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36大著數2025!內含民法183絕密資料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
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
,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
人代理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 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 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
    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 不料,溫槿看到核定通知書上出現老三的名字,要求國稅局更改,改為老三的女兒書婷,遭國稅局拒絕。
  •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
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
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
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民法183: 民法成年下修到18歲 中市地稅局教授「節稅妙招」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民法183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183: 債權 占有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
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
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
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 並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不存在,而係以受領人整體財產觀之,若原形不存在,但受領人實際上所獲財產仍有數額之增加者,其利益存在。
  •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 但能證明其
    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
    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民法183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183: 民法債編之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 民法183
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
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民法183: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民法183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民法183: 民法名詞解釋 – 轉得人責任&無償讓與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法183: 民法第179~183條 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
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183: 民法判例わかりやすいブログ総則物権編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民法183: 民法の考え方シリーズ(即時取得と占有改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民法183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
收受。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
,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 如
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
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民法1832025 終身定期金,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按季預行支付。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
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民法183: 第 十六 節 運送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
之除去。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 民法1832025
,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
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
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
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寄託
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
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
起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