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主要捐贈人,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第八款但書各目所稱結餘款,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減除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而該職福會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活動支出共90萬元,占職福會當年度收入140萬支出比率為64%,超過免稅適用標準所規定的60%,當年度可不用繳納所得稅。
- (1)請本於收支至少平衡原則,規劃適法、適當、具體、可行之業務計畫及相關經費預算,並報經相關會議決議通過。
- 一、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 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第一項第八款但書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結餘款若有未依其報經核准之計畫使用者,稽徵機關應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惟該結餘款中已依同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課徵所得稅部分應予扣除。
- 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 (1)宗教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 三、機關或團體當年度支出比例如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再列為以後各使用年度之支出。
(2)文件請載明財團法人完整名稱、會議年度及屆次,並加蓋財團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及備具簽到單(會議紀錄如經全部出席人員簽章者,免備簽到單;如有委託出席之情形,併請備具委託書)。 (1)請本於收支至少平衡原則,規劃適法、適當、具體、可行之業務計畫及相關經費預算,並報經相關會議決議通過。 4、本要點第12點第1項第4款第4目規定之債券,以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及穆迪信用評等公司等4家公司長期信用評等最低為BBB+或相同等級以上債券為限。 例如:申請出具都市更新、危老重建同意書者,並備具實施者擬具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書、新建建築物起造人之重建計畫。 文件請載明原財團法人完整名稱、會議年度及屆次,並加蓋原財團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及備具簽到單(會議紀錄如經全部出席人員簽章者,免備簽到單;如有委託出席之情形,併請備具委託書)。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二、機關或團體應明確區分收入類別,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 常見機關或團體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例如辦理各項訓練課程收取之報名費、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一、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常見機關或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支出比例。 二、故若涉及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部份,則貴會應以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始有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若非屬營利事業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尚無罰則;同時就支出部份取具合法憑證即可,尚無規定機關團體應以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三聯式統一發票,始得作為費用、成本支出憑證之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 大陸投資損失認列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項: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提撥至職福會的福利金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自職工薪資扣撥,應列為福利基金,免列入職福會收入;另一種則是自每月營業收入提撥,就應列為職福會當年收入。 (1)請載明計畫名稱、救(捐)助團體、金額、用途、擇定該救(捐)助團體之原因、實施方法、辦理期間、預期效益……等相關重要事項,並報經相關會議決議通過。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1)說明書請載明上年度之具有成績辦理事項、期間、方法、成果、效益、支出金額、支出金額占該年度經費決算支出之比例……等相關重要事項,並報經相關會議決議通過。 (2)年度業務計畫書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造報人並簽章;經費預算書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董事長、會計、出納及製表人並簽章(會計、出納不得為同一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法規資訊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年5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為避免機關或團體不熟悉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南區國稅局特貼心整理申報應注意事項,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2025 (一)機關團體的財產總額或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須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師查核簽證申報;否則,即不符合該免稅標準之規定。 二、免稅適用標準所稱「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以下稱支出比例),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結餘款及動支金額不計入當年度之收入及支出。 答案:與我國訂有租稅協定國家之營利事業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租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該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外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前述規定之文件,併同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由稅損稽徵機關核定減免稅之所得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1)不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可照所擬限於文到一個月內補辦登記,再憑核定徵免,逾期應依法課稅。
- 當年度研發活動之認定: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 22.公益團體及依私立學校法辦理之附屬機構未依報准計畫使用之結餘款應按何年度課稅 ?
