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民法194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教師本於國家教育任務,處理學校教師年度成績考核之行為,應屬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
喪失,應負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
物返還於寄託人。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
起之利息。
民法194: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民法194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另有学者认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时效起算点应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
-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民法1942025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194: 占有権の最初の一歩!これだけ理解すれば大丈夫!【物権法その8】
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者,農育權人得請求延長農育權期間至出產物可收穫時為止,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 民法1942025 民法194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民法1942025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民法194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民法194: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民法194: 表示
(4)《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了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事由和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20条对中止事由之“其他障碍”作出列举式解释。 对于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和事由,第194条第1款继承了《民法通则》第139条和《诉讼时效规定》第20条之规定,故既有文献和司法意见于《民法典》施行后仍具说明意义。 对于时效中止的效力,第194条第2款作出了修改,故既有解释规则于《民法典》施行后不再适用。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
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
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
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
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民法194: 占有権の要件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民法194: 一、精神撫慰金vs.精神慰撫金:大家口中的精神賠償是什麼?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
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民法194: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 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填發提單。 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運送人簽名:
一、前條第二項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 二、運費之數額及其支付人為託運人或為受貨人。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
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民法194: 民法思考力養成16 動産 即時取得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
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
之規定。 民法1942025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
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民法1942025
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
例。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
先承買權人。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
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民法194: 二、精神撫慰金怎麼算?傳說中的「精神賠償公式」是真還是假?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
地。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
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民法194: 第 十六 節 運送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
務為限。 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
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民法1942025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
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
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其意
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
,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
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
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
為監護人。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民法194: 民法194条に該当する善意占有者の使用収益権/代価弁償請求権をわかりやすく(最高裁平成12年6月27日判決)
我們不太確定為什麼回推與有過失後,刑附民、保險、身分關係、成立187的影響會顯現。 然而有保保險法院反而判的較低,也與我們預設的不符。 原本預設法院可能會因為加害人是職業駕駛而課予其比較高的注意義務,而使責任較一般人容易成立,不過分析後發現並未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