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內容必看介紹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勞工保險條例》。 關於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以命令的方式規定本條例的施行區域。 勞工保險內容2025 同年7月21日,蔣中正總統發布總統令並制定《勞工保險條例》全文共87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如欲查詢您的請領資格或登錄帳戶,自110年6月4日起開放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另自110年6月7日至110年7月5日開放登錄帳戶。 如欲查詢您的請領資格或登錄帳戶(自110年6月7日至110年7月5日開放登錄帳戶),請點選此處連結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 勞工退休金(簡稱勞退),是「勞基法」規定雇主需保障勞工退休時可獲得一筆退休金,勞退新制是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的制度,雇主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而勞工個人可自願另提繳退休金。

勞工保險內容: 普通事故險給付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強調,勞工不分國籍、不分職類,皆有工作安全保障需求,依法聘僱家事移工的雇主,也應善盡投保單位的納保繳費義務,讓移工朋友可以安心及安全提供幫傭或照護服務工作,共創勞資和諧的職場工作環境。 勞動部表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今(2022)年5月1日施行,外籍家庭幫傭或看護工(即家事移工),應依法強制納保,以獲工作安全保障。 全台有近20萬名家事移工,勞動部提醒家庭雇主,須為家事移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以保障家事移工工作安全。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勞工保險內容: 相關

一、依「災害防救法」提供補助補助類別內容災區受災之勞保、職保、就保、農保、農職保、國保被保險人自付部分保費免繳,由政府補助 1. 勞工保險內容 災區內領取政府核發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等受災救助金之勞保、職保、就保、農保、農職保、國保被保險人,災後6個月(111年9月份至112年2月份)自付部分保險費免繳,由政府補助。 此外,「災害防救法」提供勞保、職保被保險人傷病給付,於災區因天然災害導致傷病而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當日起請領傷病給付,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治療即可請領。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

  • 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 訴願人當時正在安胎,無法回到工作現場查證或證明,處於相當不利之地位。
  • 民國87年7月1日,政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保障高齡者就業的安全,開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得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以保障高齡人口的就業安全。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3.)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給付標準:第六十三條之二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六大給付項目

不管是正職或兼職,只要有工作就需要保勞保(雖然很多兼職的學生普遍都沒保)。 勞工保險主要提供生育、傷病、職災醫療、失能、死亡、老年等給付項目,提供勞工基本的保障。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規則

勞保局未依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期間,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送中央主管機關者,審議會得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發回勞保局另為核定。 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翌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一併檢送中央主管機關,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勞工保險內容: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委託協助處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事務後續相關作業案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一)申訴人於109年2月17日報到,並於同年月24日前往訴願人臺東分行擔任5職等之試用助理辦事員,然因申訴人於試用期間分娩,故經訴願人延長其試用期間至109年9月14日。 又申訴人於試用期滿前經訴願人認其於試用期間之考核不合格,故不予進用,並經訴願人予以解僱,雙方勞動契約之終止日為109年9月15日。 是以,申訴人於前述任職於訴願人期間,並非屬訴願人正式分發任用之人員。

勞工保險內容: 網站導覽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屬自然人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勞工保險內容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內容2025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勞工保險內容: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111年度服務品質滿意度調查」案

勞保局官員也坦言,事業單位會宣告破產就是財務狀況已經不佳,可以處分的財產也很有限,墊償基金從民國76年開辦到108年7月底,墊償基金共墊償了67,336名勞工,墊償金額達新臺幣51億元8538萬餘元,追償回新臺幣8億7715萬餘元,追償率17%。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勞工保險內容 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勞工保險內容: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內容2025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各級公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應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各投保單位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得申請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規則

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勞工保險內容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logo

民國87年7月1日,政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保障高齡者就業的安全,開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得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以保障高齡人口的就業安全。 訴願人109年9月11日回覆申訴人之電子郵件略以,一、訴願人為國營事業機構,新進人員為甄試錄取後經試用(實務訓練)6個月,考試合格者,予以進用,合先敘明。 二、申訴人係訴願人「107年一般金融人員及專業人員甄試」臺東地區備取人員,依規定於109年2月17日進行(用),並於109年4月1日請娩假42日,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1條予以延長試用期間至109年9月14日止。 三、現申訴人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銓敘部89年6月12日銓5字第 號函,於實務訓練期間,尚未訓練期滿分發派代任用,並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適用對象等語。 勞保局指出,為減輕投保單位作業負擔,勞保局將主動針對投保薪資第1級辦理逕調作業;然而,若是部分工時身分、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或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考量其實際收入不隨基本工資調整,故不列入勞保投保薪資逕調對象,勞保投保薪資仍維持2萬5,250元。

勞工保險內容: 因應111年9月18日池上震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啟動協助措施

該次會議經與會委員審定,認訴願人申訴不成立,固非無據。 勞工保險內容 另同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原處分僅以被申訴人片面提出之省O電腦有限公司調查聲明書為據,並未綜合觀察被申訴人提出解僱通知之期間係於訴願人安胎假期間,且在提出職員缺失改善計畫表前,即曾於110年4月20日要求訴願人簽署合意離職文件。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1950年,臺灣省政府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 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台灣人壽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 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傷病給付是指勞工遭遇到傷害或疾病導致治療期間不能工作、沒有薪水可領,勞保提供薪資補償。 又可以遭遇傷病的類型分為普通傷病給付(非職業災害)、職災傷病給付。

保險人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勞保局;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即3月及9月)。 2015年9月,《聯合報》率先報導勞保投保薪資上限十年未調,打破勞工保險史紀錄,形成高所得保費低繳現象,逼使勞動部於2015年底表態同意修正勞保投保薪資上限。 2016年4月30日,勞動部發函指將十年未調高的勞保投保薪資上限(俗稱勞保天花板)將由新臺幣43,900元調高為新臺幣45,800元,預計於同年5月1日生效。 2008年5月1日勞動節,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在總統府《阿扁總統電子報》提及,行政院已著手修改《勞工保險條例》,希望能順利銜接上國民年金,讓勞工朋友享受到完善的社會安全制度,不用擔心退休後的生活;也希望立法院朝野黨派能夠捐棄成見,儘快通過這個法案。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 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 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規則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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