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調解事件經由熱心的調解委員,秉持和藹懇切的態度,勸諭當事人互相讓步,如雙方樂意接受,就能達成調解內容,自是一片和氣圓滿。 4、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區公所可依被害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三)如經兩造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事件都可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2款規定限制。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 已停用,如需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最大較大中較小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如需列印,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P 叫出列印功能。 文書、出納、印信、檔案、庶務、工友管理、公關及新聞聯繫、區務會議、財產及物品管理、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研考、資訊、志願服務、採購招標、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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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 ,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本府(地政局),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本府(地政局),依調處結果辦理。 2.當事人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3.土地法第46條之2、第59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第20條、第23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之1、第36 條、第3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第84條及第118條第4項、第5項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免收調處費用。 會中,姚區長特別頒發獎牌,表揚榮獲106年獨任調解績優人員區長獎得獎委員吳貴珠委員,感謝並肯定吳貴珠委員的認真付出,讓民眾能在調解會獲得合宜的調解,雙方不用走到訴訟程序,減少法院訟源、而且還大大節省了民眾時間、精神和金錢的損失。
- 受到地方囑目的楊梅區調解委員會新聘任調解委員,日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共同審查通過,完成遴選程序,總計聘任15名調解委員,分別為鄭美英、郭益輝、孫浩明、李光富、吳貴珠、鍾源清、黃坤陞、林華堃、謝檜墉、袁瑞香、林昭美、陳明德、古雲錦、劉洪潤蘭、黃月燕等。
- 聲請書由調解委員會免費提供(亦可由網 站下載使用)。
- 9.房屋漏水糾紛請攜帶房屋權狀、現場照片、估價單到場。
- 會中,姚區長特別頒發獎牌,表揚榮獲106年獨任調解績優人員區長獎得獎委員吳貴珠委員,感謝並肯定吳貴珠委員的認真付出,讓民眾能在調解會獲得合宜的調解,雙方不用走到訴訟程序,減少法院訟源、而且還大大節省了民眾時間、精神和金錢的損失。
-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歡迎符合資格條件且具調解服務熱忱人員參加遴選,並自同日起將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巿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之事項公告於桃市府公報與公告欄,以及各區公所網站及公布欄。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服務專區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2025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 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為了讓民眾可以不用進到法院,就解決紛爭,因此司法院推廣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讓民眾可以透過調解、和解等機制,不打官司就解決糾紛。 原本最高法院極少介入一二審法院常見的調解、和解程序,但為了讓民眾更便利,最高法院將在3月份啟動「民事案件移付調解」制度,並籌設調解室,擴大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 8.不動產(房屋、土地)物權糾紛案件請攜建物謄本、建築圖、地籍謄本、地籍圖、重測圖正本或現場照片到場,當事人儘量親自到場,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代理人到場請攜帶當事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件、印章及委任書,並繳交當事人之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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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範圍:(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四、調解哪些事件:調解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法律扶助
國教業務、環境衛生(防疫業務、安心上工以外之業務)、為民服務資料彙整、人口政策及新住民事務、各項社教活動、自治業務(代表會、區政顧問、區務會議)、部落會議、外籍配偶、回饋金業務。 11.公寓大廈糾紛請攜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印信、報縣府准予備查公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最後一次改選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大廈住戶約章及主任委員身分證件、印章。 刑事事件可以聲請調解:交通事故、妨害風化、妨害性自主、妨害婚姻、妨害家庭、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妨害信用及秘密、傷害、毀棄損壞、妨害電腦使用、親屬間財產犯罪、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民事事件可以聲請調解:借款、標會糾紛、房地產買賣、婚姻糾紛、財產繼承糾紛、商事買賣糾紛、債務清理、其他各種有關民事糾紛。