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
-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 為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過分細分,共有人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數筆共有土地,可依第5項至第6項的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 ,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 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
-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824: 法律情報基盤
民法第824條第7項適用於共有物,共有物包括共有動產及共有不動產。 2.民事訴訟§247「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且無論採哪種分割方式,均需兼顧各共有人使用現況及利益平衡,使共有物之經濟效用能於分割後獲得最大效益。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 惟共有物之裁判上分割,仍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必須以原物分割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困難,例如原物性質上無法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始得依變賣之方法分配價金,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及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
- 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十一)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率計算之。 2.在此僵局下,民法並未賦予共有人得訴請法院決定分管方式之訴權,此與共有物分割時,若協議不成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不同。 最高法院69年度第7次民庭提推總會決議 二 亦採此種見解,認為於法無據,各共有人不得訴請分管。 而且共有土地的變賣,為使共有人仍能繼續其使用、收益土地的計畫,維持共有土地的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土地的特殊感情,共有人享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購的權利,自屬當然。 民法8242025 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抵押權原則上存續於共有土地分割後之各宗土地上,有但書之情事時,則存續於抵押人所分得之土地上,對抵押權人之保護多於對共有人權益之保護。 註5、劉炳烽著:共有土地分割實務,頁204~205,2019年10月一版一刷,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民法824: 關於我們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民法8242025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民法824: 土地共有分割限制-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契約訂有不可分割的期限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824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民法824: 共有物變價分割時, 誰有優先購買權?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民法824: 地役權-期限.變動.抵押
須有分割請求權:原告及被告須為共有人,且有共有關係存在,究否有共有關係,則應以登記為判斷之依據,如僅係買受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尚未完成共有物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者,自非共有人,而無分割請求權。 意義:協議分割,乃共有人因意思合致,就共有土地所為實行分割之方法,原則上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此項協議不以書面為必要,凡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對分割之方式為事前之同意或事後之追認者,均認為有分割之協議。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民法824: 行政函釋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824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824: 共有物變價分割拍定時,共有人可優先承買?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法院依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三項或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民法824: 共有物分割實務見解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分之典價。 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價值比例計算之。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土§34-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四人同意由調處委員抽籤方法實行分割,丁因結果不如預期,所以接到調處結果書時,於期限內向法院提出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1.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198號判例認為若共有人成立協議分割契約,則如果其他共有人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應判決駁回。 法院如將共有物變價分割時,則共有物的全部或一部將依強制執行的拍賣不動產程序進行,在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時,為使共有人仍能繼續其投資規劃,維持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 而一般在共有房屋之情況下,法院經常會採取所謂「變價分割」之方式,將房屋拍賣變價,並將賣得之價金按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盡量讓土地能有最有效且公平的分割方案。
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前揭規定,係因我國就共有物之分割係採「移轉主義」,故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於分割時,該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上。 但為保護其他共有人之利益,特明定有該條款但書所列情事時,其抵押權則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 其次先談到《民法》第824條第5項所規定的「合併分割」情形;此一規定的積極意義乃在避免不動產尤其是「土地」的細分,俾有益於社會經濟的發展,消極意義則可消弭數宗共有之不動產可否「合併分割」的爭議及實務運用的困境(註4)。
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農育權人於農育權消滅時,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
惟共有物之裁判上分割,仍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必須以原物分割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困難,例如原物性質上無法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始得依變賣之方法分配價金,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及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 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由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原物為價金之分配,此等分割方法之判決一 經確定,則各共有人對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即應 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義務。 不得於判決確定後,再行主張使用已久,交 還困難,以圖翻異。 本件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某甲及某乙死亡後,被 上訴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自不得處分該應 有部分,上訴人未先行或同時請求被上訴人辦理繼承登記,逕訴請分割共 有物,自有未當。
民法824: 不動產買賣流程-私契及公契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 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民法824: 民法成年下修到18歲 中市地稅局教授「節稅妙招」
參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22號判決、同院103年台上字第1195號判決。 民法8242025 分別共有土地單筆固然可以單獨訴請法院裁判,如果分別共有土地有數筆時,能否向法院訴請「合併分割」? 持分土地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要怎麼使用、管理做約定,例如A、B共有一塊土地,約定東邊給A耕作、西邊給B耕作。 Ⅲ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 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 民法第824條第7項,共有人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依抽籤定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購買者,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土執§11)。
民法824: 協議合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至於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乃原物分配之補充規範,係指當法院以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時,其中有部分共有人未按其應有部分受完足之分配,而命其他共有人以金錢補償之。 依現行民法規定,阿土伯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時,法院擬訂之分割方案可能為一、將A、B二地分別平均分割成三份分予阿土伯阿強阿壯,若無法平均分割,未按應有部分分得土地之共有人以金錢補償之。 二、將A、B二地變價出售,以價金平均分配與阿土伯、阿強、阿壯。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824: 民法修改、18歲即成年!LINE Bank喜迎18歲成年禮 每月瘋抽Gogoro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出賣共有不動產,僅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同意出售之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8條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民法8242025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4-1條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民法824: 表示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