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強制退休2025 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司。 另外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又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 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歲強制退休之依據,如單純新制年資,或許會有一點爭議,但無論如何,退休程序並無任何法律規定,由公司依據工作規則處理。
-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A: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54條規定,勞工退休情形分屬「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其兩者皆為形成權,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單方行使權利,毋須相對人同意即生法律效果。 強制退休 若以權利行使主體區分,則「自請退休」行使權在勞工;而「強制退休」之行使權在雇主。 A:依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與董事之間為委任關係,此與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之勞工不同,而該法退休金給付之對象為勞工,故董事之退休金應依公司約定辦理,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 故擔任公司董事職務,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依法無須為其提撥退休準備金。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強制退休: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關於勞工退休金部分,在勞工退休金條例中有相當明確的規定。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強制退休: 勞退舊制「結清」退休金移入新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條件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強制退休2025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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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二次退休」,李大哥相當不滿,認為雇主在聘僱時就知他超過65歲,為何還以年齡再逼他「退休」? 強制退休2025 他去地方勞工局諮詢,獲得「法無明文規定」的說明。 李大哥(化名)2年前年滿65歲從職場退休,今年因經濟需求重回職場,在另一家公司找到一份行政工作,但工作7個月後,竟收到雇主通知,要以勞基法第54條第一項第一款,也就是年滿65歲為由將他強制退休。
強制退休: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而保留舊制年資者(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無法辦理結清年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同身分適用之時間可參照該條例第7條、第8條之1及第9條規定),且於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 強制退休2025 由於預告期間之勞雇關係依然存在,故預告期間應併入工作年資計算,而資遣費與退休金之計算亦與工作年資長短有關,年資越長者,雇主應給付之資遣費或退休金就越多,增加其財務負擔。 又雇主應預告而未預告者,尚且關涉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之問題,是以,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應否預告之疑義,實有探究之必要。
強制退休: 退休先修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強制退休2025 強制退休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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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強制退休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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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1.事業單位所定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若已於工作規則內明定;或已經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開會制訂優惠退休辦法,並向主管機關報備者,則可依該優惠退休標準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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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強制退休: 雇主依法資遣符合強制退休要件並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究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否取得該勞工同意?|簡文成專欄
強制提繳部分:依規定,雇主每月替勞工提繳不低於薪資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入勞工的個人退休金專戶(不得另外從任何的薪資名義中扣除)。 第56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強制退休2025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