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2025詳解!(小編貼心推薦)

例如:當您看完「管轄」的章節後,立刻就會看到和「管轄」有關的考古題及解答,這種立刻演練並相互對照的學習方式,是最事半功倍的讀書方式。 因應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容訓量及考試錄取人數,得依考選部公告之錄取人員名次,依序分批辦理訓練 。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 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2025 機關應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2025 本考試四等、五等考試各類科總成績,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是可以的,為避免應考人及考選部多次作業,所以考選部特別有再加開一個類組,是讓考三等司法官及律師一起進行的,按照司法官錄取標準及律師通過之標準計算,若通過後就是考取司法官及律師執照。 時數計算方式以課程實際播放時數作為計算, 例如:若小明以2倍速觀看完10小時課程,實際播放時數為5小時,因此小明剩餘時數還有5小時。 播放時可隨時暫停,按暫停後將停止計算時數。 課程播放時數以單科做計算,無法跨科使用。 購買雲端課程後需於有效日期截止前,將觀看時數使用完畢。 若是沒有使用完,過期後時數就會自動歸零,無法使用。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之變更、追加&當事人之變更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中間確認之訴&爭點效

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併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之類科,依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決定筆試錄取名額,並得酌定筆試備取名額參加體能測驗。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 筆試錄取人員經體能測驗及格之人數不足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時,由體能測驗及格之筆試備取人員,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 (三)民事訴訟法§436-11Ⅰ規定:「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C)之論述「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錯誤。
  • 本書期能以圖解化之方式,引導考生就民事訴訟法之初習入門,甚而熟稔其程序運作及其重要之理論、實務爭議,讓有志於國家考試之考生能不再懼怕本科,甚而榮登金榜。
  • 二丶歷屆考古題及解答皆依章節排列,例如:當您看完「管轄」的章節後,立刻就會看到和「管轄」有關的考古題及解答。
  • 當得知上榜那天幾乎是喜極而泣,家人也很替我開心,終於能從高壓忙碌的職場轉換到穩定有保障的公家機關, 對於未來也能進行更長遠的規劃。
  • (一)民事訴訟法§436-8Ⅰ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A)之論述「20萬元以下者」錯誤。
  • (一)民事訴訟法§1Ⅰ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故被告住所地之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A)非本題正確選項。
  • 二.至所謂當事人之追加,如起訴時僅以甲一人為原告,後又追加乙為共同原告;或先以甲一人為被告,後又追加乙為共同被告。

96~98年試題附有命題配分表,藉以掌握精確之命題趨勢。 不同於市面上訴訟法大意的參考書,或者僅有法條文字跟考古題的盧列,筆者盡可能地貼近讀者的需要,用體系化的重點整理加上詳解每一個精選的考古題,期待能夠在這個科目當中,幫助讀者有更快速的吸收跟備考,榮神益人。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是司法五等、身心障礙五等與原住民五等考試中關鍵科目之一,本書蒐集103年度至110年度的考古題型,並嘗試納入不同年度法學大意與律師司法官一試中的特定民刑訴訟法考古題,儘量做到題題解析,方便讀者瞭解最新考試動向。 簡單的說,也就是希望考生學子們不要因為只考選擇題而大意草率、任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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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太郎(2016),《民事訴訟法》,頁631。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 須當事人加以援用,而非職權調查事項。 103許士宦(2006),《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頁25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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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併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之類科,依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決定筆試錄取名額,並得酌定筆試備取名額參加體能測驗。
  • (四)民事訴訟法§507-3Ⅰ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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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不會的問題一定要去請教老師,把盲點釐清,建構出法科基本概念後,非本科生也能輕鬆把法科讀好。

(二)民事訴訟法§466-1Ⅰ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B)之論述正確。 而(C)之論述「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亦屬錯誤,蓋因欠缺§53③本文規定之「請求同種」之情形。 (四)民事訴訟法§24Ⅰ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故甲乙用書面約定之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D)非本題正確選項。 就考試而言,修法後所新增加、修正之條文,或將成為今後各級考試命題之重點,此有多次之國家考試題目足以印證,有志於國家考試之人士,實在不能不知。 本書期能以圖解化之方式,引導考生就民事訴訟法之初習入門,甚而熟稔其程序運作及其重要之理論、實務爭議,讓有志於國家考試之考生能不再懼怕本科,甚而榮登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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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當事人之變更,如起訴時以自己為原告,後又主張以其子為原告,而自己為法定代理人;或先以甲為被告,嗣後主張乙為被告是。 至當事人之選定或變換,及訴訟承受或承當,雖當事人有所變更,但非此所謂當事人之變更。 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代替原有之訴者,謂之訴之變更。 訴之要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若此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一變更,即為訴之變更。 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之訴者,為訴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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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訴之三要素,於訴訟進行中有一追加,即係訴之追加。 下表羅列司法特考三等、四等、五等各等別、類科歷年考試試題(含申論題詳解解答),提供給準備考試的同學下載。 指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不論其為原告或被告,其所舉之證據即為本證,本證須積極地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產生確信,始得謂舉證成功。 這科算是法律學科的基礎,因為細節很多,建議除了上課一定要認真聽講之外多作考古題也很重要。 遇到不會的問題一定要去請教老師,把盲點釐清,建構出法科基本概念後,非本科生也能輕鬆把法科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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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訴訟法§436-8Ⅱ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2025 (一)民事訴訟法§436-8Ⅰ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A)之論述「20萬元以下者」錯誤。 (一)民事訴訟法§53①規定:「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故於「權利共同」或「義務共同」之情形下,該等人得為共同訴訟人,(A)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15Ⅰ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故侵權行為地之雲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B)非本題正確選項。 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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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404Ⅰ規定:「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調解事件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強制調解事件不得以當事人合意取代調解程序,(A)之論述錯誤。 而任意調解事件依§404Ⅰ規定,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B)之論述錯誤。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是司法特考五等考生花最多時間準備的重點,(錄事和庭務員都有考),大多數的考生也都死在這科。 3.客觀要件:前訴訟之判決理由中判斷,係針對前後訴訟之主要爭點(足以影響判決結論之爭點)所為;當事人就該爭點已於前訴訟盡攻防之能事,而受程序保障(故排除:自認、擬制自認、限定證據方法或仲裁鑑定契約等證據契約之情形);法院就該爭點進行實質之審理判斷。 1.依據最新法規修正,民事訴訟法部分並有家事事件法修正梗概與圖表說明,迅速掌握最新法規修正內容。 2.體系結構簡單易記,歷屆試題完善解析,飛越提升考生上榜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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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有接觸過法律的人,訴訟法繁雜又不好理解。 建議除了把法條認真讀熟,在課堂中跟著老師的舉例盡量把法條解釋和情境應用搞懂,外加考古題輔助,就能更快上手。 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讀書計畫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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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訴訟法§134規定:「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C)之論述「高等法院將文書送達於甲」,而非向「送達代收人乙」送達,非合法送達。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大意2025 (二)民事訴訟法§133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B)之論述為合法送達,為本題正確選項。 第一部分為民事訴訟法大意、第二部分為刑事訴訟法大意,篇末均含歷屆試題演練,可馬上練習,測試自我的學習程度。

(三)民事訴訟法§467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468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C)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182Ⅰ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B)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507-3Ⅰ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D)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36-16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D)之論述「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409Ⅰ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D)之論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