 文章導航列

因此,有網友認為,半小時不用做事就有錢,但也有人覺得是時間問題,大家留言「還給你錢,很好了,有的直接指派你」、「真的是看自己缺不缺這個時間」、「「30分鐘在公司思考人生」、「爽就接,不爽就拒絕,就這麼簡單」。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在我以前的客戶之中,我曾經建議業主如果是企業要求的話,休息時間便開始計算加班費,讓員工即可休息、又可多領加班費,這旨在鼓勵員工的工作效率及向心力,這個方式目前還得到不錯的效果,不過一般企業不會這麼做,這也是我們要努力的地方。 另一方面,仍有部分法院認為加班費不得僅以申請加班工時及申請單位計算,而應以實際加班工時及分鐘計算(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10號判決、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判決);或是規定員工申請加班多久,實際加班時數就應該是多久,二者間不可以有出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8號判決)。

加班半小時: 老闆別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加班半小時 企業不要永遠站在「我有付加班費」的立場來思考事情,員工有時要的不止是只有這些,多一些照顧員工的方式與措施,換來的會是向心力與忠誠度,這是目前很多企業都忽略的一塊。 以上是加班費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加班半小時: 勞基法的「加班」規定

至於您留言所提「政府單位的公文好像也都表明不滿一小時的餘數不計」,此一公文形式上對於勞工沒有拘束力(也就是民間企業的公司不得以此為根據來限制勞工計算加班時數),而且內容上也牴觸「有工作即有報酬」的勞動法原則,故此公文對於您的個案完全沒有效力,先予說明。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加班半小時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加班半小時: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根據上圖的劃分也可以一目瞭然。 進一步言,即便法院承認「以半小時計算加班時數」之作法,雇主針對未滿半小時之加班時數,是否即可以一律不予認定(即採無條件捨去法)? 就此疑義,於某案例中勞工逾時滯留時數僅有25分鐘而不足半小時,但法院依據該勞工之刷卡紀錄,發現該勞工當日亦提早10分鐘進辦公室,因而認為該25分鐘之逾時滯留時數得計為30分鐘,而核發加班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8號判決)。 新北市勞工局說明,類似阿德的案例不少,問題出在老闆阿德核算這2小時加班費,只用「本薪」換算(30000元/30日/8小時)出時薪,然後加成1又3分之1倍計算,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加班半小時: 雇主規定加班未超過半小時不計,半小時以上ㄧ小時未滿,以半小時計,即加班以半小時為單位計算加班費,適法嗎?|簡文成專欄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一)依我國勞動法制不承認無償勞動之立場,勞工只要有工作(提供勞務),雇主就有給付相應工資之義務,此不論是平日正常上班時間,或是勞工加班時,均相同。

加班半小時: 老闆請注意!別只用「本薪」來算 「時薪」 當心加班費給付不足挨罰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勞基法裡關於延長工時的各項條文,均未規範加班的最小單位。 而雇主與勞工間之僱傭契約,若法律並未特別規定,可以由契約雙方自行約定,惟不得劣於勞基法,也就是不可以約定不計酬的加班時間,或是約定出不計入加班時數的加班時數計算方式,如不滿半小時一律不算,以半小時為計算加班費的最小單位,對於勞工並無利益,與勞基法加班保護規定不合。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常見作法為每週六為休息日,每週日為例假日。

針對近日新聞報導高雄市政府申請體育署前瞻計畫經費興建楠梓足球場,卻未能申請國際認證致使政策美意大打折扣一事,… 2022九合一選舉結束,既如預期又大出意外,國民黨堪稱大獲全勝,而選前驕氣滿滿聲稱「選不好,國際怎麼看我們」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請辭,…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媒體中心 捕捉 Swingvy 最新消息、動態、媒體報導。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沒關係,讓律師用文字跟圖表,一次幫你釐清各種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如果有需要,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但由於值班和加班間的定義模糊,勞動部已從 2022 年的 1 月 1 日開始,只要勞工的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也就是我們上一段落中提到的「上班超過 8 小時」或「連續上班超過第 6 天」都在加班的範圍內,符合勞基法規範的行業雇主必須給予加班費,否則有可能被罰 加班半小時2025 萬元的金額。

理由是下午一點到五點已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加上吃晚餐半小時,故六點以後才能申請加班。 上面講的是一般情況,但是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外,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後,加班時間可以用3個月的總量下去管控,但1個月時數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加班半小時2025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加班半小時2025 個小時。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另外,雇主故意每次都使勞工自動延長工時,以規避加班費給付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而為權利濫用的問題,是否此方式規避加班費給付及多雇用勞工之薪資給付之義務,雇主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行使,尚違反誠信原則之嫌。 加班半小時 加班半小時 法律行為若違反誠信原則,即為違反強制規定之行為,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為無效,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之法律行為應無效,但無效並不是表示尚作沒有加班事實,而是應該回歸勞基法計算每分鐘之加班費。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雖然勞雇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以半小時為計算加班費之最小單位,在雇主合法取得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權利時(依前述法定方法延長工作時間),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仍應該「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因此,如果您所任職的公司要求勞工加班並未合於勞基法的規定,僅是雇主在無加班必要之情況下單方面要求,勞工並無配合之義務。 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亦即,若是雇主有使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要求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否則員工是可以不配合公司加班的。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加班半小時: 律師說法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計程車駕駛人是城市的馬路英雄,每天不辭辛勞開車服務民眾,台中市政府交通局鼓勵計程車駕駛人及其子女努力向學,設立獎學金申請制度,… 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如:曆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之末日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無得再行遞延。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加班半小時: 加班費怎麼算?2023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公式看這張圖就懂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0,000 元。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12月才剛過5天,台南市就接連有2所新設的非營利幼兒園開幕,提供2-5歲幼童就讀,一所是南科園區內的「聯苑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

而《勞基法第32條》提到:雇主如果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 平日加班費跟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有不同嗎? 加班半小時2025 雖然勞基法加班費的規定寫的非常詳細,但還是看得霧煞煞嗎?

加班半小時: 工作日(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