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解題書7大分析2025!專家建議咁做…

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 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提出文書,或為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之文書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查明不動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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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項強制執行,除海商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外,於保全程序之執行名義,不適用之。
  •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者,不得為之。

財產法王者,但是物權寫的沒有比較好,是以債權上下兩冊出名,但若求體系一貫的人,債物都購買同一人其實也沒有差很多! 優-很適合民法忘光的人打底+建立體系,書的內容是上課講述內容的整理+補充,之後複習時忘記基本觀念或體系我也是直接看書不會再看上課講義(因為講義太精簡)。 缺-後來參加讀書會跟看解題書時發現,很多重要爭點書裡完全沒提到。 債務人管有之非公用財產及不屬於前條第一項之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執行法院應對前條債務人先發執行命令,促其於三十日內依照執行名義自動履行或將金錢支付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為公法人者,適用本節之規定,但債務人為金融機構或其他無關人民生活必需之公用事業者,不在此限。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強制執行法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或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三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 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外國船舶經中華民國法院拍賣者,關於船舶之優先權及抵押權,依船籍國法。 當事人對優先權與抵押權之存在所擔保之債權額或優先次序有爭議者,應由主張有優先權或抵押權之人,訴請執行法院裁判;在裁判確定前,其應受償之金額,應予提存。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強制執行法概要

1.喬律師 民事訴訟法,老牌子勒,首推啊、畢竟想找到一本邱派真正的精華濃縮又完整的參考書,非買這本不可囉。 優-歷屆民法考古題,薄薄一本適合二試考前抱佛腳,可能因為是考古題的關係,物權、身分法也都是最精華的重點。 考古題非常難,但這本的架構拆解得很清楚,敘述也很白話詳盡,對我來說有邊看解題邊複習觀念的功效。 4.謝哲勝:特別的地方在於他對物權跟債權切割的看法,我想此書最重要的部分就在這裡,但個人並不喜歡三民排版。 2.林俊益 刑事訴訟法概論(實務見解兼大字典/詞典,推薦!不過個人覺得太厚,但若能念熟想必能在國家考試奪下不少分數。

  •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為執行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並依關於船舶或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 題書海商法的部分我就跳過去了,不過因為時間不多也是沒看熟,考試時也看不懂題目,但還是拿了23分,所以考試時盡量寫,說不定會有意想不到的回報。
  • 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凡消費者於網站購物均享有7天商品鑑賞期,但是在門市取貨則不在此規範內,因為門市取貨可當場檢視商品,所以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猶豫期規定。
  • 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得將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
  •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 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
  • 本公司對於所販售具遞延性之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權益均受保障。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2025 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內容簡介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2025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 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4.任選活動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建議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商品說明、商品評價、問與答、購買人次

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指示其作成分配表分配之。 命付強制管理時,執行法院應禁止債務人干涉管理人事務及處分該不動產之收益,如收益應由第三人給付者,應命該第三人向管理人給付。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 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作者介紹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前項各款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 購買前請以購買當時銷售頁面資料為準自行判斷,該等資訊亦不得作為向第三人為任何主張之依據,包括但不限於:主張市場上有其他更優惠價格之補償或其他請求。 ※ 本服務提供之商品價格 、漲跌紀錄等資訊皆為自動化程式蒐集,可能因各種不可預期之狀況而影響正確性或完整性, 僅供使用者參考之用,本服務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在全世界逐步解封準備與新冠肺炎和平共存之際,本書之改版也即將付梓。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考試用書

債務人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款提供之擔保,執行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2025 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就民事法律體系而言,強制執行算是法律程序的末端,卻也是最具有實益的一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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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司法人員考試命題大綱

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錢,列有預算項目而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適用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逕向該管公庫執行之。 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 第三人於依執行法院許債權人收取或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之命令辦理前,又收受扣押命令,而其扣押之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該債權之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司律特考.法律系學生.推薦用書與書評(適用司法官與律師跟司法特考)

本書乃依據近年修法精編,就司法四等考試相關法條修正重點予以整理,並為補充說明,使讀者能迅速取得修法內容及解題重點。 如須退貨,請保持該商品及其附件的完整性(包含書籍封底之TAAZE物流條碼)。 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此外,保成出版的3Q解題書及解題趣等題庫系列,可幫助考生提升解題實力,訓練答題技巧,為志在考取的同學快速掌握關鍵考點,輕鬆作答,拿取高分。 典試委員出題必然有其思考脈絡,在這一部分,本書在每一題題目後,編寫命題之基礎意涵,讓考生可以預為構思題解。 提供歷年歷屆試題,原則上越近年的考題其重要性自是越發重要,至於較早年的題目,或因時空變遷降低其重要,但考試無絕對,讀者可以自行做調整,考試趨勢的軌跡便大致可見。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2019律師.司法人員.各類考試(保成)

查封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之。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債務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這兩年來疫情改變人們的生活,被迫變更的消費型態與工作步調,都令我們在暫緩的步調中重新省視親情、友情的價值,而近日震驚世人的烏俄戰爭也令人再次感受到和平的可貴。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2025 不論世界如何改變,擁有和平、民主、親情的人都是有福之人,願所有苦讀的考生,偶而抬頭體認片刻身為有福之人的喜樂,或許能在準備考試的苦悶過程中,享受片刻的寧靜與美好。 本書依章節順序編排,並將考題以「題目要旨」提醒考生重點所在,再配合破題要領,期能幫助考生提綱挈領作答。 本公司收到您下單(要約)後,仍需確認交易條件正確、供貨商品有庫存或服務可提供。 如有無法接受訂單之異常情形,或您下單後未能完成正常付款,應視為訂單(買賣契約)全部自始不成立或失效,本公司得於合理期間內通知說明拒絕接受訂單。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商品運送說明:

第二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 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本書特色一本書主義 最新進化版考試提醒 爭點研究經典試題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實務見解體系架構學習模式重要國考題型演練為什麼要買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