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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的特徵之一在於其再現性,也是肖像權與其他精神性人格權比如名譽權、隱私權的重要區別。 只要再現的載體上所呈現的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具有可識別性,社會一般人能夠將攝影、繪畫和視頻中的人物與特定自然人聯繫在一起,就可以認定爲肖像。 因此,對於攝影、繪畫、視頻中的人物,只要其具備肖像的主要特徵即可識別性,就應視爲肖像作品,平等的受法律規範和保護。 民事裁判實務教材損害賠償事件2025 民法典頒布後,攝影人對肖像權的相關問題頗爲關注,針對相關問題,本報特刊發中國文聯攝影藝術中心專委會高級編輯謝雨玫對法官王磊和司法專家祝興棟的採訪,就攝影人和視覺藝術工作者關心的問題逐條解答。

  • 肖像權具有專屬性,任何時候都不得放棄、轉讓和繼承,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始終享有肖像權,有權製作、使用並維護自己的肖像。
  • 換言之,普通法院對二審的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實質上形同無管轄權。
  • 50個問答,看《民法典》如何守護你的一生《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 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判。
  • 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 一般認爲,爲了滿足公共基本需求、教育目的、新聞報導和輿論監督、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應當屬於國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範疇。

對於集體成員之外的第三人使用集體肖像時,則應當分別取得集體肖像中的每個個體肖像權人的同意,才能擁有集體肖像的完整使用權。 此時的集體肖像利益可以由集體組織享有,第三人在使用集體肖像時,還必須取得集體利益代表者的同意才可以使用。 對於集體肖像的使用,分爲集體成員的使用和集體成員以外的第三人使用。 對於集體成員使用來說,一般不需要經過其他集體成員的同意,其合理使用的行爲,也不宜認定爲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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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廠外盒及原廠包裝都屬於商品的一部分,或有遺失、毀損或缺件,可能影響您退貨的權益,也可能依照損毀程度扣除為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 民事裁判實務教材損害賠償事件2025 一般認爲,爲了滿足公共基本需求、教育目的、新聞報導和輿論監督、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應當屬於國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範疇。 其次,對於參加比賽的創作者來說,如果賽事組織者要求創作者出具肖像權許可協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督促創作者在完成作品前或完成作品後及時與肖像權人簽訂許可協議。 如果作者拍攝的目的是爲了反映市場的繁榮景象,地攤小販和顧客只是爲了烘托氛圍或者作爲點綴,則不應認定爲侵犯肖像權。 但如果照片單純的以人物作爲拍攝主體,照片主要目的係為了展現人物的樣貌或特徵,則應當經過肖像權人同意,否則構成侵權。 王磊:傳統觀點強調肖像的面部特徵,認爲肖像主要是自然人面部特徵及其再現,因爲在通常情況下,個人的面部是區分一個人與另一個人最具標誌性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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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集體肖像中人物不多且有突出的個人肖像呈現,則形象突出的個人均可以主張個人肖像權;如果集體肖像中人數衆多,強調集體或社會團體的性質,每個成員的肖像並不突出,此時,每個成員無權主張個人肖像權,只能主張集體肖像權,或者通過集體組織主張集體肖像中的集體利益。
  • 可識別性並不要求肖像100%的還原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而是強調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同其肖像之間存在著內在的關聯性,強調綜合展現自然人外部形象時的特徵、技術手段、展現場所、文字說明等各方面要素,對自然人肖像進行認定。
  •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因此,醫師之給付僅係「合乎醫療專業」之醫療行為,不應透過法定舉證責任轉換而一概要求醫師承擔給付危險。

陳聰富,《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修訂版,2019年12月,頁 。 劉明生,〈醫療瑕疵與醫療過失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減輕之研究〉,《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減輕之新發展—類型與體系思維》,2020年10月,頁36-37。 吳志正,《解讀醫病關係III—醫療訴訟篇(上)》,2022年1月,頁 。 本書以虛構的情節,參考民事審判個案卷證,將審判程序的全貌,以擬真方式,編緝成冊,完整詳實呈現民事訴訟審判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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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死亡後,雖然其肖像權滅失,但是其肖像上存在的肖像利益仍然存在並受法律保護,根據法律規定,其近親屬有權就侵犯死者肖像的行爲提起訴訟。 另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據此,對於死者的肖像利益,保護期限可以推定爲三代近親屬,超過三代則喪失訴權。 但是,如果侵害死者肖像的行爲涉及公共利益,國家公訴機關和有權組織爲保護死者人格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訴訟的,不受保護期限的限制。 民事裁判實務教材損害賠償事件 不告不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只有原告起訴,人民法院才會受理並審理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審判的範圍應與原告起訴的範圍相一致,法院不得超出訴訟請求的範圍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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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興棟,現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市法院首屆「司法實務研究專家」,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網際網路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會根據肖像製作的背景、是否具有私人或公共屬性、如何製作的、是否公開製作、肖像的類型與特徵、製作的時間、有無涉及隱私部位、肖像是否曾被複製、被告是否從中獲利、肖像傳遞的信息是否具有娛樂價值、肖像權人的職業等情況,確定合理的數額。 王磊:法律之所以保護肖像權是因其所內涵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其中,精神利益是肖像權保護的核心利益,財產利益是伴隨著肖像權商品化而產生的附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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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 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 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 之列。 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 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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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民事裁判實務教材損害賠償事件2025 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對方即被告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如果被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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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車禍事件,在實務上屬於常見之糾紛類型,許多受害人在事發後往往不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在本案中,楊律師憑藉多年實務經驗,為原告同時主張多項賠償之請求:包括看護費、工作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分別證明原告除了有「所受損害」之外,尚有「所失利益」,使原告獲得完整之賠償。

王磊:無論是照片還是繪畫,只要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就可以認定爲法律意義上之肖像,照片和繪畫僅是肖像的載體不同而已。 如果以照片或繪畫呈現的肖像被製作在視頻中,那麼視頻就相應的成爲肖像的另一載體,如果具有可識別性,同樣應認定爲肖像作品,如果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公開,應當認定爲侵犯他人肖像權。 民事裁判實務教材損害賠償事件2025 因此,無論是先拍攝照片再臨摹創作,還是直接以他人爲模特進行創作,只要畫面上的肖像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可以讓社會一般公衆與特定主體的外部形象建立聯繫,畫家就應當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應當認定爲侵犯他人肖像權。

王磊,現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對人格權糾紛有深入研究,在《人民法院報》《人民司法》等刊物發表過多篇理論文章。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因此,對未成年人肖像權的保護,不僅涉及民事權利的保護,而且涉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全社會都應該充分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對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爲包括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權的行爲,給予更多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