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大著數

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 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三、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

  • 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 花蓮縣選委會表示,只要4個月內戶口還在富里鄉,當選依然有效,但若未如期就職,將依法在3個月內辦理補選。
  • 其所犯為前項前段之罪者,並對該政黨或候選人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犯為前項後段之罪者,並對該政黨或候選人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 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職位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

違法或失職之公務員除須受一般法院審判之外,亦須依《公務員懲戒法》接受懲戒法院的懲處。 2018年4月28日組織調整後,署長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佩階金底二星),原屬中央二級機關層級(部會首長級)之署長(佩階金底三星,特任官/二級上將)已成歷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简称国家公务员或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之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 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該報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將政府公職人員統稱為「文官」(Civil Service,複數集合名詞;Civil Servant,單數名詞)。 1854年,英國在克里米亞戰爭中的失利使得首相巴麥尊子爵3世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頒布《關於錄用國王政府文官的樞密院令》,該法令責成英國政府專門成立行政中立(不受黨派干涉)獨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試的3人文官事務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

本屆選舉是總統馬英九在2012年5月20日連任後的首場全國性選舉,部分輿論與媒體視為是馬英九第二任期期中考,也視為是2016年總統大選前哨戰。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25 當選人有第三十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第九十五條之一 競選經費之支出超出選舉委員會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最高限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一年,多起事件挑戰了國民黨的危機處理能力,例如洪仲丘案、太陽花學運、食品安全事件、高雄氣爆事件等等,國民黨的能力受到懷疑。 尤其,在一般老百姓的薪資「倒退15年」的時候,馬政府的施政被看成是「為財團服務」。 這次選舉結果不但「給了國民黨一個教訓」,對彼岸的中國政府也是發出了一個信號,那就是「和你關係那麼好的國民黨,居然在臺灣那麼不得人心」 。 美國:《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25 報導敗選後江揆請辭(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國民黨在太陽花運動後的首次選舉中遭到敗選,行政院長因而請辭,可能顯示這個東亞的島嶼(臺灣)將有革。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結果

二、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八節  選舉結果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一章  總 則

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開票所編號、開票時間、開出選舉票總數、候選人得票數等,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開票報告表。 本法第四十條所定罷免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罷免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主管選舉委員會於發布本法第八十五條所定公告中載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五、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及村(里)長,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或其指定之鄉(鎮、市、區)公所。 在工作地投票之選舉人人數,由工作地之戶政機關併入工作地之選舉人人數內計算,戶籍地之戶政機關不予計算。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三節  候 選 人

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九節 罷免 第二款 罷免案之成立(第四章罷免 第二節罷免案之成立)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25 二、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所稱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應先扣除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戶籍逕為遷入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 第四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結果

各縣份框色依據上屆選舉得票最高的政黨分布、各直轄市依據所屬山地原住民區改制前最後一屆鄉長選舉得票最高的政黨分布。 選舉結果,執政的中國國民黨遭遇自1997年縣市長選舉以來的最大慘敗,由選前4都11縣市萎縮至1都5縣,在野的民主進步黨則由選前的2都4縣擴張為4都9縣市。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2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25 多數縣市首長政黨輪替,地方執政版圖巨幅震盪,形成「綠大於藍」的局面。 綜合國際媒體對國民黨慘敗分析,以3月爆發的太陽花學運為這次選舉的關鍵原因。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準政務官:非隨政黨選舉成敗而進退之人員,通常係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職務,例如監察委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狹義公職人員單指公務員;廣義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司法機構人員、選舉產生之各級議會(立法會、區議會)議員、以及由行政長官或政府委任之官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五節  選舉公告

﹝3﹞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2﹞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及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 ﹝3﹞第一項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同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10年)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第一百零二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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