- 答案: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同法第40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 各項銷售貨物或勞務性質之收入,如為非經常性者,可向國稅局索取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直接按5%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各公益機關團體之負責人或會計人員,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莫使政府提供租稅減免之美意大打折扣並損及自身權益。 你可以參考其他企業辦理供應商大會的通知內容或辦理流程等文件來規劃屬於自己公司的供應商大會。 網路搜尋關鍵字應該是Supplier Summit,年度有關的就是Annual Sppliers Summit. 會計師表示,因不溯及既往,對原有控股關係影響不大,但會限制未來增加持股空間;既然財政部有心導正財團法人公益性不彰亂象,未來也應配套加強查核,以免效果不彰。 職福會所發給之旅遊補助金,如係由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且帳證可稽者,得依財政部741008台財稅第23200號函釋,准免再計徵員工所得税。 如因慮及疫情,員工旅遊改以定額現金補貼,但須依規定檢據核銷,且屬所有員工一體適用者為限,亦得免列為員工之其他所得;否則職福會仍須按「其他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
當年度研發活動之認定: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41.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其收入及支出計算 ? 屬機關團體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將其負責保管運用之職工福利金,以「民間存款」方式回存於該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利息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其所得不得免納所得稅,該營利事業於給付利息時,並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不屬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所稱之「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 所謂機關團體之業務,係指限於舉辦與其創設目的有密切關係之業務而言。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標準之變革與影響
如上, 可知修法後股利收入計入所得額課稅, 即使符合免稅標準之情況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2025 因可減除之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減少, 使所得稅負增加。 如上, 可知在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為正數下, 符合免稅標準者, 股利收入計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負並未增加, 因股利收入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免稅。 不符合免稅標準者, 修法後股利收入計入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負會增加, 因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要課稅。 本項目中如有依公債發行條例免稅之利息收入者, 在計算課稅所得時, 可自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中減除, 所得稅法第42條第二項刪除前, 股利收入亦可減除, 惟刪除後即不能減除, 因而會影響課稅所得之計算。 (3)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財政部公告:預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草案
機關團體經輔導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2)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國稅局表示,職福會應依據福利金提撥來源,分別列為福利基金或其他各項收入,以正確計算職福會收入及支出比率,檢視是否符合機關團體免稅標準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公司行號之各項設立、變更登記,帳務管理。
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前項所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指由各級政府機關捐助成立而其所捐助之財產達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如果職福會是依據創立或增資資本提撥福利金,以及自職工薪資裡扣撥的福利金,是屬於福利基金的增加,不視為職福會收入;但如果是自每月營業收入提撥的福利金,就應列報為收入,並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來徵免所得稅。 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適用疑義
(1)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 所詢營利事業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依前揭規定,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 有關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下之適用疑義 有關詢問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若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下要用什麼會計方法處理?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2025 一、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所稅
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機關團體經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須變更者,其最遲應於原編列使用計畫之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已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變更前、後之支出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3) 主管機關為提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主要捐贈人,係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 上開條文所稱原始捐助人,應以財團法人向法院設立登記之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人認定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7)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本款所稱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範圍,業經報奉行政院核定應包括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適用上應無疑義。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捐贈、家長會會費、協會會費等列單申報問題彙總
(1)申請權利歸屬審認之不動產標的及所提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證明文件,均請報經相關會議審核決議通過與事實相符。 (1)請載明處分、借貸或投資之原因、金額、用途、投資評估及管理停損機制……等相關重要事項,並報經相關會議決議通過。 (1)請載明貸款原因、抵押標的、貸款銀行、貸款金額、設定擔保債權金額、貸款用途、還款期間、還款金額、籌措支應方法……等相關重要事項,並報經相關會議決議通過。 (2)不動產價值以市價計算,未達新臺幣(以下同)5,000萬元者,請備具市價證明;達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請備具不動產估價公司之估價報告1份;達1億元以上者,請備具不同不動產估價公司之估價報告各1份(共2份)。 (1)請載明原因、標的、金額、用途、費用、籌措支應方法、權利義務分配……等相關重要事項,並報經相關會議決議通過。 (1)增加財產屬不動產者,請備具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增加財產屬現金(存款)者,請備具最新銀行或郵局存款證明;增加財產屬有價證券者,請備具最新所有權證明。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二、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其中包含按資本提撥福利金100萬元、自職工薪資內扣撥的福利金60萬元,這兩項合計160萬元,都屬於福利基金增加,不視為收入。 二、 員工健檢若非屬營利事業基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之定期健康檢查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而提供者,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帳列薪資費用。 例如:自我檢核表正本1份(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及經造報人簽章)、帳列不動產與登記財產清冊明細之差異對照表、法人投資補充文件。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適用標準: 採購知識暨資訊交流平台 Supply Info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2.符合上述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符合前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四、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 該支出比例之計算,分母為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加計其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分子為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