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66: 民法成年下修到18歲 中市地稅局教授「節稅妙招」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物權行為(法律行為之一),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有為單獨行為,有為物權契約(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 民法662025 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一百七十四條理由謂:天然孳息未與原物分離,尚為原物之成分,固屬於原物之所有人,若與原物分離,不問其分離之原因如何,應使收取權利人取得之,藉以保全其利益。 又法定孳息,係為使用原本之報酬,則按其收取權利存續期間之日數,使之取得,以昭平允。
民法66: 民法典之構成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 民法662025 民法662025 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66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民法66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民法66: 民法名詞解釋-定著物&物的成分(部分)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民法66: 占有権のポイント
本條之立法理由,謹按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別,於權利之得失,頗有關係。 又不動產上之出產物,除已與不動產分離者,應視為獨立之物外,其在未分離之前,則不問其所有權誰屬,均應視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79條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債編總論所規範者乃債法共通之原理原則,例如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債之移轉與債之消滅等一般性規定。 尤其債之效力更涉及了雙務契約及債務不履行等重要法律制度。
民法66: 民法第66条の条文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民法66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662025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民法66: 費用償還請求(民法196条)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民法66: 民事實體法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77條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第876條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66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第二章關於遺產之繼承,計分為五節:第二節之節名後修法時刪除,第一至五節分別為:效力、遺產之分割、繼承之拋棄、無人承認之繼承。
民法66: 民法 (中華民國)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民法66: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宣導專區
1.所謂竹木,指以植林為目的者而言,其以耕作為目的而培植茶、桑、果樹等,屬永佃權的範圍,不包括在內。 地上權人於其設定內容外,在其建築物周圍種植花草果蔬,乃居住的附屬行為,並不違反地上權之目的,應認仍屬地上權的範圍(王澤鑑老師-民法物權)。 又,地上權為使用他人土地之權,地上物存在與否,無礙於地上權的成立。 至於您提問的建地(房屋基地),即為供人建築之土地,您提問的用意是?
从你院报告中看,本案黄龙饭店商品部系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的财产,不具备保证人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提供保证。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李志明擅自以黄龙饭店商品部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由李志明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第881-11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 第881-10條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