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要注意的是,因為休假日是員工應該要可以 24 小時休息的假日,所以只要員工有加班,即使只有一分鐘,也需要付八小時的工資。 加班時數限制:每天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能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 46 小時。 目前一例一休的規定,也會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 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倍發給」並不是指如果你如果原本一天領800元,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去上班就可以領1,600元。
-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之3條:「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定有明文。
-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採肯定見解之法院判決,有認為加班時數如何計算,得由勞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自行約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勞基法加班: 了解更多:因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及加班費計算說明
不讓黑心公司繼續迫害員工,給後人一個更良善的職場環境。 以上是加班費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勞基法加班2025 想看更多「勞資爭議」文章,歡迎點擊下方按鈕查看。 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倍發給」並不是指如果你如果原本一天領800元,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去上班就可以領1,600元。
為避免事業單位不懂法令而觸法,新北市勞動檢查處提供「法令遵循健檢服務」,業者可依需求提出申請。 新北市勞工局長鄧瑞嘉指出,勞基法違規最大宗項目是加班費,提醒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不要損害勞工權益。 若員工在自己的特休日或是國定假日加班,就適用此一加班倍率計算加班費。
勞基法加班: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規定以分數三分之一以上來計算,轉換成小數是「1.333……」,公司自動捨去後面的循環小數,變成低於勞基法了。 勞基法加班 建議用分數計算,或直接改採「1.34」、「1.67」更保險。 當一家公司無法守法、善待員工,有些人會選擇忍氣吞聲。
如果勞工從下午1點到5點都在工作,已經連續工作4小時,那麼接續加班就會違反第35條規定。 此時合法的方式是,先讓勞工去休息用餐半小時以上,再繼續加班。 上面講的是一般情況,但是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外,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後,加班時間可以用3個月的總量下去管控,但1個月時數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
勞基法加班: 公司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勞基法加班: 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看了以上的說明後,不知道各位企業老闆跟人資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有沒有更清楚了呢? 如果沒有也沒關係,顧問直接幫各位整理一張圖,只要看這張圖,基本上就沒有問題了。
勞基法加班: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公式
假設平日上班週一至週五,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如:曆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之末日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無得再行遞延。
勞基法加班: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勞基法加班 勞基法加班2025 勞基法加班2025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基法加班: (三) 加班費試算
儘管如此,本文認為此判決所指涉之情形不可一概而論,而仍須視個案判斷。 換言之,倘若勞工於下班時間屆至後,是為要完成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而持續滯留辦公室,而非如上開判決之個案情形,是為整理私人物品或進行其他私人事務,即便逾時滯留時間不足30分鐘,該時段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加班。 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和範例,大家是否更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根據上圖的劃分也可以一目瞭然。 而若公司叫員工例假日來加班,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等原因,就是違法加班,雇主可被開罰,但是已經請員工來加班了,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加班費前8小時1倍,第9~10小時1.34倍、第11~12小時1.67倍,且沒有事後補假休息。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勞基法加班: 加班費的時薪怎麼算?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每小時平均工資」這樣算
無人機搭載攝影機、雷射、超音波、紅外線、光照度、聲音感測、溫溼度計等各式感測器所蒐集到的數據及影像,是訓練AI模型的最佳材料,能夠在不同領域進行不同的應用方式。 例如在糧食生產方面可以用於辨別及防治病蟲害、營建工程則可以用於土方的計算及完工進度管理。 透過無人機與AI人工智慧的結合,可以輕易完成許多原本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及人力的作業。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確認自己是否屬於「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工作」的行業。 2.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 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加班: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加班: 怎樣算「加班」?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勞基法加班: 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基法加班 勞基法加班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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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勞基法加班2025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平日加班費跟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有不同嗎? 雖然勞基法加班費的規定寫的非常詳細,但還是看得霧煞煞嗎? 沒關係,讓律師用文字跟圖表,一次幫你釐清各種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如果有需要,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勞基法》有規定加班時數上限,一旦超過上限即使給足加班費仍違法。 除非有天災、事變等特殊情形,否則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加班,一律不能超過12小時。 勞基法加班 另外,勞工每月加班上限是46小時,包含每天超過正常工時(通常是8小時),以及每週超過40小時(通常是星期六加班)的部分都要算在這個限額內。
如果勞工有加班,而且沒提出加班申請,雇主有義務對個別員工的出勤狀況做進一步了解,例如通知員工說明晚退原因,確認延後下班是繼續處理工作,還是在處理私人事務,即時更正退勤時間,不能只用加班申請制的工作規定來迴避付加班費的義務。 《勞基法》對於勞工正常工時有規定,原則上是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外《勞基法》第24、32條也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以及勞工的個別同意並給予一定標準的加班費。 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根據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規定在非變形工時前提下,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勞基法加班: 加班可以換補休嗎?還是一定要給加班費?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勞基法加班: 「加班申請制」合法嗎?沒有申請的加班就不算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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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加班: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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