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5大優勢

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 而且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無法工作者,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十五、投保單位應確實依本領發使用須知辦理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填發作業 ,否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2 條規定負診療費用之償付責任。 三、門診單及住院申請書由保險人視實際需要,參酌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
付情況,按投保單位人數之一定比率,於每年年底前寄達各投保單位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以備次年使用。 二、放寬現行勞保傷病給付規定:符合請領規定者,自治療當日起即發給,無勞保條例規定之3日等待期,且普通傷病於門診及住院期間均予給付。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因應111年9月18日池上震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啟動協助措施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前項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得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合併發給,其所需經費由各保險分別支應。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單位簡介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 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提供「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傷病住院申請書」供投保單位下載填發予職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診療,以利申請職災醫療給付。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 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醫師開具資格之取得、喪失及門診單之申領、使用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十二、職業工會及漁會被保險人個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 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在欠費未繳清前,其 所屬職業工會及漁會不得填發該被保險人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十、職業傷病醫療書單之使用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門診單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2025 1 份 2 聯,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於同一全民健康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1 份至多可使用 6 次。 如果超過補單期限未到醫院補件,仍可在門診治療當日(不含例假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填具核退申請書件向勞保局辦理退費。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職業傷病門診單(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下載專用)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職災勞工因臨時發生職業災害而緊急就醫,來不及領取醫療書單,這時不用擔心,只要3個步驟,即可順利就醫。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於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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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 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辦(單位申辦)

五、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傷病需診療時,投保單位應核實
填發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交被保險人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
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持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
請診療。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發給被保險人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者
,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或其所屬各辦事處申請,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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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傷病診斷書,於信封上註明「111年9月18日池上震災申請案件」,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主動填發職災醫療書單以減輕勞工就醫負擔。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2025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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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保單位未發給醫療書單,被保險人也可自行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請領,經查明屬實後也會發給;此外,若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病,醫師可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同樣享有職災醫療給付權益。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9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勞保被保險人發生職災事故而有就醫需求時,應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職災醫療書單)就診,可獲得職災保險醫療給付保障。 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 勞保局提供「職業傷病門診單」或「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供投保單位填發予職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診療,以利申請職災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針對公司行號:勞工保險局每年年底會寄發上述書單給各投保單位以備次年使用,若不敷使用時,投保單位可直接至勞工保險局辦事處索取,或者填寫「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表」郵寄至勞工保險局申領。 被保險人如未及時使用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本書單至該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可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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