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7條10大優點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勞基法第37條 勞基法第37條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37條: 勞資Q&A 惟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尚未修正前,女性勞工如於三月八日放假,則其民族掃墓節前一日不再放假。 前開函示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修正前,仍應續予援用。 勞工因故未於休假日出席教育訓練,不得以曠工論。 第41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 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扶助。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四月一日台勞動二字第○七七四一號函所示:本會台勞動二字第○三六一三號函關於婦女節與兒童節合併於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放假之規定,適用於事業單位男、女兩性勞工。 勞基法第37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