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為社會做功德! 桃園即日起公開徵求自薦或推薦各區調解委員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請執行以下連結 機關通訊 調解委員會 里長通訊 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市議員) 桃園市大園區各社區發展協會。 受到地方囑目的楊梅區調解委員會新聘任調解委員,日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共同審查通過,完成遴選程序,總計聘任15名調解委員,分別為鄭美英、郭益輝、孫浩明、李光富、吳貴珠、鍾源清、黃坤陞、林華堃、謝檜墉、袁瑞香、林昭美、陳明德、古雲錦、劉洪潤蘭、黃月燕等。 新委員任期從107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為利調解業務順利接軌,楊梅區公所特於7月2日辦理調解委員聘任儀式,由區長姚敦明親自頒發聘書。 一、調解委員會由各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所組成、免費為民眾調解關於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調解一經成立,經送管轄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若一造當事人不履行,他造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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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疏減訟源及降低解決私權糾紛之成本,利用公正又專業的行政調處機制來為民眾處理不動產糾紛事件,已是政府部門之首要任務之一。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請執行以下連結 機關通訊 里幹事通訊錄 桃園市議員 里長通訊 調解委員。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本區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地方上素孚眾望、熟諳法律之熱心人士所組成,免費為民眾調解關於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 六、進行調解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服務項目
市府19日指出,新任調解委員即將全面遴選,各區公所為廣徵符合資格條件且具調解服務熱忱人員,即日起迄11月16日,公開徵求自薦或推薦各區調解委員;新任調解委員任期於2022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2025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由當事人一造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地政局)申請,並按對造人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楊梅區姚敦明區長表示,鄭文燦市長十分重視升格後的調解委員人選,除推薦具有原住民的調解委員陳明德,也希望有地方素孚眾望的人士擔任調解委員。 姚區長指出,地方有這些「公道伯」「公道嬸」處理調解案件,除解決地方爭端,紓解法院案件壓力,也可促進地方和諧,楊梅區調解成績十分良好,除了感謝過去委員的付出與努力之外,也代表楊梅區公所感謝新委員的任重道遠、為民服務精神,並期許區公所團隊和新委員共創地方和諧與佳績。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委員會名單
25.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第5項: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公告期間異議所生土地權利爭議。 大陸實施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優化防疫新10條」後,Omicron疫情恐大幅飆升。 大陸工程院院士鍾南山研判,疫情峰值會出現明年1至2月,上半年能恢復到疫情前的生活狀態,他不相信會發生大規模死亡病例。 新北市三峽一名母親發現,兒子整晚沒回家,甚至還接到了三百萬勒贖電話,嚇到趕緊報警,專案小組攻堅後救出被害人,並且逮到六名嫌犯,但進一步追查發現,原來被害人是收簿手,拿走兩本簿子說好要給26萬,卻遲遲不給錢,因此才被擄走。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傷害、毀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林業推廣、獎勵造林、苗木申請、禁伐補償、全民造林、森林登記證、肥料補助、農機補助(市府)、農機證、地方創生、產業輔導、三七五租約公告。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地政[角板段(澤仁)、水流東段、霞雲段、拉號(溫泉)段、羅浮段、奎輝段、色霧鬧段、三光段]、超限利用、租金業務及AI釐正、書狀規費。 12.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 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9.房屋漏水糾紛請攜帶房屋權狀、現場照片、估價單到場。 房屋租賃糾紛請攜帶房屋權狀、租賃契約、相關單據(如水電單據等)到場。
本市於各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均由地方上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案件。 一、本市各區公所均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由地方上信望素孚的公正人士所組成,並置秘書辦理調解行政業務。 民眾如需聲請調解,可向管轄的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 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7.繫屬於第一審事實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案件,應將起訴書、傳喚通知書一併攜同到場;刑事案件請將傳票、傳喚通知書、裁判書攜同到場。 5.申請人於召開調處會議前撤回其申請,或申請調處案件被駁回者,其已繳納之調處費用及勘測費用於扣除已支出之費用後,得自駁回之日起5年內請求退還。 但已實地辦理勘測者,其所繳之勘測費用,不予退還。
