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2025 II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2020年3月24日就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強制道歉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
聲請之撤回,相對人於言詞辯論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或係以書面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繕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憲法法庭2025 共同聲請人逾十人者,未依前項規定選定當事人者,審查庭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審查庭得依職權指定之。 1919年頃即有雛型,1920年10月10日奧地利制憲法制化;捷克斯洛伐克雖早於1920年2月2日通過的憲法中規定設憲法法院,但遲至1921年11月才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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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法庭制度將於公布後6個月,即2019年07月04日開始施行;而《憲法訴訟法》則將於公布後3年即2022年01月04日開始施行。 味全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竟可以回溯適用到修法前已經發生且結束的行為,明顯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和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且此起沒收判決不能上訴第三審,連一次救濟的機會也沒有,也沒保障人民訴訟權。 律師認為,罪刑法定是憲法肯認的原則,行為時必須有明文規定,沒收剝奪人民財產,是刑罰,但沒收新制卻能溯及既往。 憲法法庭2025 憲法法庭審理本章案件時,就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所生之歧異見解,得函請各該終審法院說明。
- 2020年2月4日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及第2款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9號解釋。
-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 一、當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依照修訂後的審理規則,大法官可以限制參與程序者開庭發言的時間、中斷發言人並發問,甚至可以要求當事人間交互詢答,而不只是大法官問、當事人答。 憲法法庭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但如果大法官認為某個聲請案需要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例外召開公開的言詞辯論庭。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有獨立的憲法法院存在,許多國家是將違憲審查的權利賦予該國的最高法院或是其他各級法院(視該國違憲審查機制是採取分散式或集中式而定)。 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一部分违宪,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实际行使宪法法职能的法院;但因其也受理很多不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定义。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便是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因為2002年時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延選里長的決定,臺北市政府不服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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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不適用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關於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之規定。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1中華民國5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意旨相同)。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於81年入憲後,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我國「憲法法庭」即於82年10月22日落成啟用,以彰顯我司法之公正與公開。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2025 本集團有權隨時新增或修改此規範,如有增修將公告於本網站。 方男指出,現代婚姻已逐漸被視為一種契約關係,婚後若未能遵守當初承諾,僅是違約,另一方若受有損害,得請求賠償,實無強迫維繫必要,更不是由無責方去擁有是否要解消婚姻的權利,結婚、離婚都是個人自主權,實現離婚自由才能真正實現結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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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便是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兩個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違憲,依舊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除此之外,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只可以審理法規命令是否違憲,還可以針對提請釋憲的裁判本身進行審理,也可以處理具體的個案問題,對國民基本權的保障更為全面。 憲法法庭2025 新實施的憲法訴訟法以憲法法庭的形式取代了過去的大法官會議,顧名思義,就是以法院開庭的形式來審查釋憲聲請案,最後的決議也會以「裁判」的形式公告。 根據司法院新聞稿,總統於2018年01月04日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庭制度(包含《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等三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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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國家的憲法法院都是在裁決某部法律(甚至是憲法修正案,如中華民國釋字第499號解釋)或行政命令是否有違憲之虞。 亦即該法規命令的內容是否與憲法定之人民基本權或政府職能相衝突。 2018年7月10日首次以憲法法庭公開說明會方式,邀請正、反雙方於憲法法庭說明對聲請案件之立場。 憲法法庭2025 但彼時《憲法訴訟法》修正尚未生效,故此類說明會不適用言詞辯論規定,不受2個月內公布解釋之限制,有開放民眾到場旁聽但不進行網路直播。 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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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993年2月3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依《憲法訴訟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制憲之初,即於憲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開啟中華民國由大法官行使法令違憲審查權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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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剝奪不法利得並非真正溯及且具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溯及既往、比例原則,且符合公平正義,具有優越於信賴保護的公共利益,不違憲。 味全認為,法院判決時,「沒收新制」還沒上路,質疑規定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將包括味全混油案、拉法葉艦案回扣,共7案併案,今(2)日判決合憲。 5.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亦不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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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既有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規範審查制度下,大法官只進行抽象法規範審查,不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僅能抽象闡述法律的內涵為何、是不是符合憲法的意旨,而不能將這些闡述直接應用在個案中的具體事實。 憲法法庭2025 自此,於舊法時代若是認為法官於判決中所載之法律見解違憲者等,並不是認為法規範本身違憲的一類情況原本無法據以聲請釋憲,依現行法規已可請求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訴訟法》第62條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 新法規定憲法法庭可直接將違憲判決廢棄並發回下級法院更為審理,相較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人無須再於獲有利解釋後仍必須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而能直接回到原法院獲得依憲法法庭之意旨而為之新裁判。 2022年5月27日,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8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判決第一次行使此條款,將原因最高法院裁定直接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
憲法法庭: 憲法法院
《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而現在通過的《憲法訴訟法》,最主要的工程就是在解釋案件中納入詳盡的程序規範,並且讓大法官也以法庭的形式處理憲法解釋案件。 《憲法訴訟法》中大量導入了類似《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範體系,例如大法官的迴避、書狀的格式要求、言詞辯論與法庭公開原則、以及以「裁判」取代過去的解釋等等,甚至在第46條規定在規範未盡之處,直接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
憲法法庭: 證交法屬於「空白刑法」? 憲法法庭明年第一案
2020年2月4日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及第2款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9號解釋。 審查庭就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2005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前段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其審理程序分別準用修正施行後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八章之規定。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判決和大法官解釋有何差異?審理流程與制度比較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共有35個條文,其中分成兩大塊:「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中前者才是目前大法官的主要任務,後者在台灣並沒有實際實踐。 然而,如果我們仔細看現行法規定,對於解釋案件的規定,要不是很空泛(譬如第13條規定大法官可以調立法資料來參考),就是大法官內部規定(例如第15、16條規定,大法官會議多久開一次、由誰來當會議主席),跟大家想像中的「法官審案子」天差地遠。 憲法法庭2025 而在台灣幾乎沒有實踐實例的政黨解散案件,卻是以「憲法法庭」型態進行,而且有著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類似的程序規範,諸如聲請書和判決書的形式(第19、27條)、應經言辭辯論開庭審理(第21條)和大法官可以進行搜索扣押(第23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