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請執行以下連結 機關通訊 里長通訊 學校通訊 社區發展協會 調解委員 其他。 市府指出,調解委員面對民眾之間的糾紛,除需有法律認知及公正客觀的態度外,更需要具備耐心與細心,才能妥善化解各種爭端。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機關業務聯絡資訊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或經公務人員法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之人員擔任;業務繁重之鄉、鎮、市得置幹事若干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適當人員擔任;其設置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法院移付者,法院應將兩造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之書狀影本移送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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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之組織編制、機關人員之任免遷調、現職人員之在職訓、公務人員之獎懲及考績、辦理退休撫卹等事項、有關員工之待遇福利事項、辦理桃園市民卡之員工卡。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 已停用,請利用鍵盤按住「Alt + ←」返回上一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桃園、龜山4.8萬戶「大停水16小時」
村里業務、選舉、回饋金業務彙整、社教、國教業務、體育活動、防災業務、區民意外險、調解業務、法律扶助、徵集、編練、原住民輔導業務、宗教禮俗、墓政業務、自治、後管、勤務業務。 本網站支援IE 9以上、Chrome及Firefox、edge等瀏覽器,建議使用螢幕解析度1024×768可得到最佳瀏覽效果。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觀音區4款米糧新品上市 展現多元新食力
10.債權債務糾紛須檢驗相關資料:如契約、借據、支票、本票、債權憑證、出貨單、會單、存證信函‥‥等正本及繳交影本1份。 1.調解雙方於收到調解通知書後,請互相聯絡確定到場出席調解,請提前到場並於開始報到後持本通知書及證件辦理報到手續,本會於雙方到齊後準時開會。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 已停用,請經由下方的「進階搜尋」來查詢。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2025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之不動產糾紛案件,每件調處案申請人應繳納調處費用新臺幣1萬5,000元。
3.土地法第59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第27條至第31條、第31條之1、第32條、第3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第84條及第118條第4項、第5項之不動產糾紛案件:由本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移送。 新聘任成立大會同時進行本屆調解主席選舉,在所有委員一致推崇下,新任主席由鄭美英當選,鄭美英主席於會議上感謝全體委員的厚愛與支持,並與調解委員共同約定,致力提升調解績效,提高調解成立率,讓調解委員會發揮最大功能以造福鄉親。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 已停用,請點選「主形象區」檢視詳細內容。 農業輔導、公園管理、地政業務、山坡地保留地違規查報、山坡地水土保持、林業、觀光、工商管理、簡易自來水業務。 道路養護、建築管理、違章建築及廣告物、路燈維護管理、都市計畫、道路交通事項管理、免費公車管理、停車場管理、公廁管理。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
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鄉、鎮、市、區公所對於所有調解成立事件,均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不待當事人請求,一律依權責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筆錄即調解書,當事人於認可各項記載與事實無誤後應簽名蓋章於其上。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調解程序、不公開之。 回首頁回上頁Top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 已停用,請利用鍵盤按住「Alt + ←」返回上一頁。 道路及相關附屬設施養護、公有建築物之興建與修繕、建築管理、違章建築及廣告物、水利、都市計畫、道路交通事項管理、免費公車管理、停車場管理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一)民事糾紛事件: 1.債權、債務之清償。 (二)刑事糾紛事件: 1.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 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桃園市政府訴願便民服務系統
桃園市13區調解委員會去年調解1萬1989件,調解成功比率80.4%,突破往年不到80%的門檻。 聲請書由調解委員會免費提供(亦可由網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站下載使用)。 本府改制前依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自91年成立「桃園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後,成立「桃園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委員會之成員除由本府相關局處主管人員參與外,亦聘請民間具有地政、民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人士參加,以期藉由各類型案件專家所提供之綜合意見,來達到衡平調處結果,發揮最大之功能。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法務局指出,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委員竭心盡力的付出下,106年度總共受理10,533件調解案件,調解成立7,613件,成立比率高達72.3%,調解成立績效非常良好。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業務
回上頁回首頁Top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 已停用,請利用鍵盤按住「Alt + ←」返回上一頁。 原則上開會時間依通知單為主,例外若雙方當事人要更改調解日期,或須第二次調解,請雙方自行連絡好,再提早打電話通知調解會即可,但開會時間仍須依照本所規定調解時間。 法律諮詢服務時間:每月第一、三週之週一晚上6:00至8:30。 當日下午6時起依登記順序由律師免費為民眾解答法律問題。 調解成立後,由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